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医疗事故 >
常德交警如何草菅人命
关于对湘公交认字【2012】第00042号交通事故认定书
请求复核的理由和证据
一、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1、本鉴定书中事故当事人为刘绪军,而本次事故的当事人应为常德市永隆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和刘绪军。
2、本次事故鉴定书对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描述有误。
正确现场道路及交通环境应为:本次事故位于紫缘路紫缘桥与红庙堤路(该道路已经存在十年以上)交叉路口。南往洞庭大道方向、北往柳叶大道,东往常德大道方向、西往丹阳路方向。
二、 湘公交认字【2012】第00042号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描述中:对肇事方严重超速(限速40km/h,实际69km/h)只字不提,却因为是王洁清“横过”马路造成出租车与电动自行车相撞,其实在此已经给事故责任主观定性。此处的“横过”是应对上述道路状况。
三、 湘公交认字【2012】第00042号交通事故认定书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意外事故的原因中对刘绪军违法行为轻描淡写。
1、刘绪军驾驶的车辆严重超速行驶,限速40公里/小时,事故现场实际时速为69公里/小时。且当时天气状况为下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2、刘绪军在通过交叉路口时仍超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3、刘绪军是由南向北行驶,受害人王洁清是从东向西行驶,刘绪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4、刘绪军在通过交叉路口时离前方人行横道只有5.3米的地方撞上受害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受害人王洁清虽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但试问即使是在斑马线上,5.3米的距离69公里/小时的速度2.9秒就能刹住车不伤害到走在斑马线上的行人?但如果是同等责任,那是等同于刘绪军应该不看交叉路口是否有人或车经过、应该驾驶汽车严重超速、应该撞死人?
四、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而湘公交认字【2012】第00042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从事故发生到“认定书”下发共36天,除开法定节假日,11天,历经24天,在认定过程中当事交警连“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这样法律规定的程序也省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