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土地房产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总结答辩要点
近日,受理了一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我代理的是石壁乡高庄村委会。
案情简介:许某系高庄村委会柳树庄村民,1998年9月25日农村土地二轮土地延包时,村委会与许某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承包期限为1999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0日。古县人民政府(古县土地管理局)并给许某核发了《集体土地农业用地使用证》。此后,许某举家迁走,没有告知村委会和生产队,也没有将其承包土地缴或转包他人,也没有缴纳农业税、乡统筹、村提留等。2001年,规范农村土地承包手续时,根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对于常年在外居住,不缴纳农业税、乡统筹、村提留,并不仅村民义务的,将其承包地收回,并按其所在组的村民人口平均分配。2011年,许某向法院起诉村委会及其他10户村民,要求确认村委会及其他10户村民就涉及原告的承包地所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要求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
法律适用的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比较复杂,涉及的法律政策较多,我总结如下:
1、《土地管理法》1999年1月1日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9年7月8日起施行
注:)废止(原因:已被物权法及新的司法解释所取代)
3、《农村土地承包法》2003年3月1日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2004年1月1日施行
号《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不属于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范围。
6、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7、中共中央多次出台政策,国务院办公厅亦于2004年3月、4月连续发出了《关于尽快恢复撂荒耕地生产的紧急通知》及《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其精神就是要求各地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以土地撂荒为由收回农户的承包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尽快恢复撂荒耕地生产的紧急通知 》
国办发明电[2004]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当前,我国农业发展又处于一个关键时期,实现今年粮食增产、农民增收的任务非常重要。目前一些地方存在不同程度的耕地撂荒现象,直接影响当前春耕生产及粮食播种面积的增加。为切实解决耕地撂荒问题,实现今年粮食的增产,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大力宣传、全面落实有关扶持政策,调动农民种粮的积极性
为了支持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最近国务院出台了有关减免农业税、扩大良种补贴范围和规模、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等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确保中央扶持农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尽快落实到村、到户。有关部门要抓紧各项政策的细化和实化,制订可操作的具体方案。各地要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组织干部下基层宣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宣传,编印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张贴到村到组,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增强农民爱惜耕地的自觉性。
二、增强责任感,限期恢复撂荒地种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恢复撂荒地生产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和任务,加强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制。省、市两级人民政府要精心部署,周密安排,抓好督促检查。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在恢复撂荒耕地生产中负有直接责任。县级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落实,分析耕地撂荒的原因,制定撂荒地恢复耕种计划,解决恢复撂荒地生产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乡镇领导要带领村委会、村民小组干部深入农户和田间地头,一户一户地查,一块地一块地落实,确保按时播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农民爱土惜地,使承包农户认识到恢复撂荒地耕种是应尽的义务,做到耕地不撂荒。
三、依法推进土地流转,减少撂荒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