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名片

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行政诉讼 >

试论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的监督

法律快车 > 广州律师 > 刘天君 > 律师文集 > 正文

试论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的监督

作者:刘天君 时间:2012-09-24 查看(201) 评论(0)

 

试论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的监督

刘 天 君 

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活动如何实施监督,这不仅是一个法学理论应当研究的问题,同时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实践性问题。以下笔者重点围绕现行制度、监督内容、监督方式等方面谈谈对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的认识与理解。

一、现行法中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监督之缺陷

世界上许多国家,包括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及前苏联、东欧一些国家,在宪法中都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由此可见,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相同,均来自于宪法明文规定。我国在1979年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83年修订)第1条和第9条重申了宪法规定,同时对检察机关的检察权作了较为细致的规定。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具体内容来看,主要是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和对监所部门的执法监督,并没有规定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现在看来,这是当时立法上存在的缺陷。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笔者认为与当时的社会实际状况分不开的,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法制建设也获得新生,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重新得到确认,但当时立法和司法的重点是刑法、刑事诉讼法两个基本法律,为了适应当时司法实际工作需要,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主要规定了对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进步,我们对检察机关法律地位以及检察权涵义的认识,需要从发展的角度作广义的理解,即不仅包括对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也包括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监督不同,《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而《行政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审判活动与诉讼活动含义不同,前者仅限于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后者不仅限于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还包括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实行的全方位的监督。这种全方位的监督,应该理解为,其一是对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其二是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审查及对行政权的制约;其三是对诉讼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检察追究。① 比较而言,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监督范围更广泛一些。

二、对检察机关监督行政诉讼的不同认识

在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活动是否进行监督以及监督的内容上,理论界主要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是弱化或废除的观点。主要理由有:一是检察监督违反诉讼的基本法理—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原理。诉讼中,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都存在不确定性,检察监督无视这一客观事实,陷入了一个案件只有一个惟一正确答案的错误理念。二是检察监督有损审判独立。审判权独立原则要求排除任何外在权力对法院的干涉。检察监督权是一种强有力的要求法院修改已经作出的裁判的权力,必然构成对审判独立的损害。

另一种是肯定检察监督的必要性并主张适当强化这种监督的观点。主要理由有:一是案件处理的不确定性不能否定检察监督的意义。不可否认,由于受特定时空条件的限制,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适用存在某种不确定性,而法院对案件的处理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有一种可选择性。但是,如果法院的裁判超出了这一范围,即是对审判权的滥用或错用,该裁判无疑是错案。二是依法实施检察监督不损害审判独立。我国法院的独立审判权是一种相对独立的审判权。《行政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显然,法律规定不得干涉法院独立审判的诸多主体中并不包括立法机关和检察机关,并且《行政诉讼法》第10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这就更 加明确法院的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受到检察院监督制约的独立审判权。②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Copyright © 2009-2013 广州律师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广州市天河体育东路羊城国际商贸中心大厦东塔七楼 联系电话:13322804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