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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利用税有关问题的关照
对纳税人未按国家管帐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中国企业集成网版权扫数盗版者可耻 ,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利用税有关问题的关照 财税[2008]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诡计单列市财政厅(局)、两头税务局, 2、关于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否缴纳城镇土地利用税的问题 公园、名胜事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 四、本关照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从头评估,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至到房产、土地的什物或权利状态孕育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详细问题的解释以及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第十五条同时废止,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利用税,,http://
规范执行,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利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均应遵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新疆临盆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统一政策,房屋原价应依据国家有关管帐制度规定举行核算,不管是否记载在管帐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 3、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利用税纳税任务截至光阴的问题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什物或权利状态孕育发生变化而依法结束房产税、城镇土地利用税纳税任务的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