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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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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 (2012-03-12 11:24:57)

标签: 行政诉讼 时效 分类: 行政诉讼

   今天,森润杨总交给我一件案子。

   案情:市煤炭局2009年3月27日收取森隆公司、霍岳公司各27万余元的费用,该费用可能为乱收费,后两个煤矿被沈煤、西山煤电整合。森润公司向市煤炭局要这笔款,中间还去过市信访局,现在是否过了起诉期间?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中断?

 

 

学习转载:李金平律师博客

   今天下午在青岛市市南区法院开完庭后,许多青岛市民围着我和陈伟律师咨询一些法律问题。十分可惜的是其中许多人想提起的诉讼都超过了诉讼时效,尤其是行政诉讼时效。不过他们都强调自己一直在找政府、一直在信访,怎么会过诉讼时效呢?对此特别不能理解和接受。类似有情况我们平时接待的咨询也常有。

    信访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为。

    信访与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的程序。信访的提起是不受时间限制的。行政诉讼则是有时间限制的,如果超过了法定的时效,那么即使法院受理了、具体行政违法,起诉人也无法胜诉。

    行政诉讼的时效分为以下几类:

    一、普通诉讼时效

    1、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为3个月。(《行政诉讼法》第39条)

    2、经复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为15日。(《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

    二、特殊诉讼时效

    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特殊诉讼时效,比如30日(森林法)。

    三、最长诉讼时效

    1、是行政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但未被告知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为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条)

    2、是行政相对人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涉及不动产的为20年,其他的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2条)

    另外,行政诉讼时效与民事诉讼时效有个重要的区别是,民事诉讼时效有中断的规定而行政诉讼没有,仅有时效延长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4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3条)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可惜行政诉讼并没有类似的规定。正因为行政诉讼没有时效中断的规定,所以当事人在对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满后的信访是不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或延长的。行政诉讼时效的开始仍是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或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计算。

    虽然信访有时能解决一些纠纷,但是建议大家在选择了信访的同时,不要放弃法律赋于自己的诉权,而行使诉权切记诉讼时效。对于非法律人士而言,一般不会注意到这些,但发生纠纷后应及时咨询内行人。

    希望本文对大家有所帮助!

                                                                2010年8月19日晚·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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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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