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名片

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媒体报道 >

律师:拾物有偿规定不颠覆道德 细节需完善

>>>进入回顾节目全程视频、图文

大洋网讯(记者 唐子玲)近日,广州市公安局在其官网公布了《广州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其中“拾金不昧可获失物价值10%奖励”的规定引发社会争议。今日(22日),广州市政协常委司马春秋、广州律师胡周雄、大洋网首席评论员万庆涛做客《民意圆桌会》,嘉宾认为,对拾金不昧奖励不仅不与传统道德相克,反而能够促使社会风气好转;并呼吁尽快制定更严谨的操作细则,避免操作上的随意性导致将来引发更多矛盾。

市政协常委司马春秋(左二)、律师胡周雄(左三)、大洋网首席评论员万庆涛(左一)在节目中。

司马春秋:拾遗有奖不影响美德的纯洁性

拾金不昧到底该不该奖?据一项网络调查显示,超过七成受访者支持拾金不昧的物质奖励规定,24.3%的网友反对有偿奖励,担心规定会颠覆传统的道德观,与“拾金不昧”的原意南辕北辙,并且质疑这种做法对提升社会道德的作用。

对此,司马春秋认为,拾遗有奖完全不影响“拾金不昧”这一传统美德的纯洁性。“‘昧’的字义是隐藏,拾遗有奖不但没有颠覆了它的原意,而且恰恰是在鼓励拾金不昧,减少非法隐匿。”司马春秋说,“这项规定一方面能够倡导市民拾金不昧,另一方面也能敦促失主对自己的遗失行为负责。”司马春秋表示,对拾金不昧奖励不仅不与传统道德相克,反而能够促使社会风气好转。

万庆涛也表示认同,他表示:“拾金不昧可获失物价值10%奖励,是打破了伪道德的枷锁,也许拾得者为此付出了劳动和代价,而以道德的要求不允许他请求补偿,这是一种道德绑架。”

规定存缺陷 须尽快制定细则

司马春秋表示,拾金不昧不仅是道德问题,也是法律问题。而此次广州市的“奖励10%”的征求意见稿并不是新规,其与1992年颁布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基本一致。

有网友由此提出质疑:“虽然早在20年前就有拾金不昧有奖的规定,但一直以来坊间认知度较低,是不是恰恰说明这条规定就是一纸空文?不具有实际操作性?”

司马春秋反驳了该网友的观点,他认为,对某项法律规定认知度不高,但不意味着它是一纸空文没有法律约束力。拾遗有奖的规定,其导向是没有问题的,但需要尽快制定更严谨的操作细则,避免操作上的随意性导致将来引发更多矛盾。

胡周雄则表示,奖励拾金不昧具有现实要求,因为拾金不昧也可能存在风险。但广州市的这项规定是非强制性的,并没有创设报酬请求权,而是赋予了失主自由选择支付或者不支付奖励性报酬的权利。“举个例子,某个人拾金不昧了,返还物品时,要求10%的奖励,但失主不同意。根据《民法通则》和《物权法》,只规定失主必须支付拾得人已经实际发生的管理成本,拾金不昧者的奖励请求可能面临败诉,甚至还要贴上打官司的钱。”在这种情况下,因为该项规定的非强制性,对于拾得者就显得没有意义。

对于拾金不昧奖励的实际操作的可能性,万庆涛提出建议:“不要让拾遗者和失主产生直接关系,在将遗失物交给公安部门的时候,由公安部门直接代失主先行支付失物价值10%的奖励。”

可成立民间基金奖励拾金不昧

有网友提出,拾金不昧若需制度性奖励,那是政府的事,应该由政府来付费。还有网友建议,是否可以建立专门的基金来奖励拾金不昧行为?

胡周雄认为,对于拾金不昧的补偿,应该是谁受益谁补偿,政府不应是奖励费用的支付者。

万庆涛指出,如果由政府补偿拾金不昧者,就是滥用纳税人的钱,不合法也不合理。

司马春秋也表示,对于拾金不昧者,可以如网友所建议,成立专门的基金来奖励,以倡导社会的风尚,但这种专门基金的成立应该是民间来进行。司马春秋指出,调动人们“拾金不昧”的积极性,道德教育与法律法规应该双管齐下,才能真正弘扬社会正气。

相关新闻

·拾金不昧有奖引发争议

有人赞成,认为奖励能鼓励拾金不昧,倡导美德回归。有网友反对,认为奖励是对拾金不昧者的侮辱。[详细]

·媒体称广州拾金不昧奖励规定执行存难度

Copyright © 2009-2013 广州律师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广州市天河体育东路羊城国际商贸中心大厦东塔七楼 联系电话:13322804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