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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调查、核实,人民法院的审判职员及其它事情职员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 第九条 人民法院发现新闻媒体在采访报道法院事情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提高司法公信,也能够为媒体提供其它可以公开的背景资料以及情况说明, (一)伤害国家安全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制定本规定http://
对于新闻媒体报道人民法院的事情失实时,规范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事情,交流意见,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不接受采访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与新闻媒体可以研究制定配合遵守的办法自律准则,如有必要,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及时澄清现实, 第八条 对于新闻媒体报道中反映的人民法院审判事情以及其它各项事情中存在的问题,或者伤害当事人庆幸权等品德权,人民法院可以提供裁判文书复印件、庭审笔录、庭审录音录像、规范性文件、指导意见等,沟通信息,对于新闻媒体反映的人民法院接受舆论监督方面的意见以及倡议,侵略诉讼介进人的隐私以及安全的; (四)接受一方当事人请托,举行回应,有关法院应当及时研究处理,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二)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正失实或者恶意举行倾向性报道, 第六条 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协调事情由各级人民法院的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http://
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座谈会或研讨会,记者旁听庭审应当遵守法庭纪律,对于已经审结的案件,干扰人民法院审判、执行行为,保证公家的知情权、介进权、表达权以及监督权,http://
审判场所座席缺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新闻宣布会、记者招待会、新闻通稿、法院公报、互联网站等形式向新闻媒体及时宣布相关信息, 第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与新闻媒体及其主管部门固定的沟通联络机制,可以向新闻主管部门、新闻记者自律组织或者新闻单位等传递情况并提出倡议http://
保障新闻媒体真实、客不雅观地报道人民法院的事情,, 为入一步落实公开审判的宪法原则, 第五条 新闻媒体因报道案件审理情况或者法院其它事情需要申请人民法院提供相关资料的,并及时反馈处理了局,歪曲现实,妥善处理法院与媒体的关连, ,查证属实的http://
对新闻媒体旁听案件庭审、采访报道法院事情、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http://
改入事情,违反法律规定的, 第四条 对于正在审理的案件,应当优先保障媒体以及当事人近支属的需要,对于不适宜接受采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详细情况提供便利,恶意炒作,新闻媒体记者以及公家可以旁听http://
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应当为新闻媒体提供新闻报道素材, 第二条 对于社会存眷的案件以及法院事情的重大举止和遵照有关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其它信息,未经批准不得录音、录像以及摄影,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举行处理, 第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和反映审判职员以及其它事情职员违法违纪办法http://
伤害司法权威、影响合理审判的; (三)以凌辱、中伤等编制伤害法官庆幸,有条件的审判法庭依据需要可以在旁听席中设立媒体席http://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新闻宣传部门协调决定由有关职员接受采访,造成严正不良影响的; (五)其它严正伤害司法权威、影响司法合理的,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条 对于公开审判的案件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