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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工程合同纠纷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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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工程合同纠纷答辩状

作者:王军律师 时间:2013-05-16 查看(61) 评论(0)

建设施工工程合同答辩状

 

答辩人:周**,男,39岁,汉族,住黄*区黄*办事处周花园社区h

代理人:王军律师  135 0180 99 23      上海君然律师事务所

  因山东玉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绿化种植义务。双方于2012年2月29日签订的玉皇新村绿化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了合同工期为2012年3月29日至2012年4月8日。答辩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了绿化种植义务,并通过了原告验收。原告于2012年7月10日按照约定支付了总工程款的50%,即原告诉称的96906元。此款项支付了是答辩人履行种植部分义务的工程款,是总工程款的一半,并非全部工程款。因此,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此款项不应当返还。

二、答辩人对草坪维护管理了三个月,原告应当支付这部分费用。在完成合同约定的种植工作后,答辩人从2012年4月9日起对合同约定的草坪进行了为期三个月的维护和管理。并因此发生了较大数额费用,原告因此获得利益。原告应将此费用支付答辩人。

三、答辩人撤出草坪管理是经过原告同意,并将管理权交给原告的。因原告测算工程面积不合理、不提供维护水源等原因,答辩人向原告提出交涉。根据双方协商,答辩人按照原告要求写了书面申请,将草坪的维护管理工作交给玉皇新村项目部刘**、陈**等人,并约定由二人领取剩余工程款。在交付草坪管理权时,原告对草坪状况并无异议,答辩人还将用于维护草坪的草坪机两部一并交给了项目部。此后,原告从未与答辩人就此事进行联系。由于原告疏于管理,为推卸责任将答辩人起诉。

四、原告现将本案争议草坪管理权另行发包给他人。如果原告否认答辩人将管理权交还的事实,那么,首先应当向法院主张要求答辩人继续进行维护管理,而不应要求返还工程款。原告一方面诉称双方未解除该合同,另一方面又将该合同涉及的草坪管理工程另行发包,本身就是一种违约行为。原告首先应当对自己的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答辩人已按合同约定工期完成绿化种植义务,原告支付的是种植工程的工程款,因此,答辩人无须返还。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原告自担。另外,原告应当支付答辩人所支出的草坪维护管理部分的费用,原告对此保留诉权。

 

  此 致

  黄*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周**

                              2012年10月20日

录音材料内容整理

周**与陈**在2012年10月日的移动电话通话录音,二人在通话中就原告是不是同意被告撤回养护、被告向原告写的局面申请在何处、原告是不是就此事与被告协商过等内容进行了证实。

通话录音证明当时原告同意被告撤回草坪养护;原告向被告提交了书面撤回申请,现申请书原件在原告公司处存放;原告也从未就此事联系过被告。此外,还证明原告为了养护草坪,购买了多台草坪机。

 

周(00’8”):现在那个草坪的事到底怎么回事啊?

陈(’”):我真弄不了,我要是知道我会不给你说啊?

周(’”):那个时候不是给刘总协商好了吗?

陈(’”):嗯

周(’”):当时刘总要是不同意,我会签那个字啊?

陈(’”):当时你复印个底吗?

周(’”):没有。

陈(00’53”):当时你要是复印个底就好了。

周(’”):他当时要是不同意我也不会这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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