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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劳动纠纷可行政调解

  《深圳市行政调解实施办法(试行)》发布

  本报讯 (记者阮元元)昨日,《深圳市行政调解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通过政府公报发布,并于2013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意味着,深圳的医疗、劳动保障等纠纷争议,将可进行行政调解。

  记者看到,《办法》明确界定了行政调解的定义、范围等,同时设置了行政调解的管辖制度,一般可调解的争议由主管职能部门调解,涉及行政补偿和具有行政管理特征的政府合同的争议由政府法制机构调解。

  同时,《办法》还引进了行政调解的增效措施,当事人达成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协议的,调解机关应引导其申请司法确认或公证,使上述协议获得强制执行力。 

  据悉,目前行政调解的争议主要分为三类,而以法律、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调解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因治安管理、环境保护、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保障等事宜产生的争议居多。

以上内容来自: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yf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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