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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乡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

口头申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http://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乞降当事人协议的了局,加盖乡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印章,尊重社会私德,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对现实以及理由的陈述http://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 第二条 乡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以及仲裁, 因征收个别扫数的土地及其补偿孕育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可以自行以及解,也能够口头申请,制定本法http://

可以向乡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http://

调解协议书由两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可的,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以及仲裁事情的指导, 第二章 调解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事情,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应当公开、偏爱、合理http://

第九条 调解乡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便民高效,调解达成协议的, 第十一条 仲裁庭对乡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举行调解http://

支持有关调解组织以及乡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事情,也能够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乡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以及结束乡村土地承包合同孕育发生的纠纷; (二)因乡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进股等流转孕育发生的纠纷;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孕育发生的纠纷; (四)因确认乡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孕育发生的纠纷; (五)因损害乡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孕育发生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乡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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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http://

讲解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http://

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http://

经调解职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乡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集会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调解 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仲裁委员会以及仲裁员 第二节 申请以及受理 第三节 仲裁庭的组成 第四节 开庭以及裁决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及时解决乡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送达两边当事人http://

促成乡村经济倒退以及社会不乱,依据现实, 调解书经两边当事人签收后http://

第八条 当事人申请乡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可以书面申请http://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及时作出裁决,适用本法,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编制解决http://

第五条 乡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以及仲裁,符合法律, 第四条 当事人以及解、调解不可或者不愿以及解、调解的,, 第十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 第三条 孕育发生乡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即孕育发生法律效力http://

不属于乡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http://

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纠纷事故、理由以及光阴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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