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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婚姻索取财物案例分析

    我国很早以前就有订婚的传统,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然而现在的社会是个法制的社会,婚姻的自由也是作为人本的权利!

    在结婚之前订立婚约是一种传统习俗,订立的婚约不受法律保护,在订立婚约时女方父母向男方索取财物属于婚姻法禁止的行为。近日,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经过法庭调解,被告王某、王某某返还原告刘某现金29000元,金耳环一副、项链项坠一条、戒指一个,被告王某的陪嫁自愿全部赠给原告刘某。

  2007年10月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2日定亲。期间原告刘某家给被告王某的父母被告王某某夫妻现金27000元,给其亲属现金2300元,给被告王某现金、首饰和衣物价值共计10635元,给被告王某治病花去2000元。2009年12月11日,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按当地农村习惯举办了婚礼,但未登记结婚。举行婚礼时,被告王某陪嫁价值共计2830元。后来由于双方性格不合被告王某遂回家居住,双方因对返还财产发生纠纷,遂起诉到法院。

  该案提醒我们,要改变订立婚约等传统习惯,更不要借婚姻索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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