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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垫资施工易引发建筑工程纠纷

第三方垫资施工易引发建筑工程纠纷

2013年04月16日06:39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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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图/高岳

  □非常案件

  本报记者吴晓锋邢东伟

  本报实习生翟小功

  在海南备受关注的垫资修建大桥20年讨工程款案,前不久在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此案可回溯到1994年,当时,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政府决定修建定马大桥。为修建该大桥,定安县政府专门成立定马公司作为筹资方,以收取过桥费为投资回报,将项目全部发包给延边建筑海南公司,延边公司又把大桥桩基础部分转包给江苏天目海南公司,而实际垫资施工前期桥桩部分的是挂靠在江苏天目海南公司的周保和、虞福春二人。

  后因政策变动,1995年5月该大桥只完工30%就停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需要,2005年,海南省交通厅又决定续建大桥,并拟分两年对大桥前期工程按评估价对投资方、承建方进行补偿。

  2005年、2006年,定马公司、延边公司与天目公司三方分别签订了《定马大桥补偿资金结算协议书》、《关于处理定马大桥建设补偿投资款承诺书》,约定了政府补偿款的分配方式与数额。到2011年1月,当地政府已通过评估前期工程造价对投资方、承建方进行了补偿,然而三方因款项分配问题一直搁置,时至今日已年逾七旬的周保和、虞福春二人为讨要工程款卖掉家产,先后两次将定马公司、延边公司告上法院。

  事出垫资修桥

  1994年,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政府修建定马大桥,并与定马公司在《兴建定马大桥协议书》约定,由定马公司筹资兴建定马大桥工程项目,并以收取过桥费作为投资回报。之后,定马公司将项目全部发包给延边建筑海南公司,延边建筑海南公司将其中的桩基础部分转包给江苏天目海南公司。在双方签订的《定马大桥桩基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由天目公司带料垫资施工。周保和、虞福春挂靠天目公司(借用天目公司名义),作为实际垫资施工人。

  1995年5月,海南省颁布《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燃油附加费征收管理办法》,取消过桥费。当时已完成30%的大桥项目(包括175条基柱)因此而停工至今,各方都没有对工程进行结算、确认。

  此后,该工程项目一直未进行决算,天目公司没能拿到工程款,因此拖欠农民工工资。就此,天目公司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求助。

  2004年和2005年,海南省交通厅发文,拟续建大桥,并拟分两年对大桥前期工程按评估价对投资方、承建方进行补偿。2005年11月24日,海南省交通厅共预先拨付了200万元到定安县政府。

  2005年与2006年,定马公司、延边公司与天目公司三方分别签订了《定马大桥补偿资金结算协议书》和《关于处理定马大桥建设补偿投资款承诺书》,约定了政府补偿款的分配方式与数额。

  自2006年至2009年,定安县政府先后给延边公司拨付了135万元工程款。延边公司没有按照协议书和承诺书的约定,既未支付农民工工资也没有向天目公司支付工程款。

  2010年年初,汇德公司接受定安县交通局、定马公司和延边公司委托,对定马大桥按照不续建的标准进行造价评估,评估结果为777.09万元,其中桥桩部分为390多万元,增加工程量签证部分为30多万元。2010年12月,海南省交通厅、财政厅拨付余款577.09万元至定安县政府,指明专款专用于定马大桥的投资补偿。

  记者了解到,定安县政府最终选定定马公司和延边公司作为定马大桥建设补偿投资款的补偿对象,以定安县政府和天目公司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了天目公司以实际施工人的名义要求参与分配的请求。

  “自1995年大桥停工后,因拖欠材料款及工人工资,我变卖家产至倾家荡产,部分桩机也被债权人拉走抵债。如今,未实际施工的定马公司、延边海南公司已经拿走777.09万元补偿款中的200万元,而实际施工的我们却还分文未得。”周保和说,从50岁投资兴建海南的基础设施,等待了约20年,如今仍不知道能否拿回“血汗钱”。

  补偿款引官司

  2011年1月18日,因分配补偿款问题,周保和、虞福春二人以天目公司名义提起诉讼。2011年12月,定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定马公司与延边公司向天目公司支付工程补偿款357万余元。事后,双方均提起上诉。

  2012年5月22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此案发回定安县法院重审,定安县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并追加周、虞两人为共同原告。

  法院查明,2005年8月3日,延边公司、定马公司共同向天目公司发出《关于处理定马大桥工程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2006年3月23日,天目公司也明确周保和、虞福春二人是借用天目公司名义与延边公司签订合同。2005年与2006年,三方签订协议书和承诺书,代表天目公司签名的是虞福春。因此,此案中有关以天目公司名义与延边公司、定马公司等单位所签订的相关合同,实为周保和、虞福春的个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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