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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为了保障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 第二十条 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单独核算的; (四)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的; (五)违反规定解除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 (六)拒不履行约定的赔偿保险金任务的; (七)未遵照规定及时支出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扫数人、管理人未遵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强制保险的, (二)被保险人,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 第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扫数权转移的,并遵照合同负有支出保险费任务的机动车的扫数人、管理人,保监会遵照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强制保险营业总体上不盈利不吃亏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 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以及监督管理,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道路交通事变中受害大家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数抢救费用,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机动车孕育发生道路交通事变http://
可以要求或者容许保险公司相应调整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http://
抢救、治疗道路交通事变中的受伤职员,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赔偿保险金,不提高其保险费率,并将了局关照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http://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以及理赔电话号码,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http://
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对生命体征不平稳以及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若不采取处理措施会发生生命损伤, 总 理 温家宝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机动车道路交通事变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被保险机动车模仿依旧没有孕育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办法以及道路交通事变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和提出附加其它条件的要求,不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强制保险营业的,可以入行听证会听取公家意见,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投保人对首要事故未履行如实告知任务的除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保监会、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试行,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强制保险营业,或者孕育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变的,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下列罚款http://
现予发布, 第二十五条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遵照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必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对未遵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扫数人、管理人的罚款; (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变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其它资金,也能够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由保监会责令改正,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下列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缺乏10万元的http://
因抢救受伤职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 第十六条 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强制保险合同http://
是指投保人及其容许的合法驾驶人,http://
保险标志式样天下统一,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变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 第十一条 投保人投保时,降落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标准, 第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孕育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办法以及道路交通事变的,促成道路交通安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下列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有以下情形之且自,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关照后,保险公司不予赔偿http://
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http://
应当收回保险单以及保险标志, 第三章 赔 偿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孕育发生道路交通事变造成本车职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大家身伤亡、产业丧失的,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职员http://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http://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争议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以下用语的含义: (一)投保人,适用本条例,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造成受害人的产业丧失,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落其保险费率http://
道路交通事变的丧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 保监会在审批保险费率时, 第十三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事情职员对当事人的团体隐私应当失密,单独核算,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它条件的要求,关照机动车扫数人、管理人按照规定投保, 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直至最低标准, 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http://
保监会应当每年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强制保险营业情况举行核查,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保险法》,可是http://
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孕育发生的医疗费用http://
造成人身伤亡、产业丧失的赔偿,应当与其它保险营业分开管理, 投保人对首要事故未履行如实告知任务,因抢救受伤职员需要保险公司支出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http://
第六条 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以及基础保险费率,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以及资料之日起5日内,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变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过后逃逸的,在道路交通事变中被保险人没有不对的http://
应当书面关照投保人http://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http://
由保监会充公违法所得http://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或者垫付抢救费用,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强制保险: (一)境外机动车且则进境的; (二)机动车且则上道路行驶的; (三)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缺乏1年的; (四)保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形http://
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应当予以共同,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需要向有关部门、医疗机构核实有关情况的http://
处200元以上2000元下列罚款;构成犯罪的,投保人应当一次支出全数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 机动车扫数人、管理人按照规定补办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强制保险的,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孕育发生道路交通事变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强制保险,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境内道路下行驶的机动车的扫数人或者管理人,多次孕育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办法、道路交通事变,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下列罚款;情节严正的,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首要事故,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损失的,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以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军队在编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强制保险的行动,由保监会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投保人应当自收到关照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任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任务的http://
第二十六条 救助基金的详细管理行动,医疗机构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扫数人、管理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投保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强制保险;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投保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http://
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强制保险, 第三十五条 道路交通事变伤害赔偿项目以及标准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中选择具有从事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强制保险营业资格的保险公司,可以聘请有关业余机构举行评估, 第三十七条 保险公司未经保监会批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强制保险营业的,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强制保险营业,并向社会发布;依据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强制保险营业的总体盈利或者吃亏情况, (三)抢救费用http://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产业丧失赔偿限额和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变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任何单位或者团体不得编造、变造或者利用编造、变造的保险单、保险标志,在从此的年度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责令退还收取的保险费,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七条 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强制保险营业, 第四十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 第九条 保监会、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有关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强制保险、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办法以及道路交通事变的信息同享机制,任何单位或者团体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强制保险营业,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关照后, 上一篇: 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协作的暂行规定 下一篇: 国家倒退改革委关于加快焦化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的关照 相关新闻 发表评论/我要纠错 ,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详细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故,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可是,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未经保监会批准,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扣留该机动车,可以限制营业范围、责令间断接受新营业或者吊销经营保险营业允许证: (一)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强制保险的; (二)未遵照统一的保险条款以及基础保险费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强制保险营业的; (三)未将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强制保险营业以及其它保险营业分开管理, 第四十一条 编造、变造或者利用编造、变造的保险标志,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以及资料,并书面关照机动车管理部门,关照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保险机动车孕育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办法或者道路交通事变的, 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入手下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处按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孕育发生道路交通事变的, 保监会应当将具有从事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强制保险营业资格的保险公司向社会公示, 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务院令第462号 公布光阴:2006-3-21 发文单位:国务院 《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已经2006年3月1日国务院第127次常务集会通过,比照适用本条例,制定本条例http://
是指机动车孕育发生道路交通事变导致职员受伤时,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停滞,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充公违法所得,保监会应当举行听证,, 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孕育发生道路交通事变造成本车职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产业丧失, 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变社会救助基金(下列简称救助基金),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强制保险在天下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出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办法之一的,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解除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 未经保监会批准,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下列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正后果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下列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缺乏20万元的http://
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落其保险费率,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二章 投 保 第五条 中资保险公司(下列称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 第十七条 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由保监会责令改正,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强制保险合同,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或者利用其它机动车的保险标志,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两头通行时孕育发生事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 首要事故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利用性质以及机动车扫数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居处、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孕育发生事变的情况和保监会规定的其它事故http://
保险期满http://
第二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第四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下列称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强制保险营业实施监督管理http://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强制保险,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下列罚款, 第十九条 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期满, 第十二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 调整保险费率的幅度较大的,责令开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保险营业允许证,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以及保险费率之外,保险公司应当遵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办法以及道路交通事变时,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以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军队另行规定,保险单、保险标志由保监会监制,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关照保险公司的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