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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章建筑引起财产纠纷的法律问题

    内容摘要:拆迁问题是当然的社会热点问题,亦是关系到社会稳定问题,对违章建筑索赔纠纷进行探讨或许从另一个角度来呼吁拆迁的合法化和人性化,使社会更和谐。

    关键词:社会热点  违章建筑  违章建筑索赔  法律依据  综合考量

    一、违章建筑的概念

    拆迁有两种成形:一是对合法的建筑物。二是对不合法的建筑物。拆迁处理的好坏是关系到社会的稳定这个大问题,本文主要探讨的是违章建筑(也就是不合法的建筑物)部分的问题。

    违章建筑是指未按法定报批手续或虽有报批手续,但未按规定而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摊位等建筑物。它主要设置在道路两旁、市郊结合部的农村宅基地上,和经济发达地区的集镇等地,以供经营、租赁居住使用。根据规定,违章建筑的确认权为土地管理部门。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们东部地区经济飞速发展,大量的外来人口涌入,住宿矛盾尤为突出,简陋的违章房屋经济实用,极为外来民工青睐,政府有关部门宣传不力,人们法制观念淡薄,使一些人经不住租金诱惑,于是村村户户争相仿效,各自建造。有些农村,外来人员的人数超过当地居住人口。

    同时,房地产业迅速开发,公建配套设施滞后,房地产的价位迅速攀升,市场规律也使得各类商贩云集于此进行交易,政府部门为解决居民实际生活困难,而不能相对进行集中管理,便在道路两旁等地搭建临时住房、临时摊位等。

    二、违章建筑索赔纠纷的特点

    违章建筑索赔纠纷,是指因行为人故意毁损违章建筑,给违章建筑的使用人造成了财产损失,从而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从性质上看,毁损违章建筑的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违章建筑索赔纠纷,就是由于毁损违章建筑而引起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此类纠纷具有以下四个明显的法律特征:

    (一)主体具有特定性

    因毁损违章建筑而引起的索赔纠纷,其主体应当是特殊主体:擅自建违章建筑行为的违法性,决定了对违章建筑不能取得所有权。故原告只能是违章建筑的建筑人、使用人;而被告则必须是对违章建筑实施了毁损行为的行为人。

    (二)客体具有违法性

    违章建筑索赔纠纷的客体,必须是违章建筑。该违章建筑的存在没有合法的依据,具有违反《城市规划法》的违法性;在建设时,该违法性表现为没有经过规划部门批准的擅自建设行为:在建成后,则表现为没有取得相应的权属证书,不能够成为合法所有人。违法性产生的原因,是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

    (三)性质具有双重性

    违章建筑的法律性质,带有明显的双重性:1.对于擅自建造人来说,一方面,由于投入了属于自己合法所有的建筑材料,依法享有《城市规划法》第40条规定的合法经利;另一方,由于没有经过规划部门的批准,属于违反《城市规划法》的违法行为。2.对毁损人来说,一方面,由于本身不具有拆除违章建筑的执法资格而使擅自拆除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侵害了业主对违章建筑享有《城市规划法》第40条规定的合法的转移权;另一方,由于违章建筑本身不具有合法的存在依据,所侵害的并不都是法律予以保护的合法权益。

    (四)赔偿具有有限性

    违章建筑法律性质的双重性,决定了赔偿的有限性:一是赔偿的数额具有有限性。不是全额赔偿,而应当是部分赔偿,即:只对擅自毁损行为扩大的损失,进行适当的赔偿。二是赔偿的方式具有有限性。对违章建筑损害赔偿,只能适用作价赔偿,不能适用恢复原状。

    三、处理违章建筑索赔纠纷的法律依据

    从违章建筑索赔纠纷的法律特征出发,对其依法进行处理,有着充分的依据:

    (一)法理依据

    按照物权法的基本原理,除了无主财产之外,只要有物存在,就必然存在着物权。就违章建筑而言,在被拆除之前,已经被违章建筑的业主实际控制着,因则违章建筑的业主享有着对该违章建筑的实际的控制、占有和支配的权利。对这种权利,由于是基于对建筑材料的合法占有而享有的,故法律应当是予以适当的保护。但法律不保护非法权利,是指法律不保护由于擅自建设行为而使建筑材料获得的增值部分,并不是一概不予保护。对其中合法权益还是应当予以保护的。

    (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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