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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沭阳商务中心建设工程纠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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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沭阳商务中心建设工程纠纷法律意见书 (2011-11-01 18:50:58)
标签: 杂谈
关于沭阳商务中心建设工程纠纷
法律意见书
苏东律意见(2011)第 号
致:南京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司的委托,就沭阳商务中心建设工程因内部承包人张述权原因而引发的纠纷提供专业法律意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贵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材料和所作陈述和说明真实可靠,没有虚假、伪造、隐瞒或重大遗漏。为出具本尽职调查报告与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至贵司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至南京市房产局及车辆管理所查阅相关档案材料,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报告及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相关资料,并对相关问题做了必要的核实。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是根据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贵司咨询的相关问题发表的专业法律意见,不对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您个人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任何目的。
一、基本事实
贵公司于 2006年6月7日与沭阳县经济开发区商务中心筹建工作领导小组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贵公司承接沭阳县经济开发区商务中心办公楼。2006年8月27日,贵公司与张述权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张述权承包上述工程,同时明确约定本工程垫资款及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均由张述权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008年5月,该工程竣工;后经沭阳县审计局审计,该工程审定决算造价为5283.862万元。经贵公司与张述权授权代表张成于2010年11月12日核对确认,沭阳政府累计支付工程款51788620元,张述权累计从贵公司处领取51767136.12元。
因张述权将工程款挪作他用等原因,导致该工程有大量分包及设备等款项未支付,部分相关债权人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具体包括:(1)常州黎明玻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因涉案工程(玻璃幕墙)向法院起诉,贵公司被判决承担420000元;(2)信益陶瓷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因涉案工程(外墙瓷砖干挂),目前尚有328300元工程款未支付;(3)南通五建润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因涉案工程(水电安装),目前尚有1115000元工程款未支付;(4)乔正文因涉案工程(防水)向法院起诉,贵公司被判决承担271408元,已经垫支付200000元;(5)王增波、杜兵波、薛开付、王如润、刘伟五人因涉案工程(劳务)向法院起诉,贵公司共计支付232092.50元;(6)薛增南、张述宇因涉案工程(设备)向法院起诉,贵公司被判决承担1024224元,已经通过法院执行而实际支付;(7)垫付执行费用17741.5元;上述款项累计为34111416元。
二、法律分析
(一)沭阳县经济开发区、南京四建与张述权三个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1、沭阳县经济开发区与南京四建系发承包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明确,沭阳县经济开发区是发包人,南京四建是承包人。发包人的最主要义务是向承包人支付合同约定的价款,承包人最主要的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完成工程;相应的,发包人最主要的权利是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施工交付工程产品,承包人最主要的权利要求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张述权主张,沭阳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报告有问题,其主张根本不成立或者沭阳政府根本不认可其主张。
2、南京四建与张述权之间系内部承包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