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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医患纠纷的解决机制赵银仁刘超

[摘  要]  目前,我国医患矛盾日益激化的现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但是,至今仍未寻找到一条有效的途径来缓和医患矛盾。诉讼、仲裁和调解是较为常见的几种纠纷解决机制。如果能建立起配套的法律法规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充分发挥诉讼、仲裁和调解各自的优势,应该可以有效缓和目前的医患纠纷。因此,我国目前必须加大对该问题的研究力度,加快立法进程,在实践中努力寻找最有效的解决办法,尽快建立我国的医患纠纷的解决机制。

 

  近年来,我国医患纠纷的发生率呈逐年上升趋势,医患之间的矛盾和纠纷日益激化。如何合理有效地缓和双方之间的矛盾实现医患关系的和谐,成为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政府也加大投入,期望能找到一条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在有些地区还出现了一些民间组织参与到纠纷解决之中,探索可行的解决办法。但是就目前我国的现状来看,现有的纠纷解决机制也都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影响其作用的发挥,医患纠纷日益激化的现状仍未得以明显改善。针对我国的现状,究竟应该构建怎样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才能有效缓解我国目前日益激化的医患矛盾,是一个十分有意义的研究课题。本文欲通过对现存几种纠纷解决机制的利与弊的分析,希望能找到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医患纠纷解决机制。

    一、医患纠纷解决机制概述

  医疗行为有着极强的专业性,一方面,很多医患争议的问题均涉及到专业领域,如果不具备丰富的医学知识和专业技术经验,常常无法对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做出正确的判断。另一方面,由于医疗行为的专业性,往往导致医患双方之间的信息完全不对等,患者一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对于具体的医疗信息不知情,不知道具体医疗行为的实际意义,严重影响其在纠纷解决中的态度。由于这两点特殊性存在,使得医疗纠纷的处理十分困难。因此,对医疗纠纷的处理应该有独特的程序和机制。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医疗纠纷处理法,关于医疗纠纷的处理也只能适用民事和行政性质的各种单行法律法规。但是,这样的规定并不能兼顾到医疗纠纷的特殊性,并不是解决医患纠纷的最佳途径,对于处理结果,医患双方往往也感到不满意。例如,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条规定明确了解决医疗纠纷的三种途径:医患协商、行政调解、民事诉讼。但在实践中,大部分患者及家属不愿意进行医学鉴定,不通过行政调解,也不提起民事诉讼,选择或执意要求医院通过医患协商尽快解决纠纷。这种情况引发了学界对该问题的探讨,实践中为解决这样的现状,出现了一些有益的尝试。现有的解决途径,除了传统的诉讼机制以外,还出现了多种非诉讼的解决机制。主要有医事仲裁方式、第三方介入的调解方式以及当事人之间自行和解的方式。当事人之间自行和解的方式常常表现的很不理性,出现患者家属围攻医院和医生的现象;而调解和仲裁的机制还处在摸索阶段,例如山西省成立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北京和上海等地也相继有类似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相较于传统的诉讼解决机制,新出现的各种非诉讼解决机制在纠纷解决上的优点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

    二、诉讼解决机制的优缺点

    (一)诉讼解决机制的优点

    医疗纠纷采用诉讼的方式解决有其优势。一方面,诉讼具有国家公权力的保障。医疗诉讼一般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在处理的程序上较为完善,当事人的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另一方面,裁判后的执行力强。经过法院裁判的案件在生效以后就具有了相应的执行力,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双方当事人不可以就已经生效的裁决所涉及的事由重新提起诉讼,任何一方在对方不按照法院裁决履行自己相应的义务时,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此,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医疗纠纷,在程序和执行方面具有公权力保障等优点。

    (二)诉讼解决机制的缺点

    但是,相对于以上的那些传统优势,诉讼方式在解决医患纠纷中也有很多不足之处:

    首先,在当今法官职业化的浪潮下,我们的法官队伍基本上是由清一色的职业法律人组成,很少有人受过专业医学教育。大多数法官连病历都看不懂,更不要说对医疗过失和因果关系主持听讼。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法官总是倾向于在进入实质审理前,要将案件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即便是在医患双方都没有提出鉴定申请的情况下。而且在医疗事故鉴定的委托事项中,往往特别要求对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失和因果关系作出说明。可以说,离开了医疗事故鉴定,法官就难以对医疗案件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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