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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新解读(法律法规新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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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31327 书名:行政诉讼法新解读(法律法规新解读)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编 出版社:中国法制 出版时间:2007年11月 入库时间:2007-10-25 定价:22

图书内容简介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重点内容如下:
一、司法审查有限原则。这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具体内容包括:1.采用列举方式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解决了哪些行政争议可以由司法权介入并通过司法权解决。2.可诉行为有限,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不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3.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即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法律依据。法院对合法的行政行为是否合理一般不予考虑,除非这种不合理超越了合法性的限度,法院才可能以滥用职权或者显失公正为由给予撤销或者变更。4.对行政行为引用的规章可以参照。
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即人民法院对哪些行政诉讼案件具有管辖权,通常只有当行政争议属于法律规定的受案范围之内时,行政相对人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采用列举式的方式确定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可以受理的范围包括: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案件;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案件;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案件;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主体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主体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申请行政主体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责任,行政主体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认为行政主体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认为行政主体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认为行政主体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案件。2.不能受理的范围包括: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行政最终裁决行为;刑事司法行为;行政调解行为;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三、行政诉讼被告的特殊性。1.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反诉权。2.承担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3.有权执行或者改变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行政诉讼证据。即行政诉讼主体用于证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所有证据材料。在举证责任和证据取得上,行政诉讼法对原告方和被告方有不同规定。1.被告方:(1)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例外情形是,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2)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其所要证明的对象包括:①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洳}生;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是行政处罚,还应当证明其合理性;③举证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
2.原告方: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对某项事项承担举证责任。包括: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五、行政诉讼法律适用。即法院按照行政诉讼的程序,在具体行政案件中运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一种诉讼活动。总的来说是“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
六、行政诉讼审理。重点注意:1.起诉不停止执行。即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依法立案受理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并不影响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现行执行力,行政机关可以继续执行该具体行政行为。2.不适用调解。法院不得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行政案件,也不得将调解作为处理行政案件的必经程序和行政案件结案的方式。但注意行政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正是因为《行政诉讼法》着重体现了保护公民利益的原则,它实施近二十年以来,越来越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老百姓知道,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侵害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寻求法律的保护。越来越多的行政主体也意识到,只要做了违法或者老百姓不满意的事情,都可能被送上行政诉讼的被告席,接受法院的事后审查。这,正是行政诉讼的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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