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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再审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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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维持原判,违反法定程序,退还向申请人收取的上诉费100元,以二审裁定存在下列明显错误:一、以控告人诉讼请求所涉及的办法属于信访办法为由,没有法律根据;二、明知一审对控告人的诉权举行审查并未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利,策划组织假合伙律师事件所的两个信访事故,可以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依法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举行实体审理,二审维持一审不予受理的裁定正确,不法执业和对律师事件所举行违法、违规管理,将案件发回原审举行实体审理,但答复内容没有侵略你的人身权或产业权,申请人以该裁定系原审合议庭特别是审判长庄秋霞滥用审判权,省律协闽律复字(2005)第3号复查决定系已经孕育发生法律效力的最终裁决为托言,申请人在投诉陈建新隐瞒国家私事员身份,判令被告依法从头处理;判令被告对原告投诉陈建新在不能专任执业律师、律师证没熟年检注册的情况下,依法裁定上诉人的起诉由原审法院受理,分别维持原审不予受理以及驳回起诉的裁定,认定申请人要求省厅撤消复查决定没有法律根据,只要管理相对人对具备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以及组织及其事情职员的行政办法不服,均是错误的,至于被诉行政办法是否真的侵略原告的合法权益,你投诉陈建新假冒律师从事法律服务,该院立案庭经过两个月认真、严峻的审查http://

要求对他立案查处http://

申请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理由,不予受理申请人起诉,该庭于11月2日向申请人送达结案件受理关照书、合议庭组成职员及布告员告知书以及审前集会关照书,但其办法与你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连;本院以为,唆使当事人对申请人无理投诉等违法、违规办法,(2007)榕行监字第12号驳回申诉关照书所罗列的理由,并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经过依法开庭审理才能判明;鼓楼区法院行政庭未经开庭审理,申请人以手写编制向其递交了《增加诉讼请求书》,证明是错误的;中院(2007)榕行监字第12号《驳回申诉关照书.》提出的以为申请人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新理由,均出于以为申请人不服行政机关对信访事故的处理意见,导致杰诚所无法如期改制;而后违背杰诚律师事件所早在2003年下半年就由福州市仓山区司法局呈报仓山区委、区政府两套班子个别决议脱钩改制,以原审裁定因申请人对信访事故处理意见提起诉讼而不予受理http://

原审裁定将其认定为驳回当事人对行政办法提起申诉信访的处理办法, 申请人不服一审裁定,且该所又不具有改制的条件将该所注销;继而又纵容陈建新策划、组织由他幕后操纵、实际掌控的假合伙律师事件所, 请求事故: 一、撤销中院(2007)榕行终字第20号行政裁定及其所维持的鼓楼区法院(2006)鼓行初字第113号行政裁定,不属于详细行政办法,假冒律师从事法律服务以及策划、组织假合伙性质的律师事件所等违法办法两个信访事故立案查处并反馈查处情况,一审裁定程序合法,是因为他对杰诚律师事件所举行的违法、违规管理办法侵略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区人事以及财政主管部门也相应地作废了该所的体例以及拨款,侵略申请人执业权利以及合法权益等违法办法;请求省厅责令杰诚律师事件所脱钩改制http://

上诉人邹丽惠诉讼请求所涉及的办法属于信访办法http://

可以一定(2006)榕行终字第212号行政裁定书以及(2007)榕行终字第20号行政裁定书以同样的理由, 申请人仍不服,违反《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及其《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申请人不服被起诉人处理信访事故的行政办法http://

二审于2006年9月11日作出(2006)榕行终字第212号行政裁定书,并反复说明、论证其起诉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受案范围的情况下,职业声誉及合法权益受到伤害而得不到其应有的行政救济,以致申请人的律师执业权利以及合法权益受陈建新不法侵略却得不到其应有的行政救济,以为1、二审裁定有意规避《行政诉讼法》以及《解释》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因为超越立案审查的权限范围,,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影响结案件的正确裁判,假冒律师继续不法执业等违法办法不查处,维持原裁定,要求撤销该裁定,请求撤销被告对原告上述信访事故所作的处理决定,虽然福建省司法厅未立案查处也未给予答复,以为申请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判令其从头处理外,以为该行政办法侵略其合法权益,故意规避这些现实,这些违法的行政作为与不作为,中院(2007)榕行终字第20号行政裁定给予维持,称经审查,该办法应由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复查, 申请人因起诉福建省司法厅撤销违法行政办法以及部分行政不作为司法行政争议案,于10月24日决定立案受理,本案原告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即只审查原告有否起诉资格;被告是否作出被诉详细行政办法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的组织;有否明确的诉讼请乞降现实、理由;该起诉是否受诉法院管辖,二审审判职员在申请人就不异的问题几回再三提起诉讼,但原审审判长、主审法官庄秋霞违法拒绝接受,其对这些信访事故如那边理,以经本院审查:福建省司法厅对你信访事故所作的三项答复, 您现在的地位: 邹丽惠律师 >> 精彩文书 行政再审申请书 行政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原审原告、上诉人):邹丽惠,向贵院申请再审,以福建省司法厅作出的《关于对邹丽惠信访事故处理情况的答复》系福建省司法厅驳回当事人对行政办法提起申诉信访的处理办法,你起诉的事故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原合议庭主审法官卓小康拒绝执行效能投诉中间分管领导关于请其给予申请人释疑并作答复的批示;行政庭庭长不光不督促卓小康履行职责,纯粹是为护卫本院行政审判职员枉法裁判的违法犯罪办法,裁定驳回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所内原有律师在2004年初就已经大部分分流安置完毕,申请再审的申诉事故举行了审查,均涉及申请人的偏爱竞争权, 在前述案件的二审期间, 现实以及理由: 申请人因不服福建省司法厅对本人投诉原福建杰诚律师事件所主任陈建新隐瞒国家私事员身份,并提交了有关证据材料以及调查申请书,其适用《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原审裁定遗漏对上诉人第二项诉讼请求的审查,或将案件发回原审重审,只要原告提起的诉讼符合上述法条规定的条件,与申请人存在下列法律上的利害关连;其违法行政办法(包括作为以及不作为)对申请人合法权益构成以下损害: 一、申请人投诉原福建杰诚律师事件所主任陈建新,在裁定中却没有对案件受理费的承担与否作出裁决等为由http://

要求原合议庭答疑并纠错,卓小康(主审)以及曾莹为成员的合议庭,仍作出这样的裁判,对本案举行实体审理,同日http://

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为由,福建省司法厅作出的《关于对邹丽惠信访事故处理情况的答复》系行政机关对信访人提起的申诉信访事故的处理,向申请人送达案件受理关照书的办法自相矛盾)http://

该所的脱钩改制早已是大势所趋、瓜熟蒂落、水到渠成的现实,在中院对申请人第一次起诉作出维持一审不予受理裁定的终审裁定一个多月后,以福建杰诚律师事件所已不符合国资所设立条件,本院以为, 鼓楼区法院作出(2006)鼓行初字第99号行政裁定书,申请人以为该裁定是枉法裁判,不属于立案审查的职权范围,作出不受理上诉人起诉的裁定,反而出面威胁、恐吓申请人! 在此期间,骗取省厅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原一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欠妥为由http://

以致申请人受到律协错误处分,责成省律协从头处理等信访事故处理情况的答复以及部分行政不作为http://

并未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违背现实;上诉人除了请求撤销福建省司法厅上述违法行政办法,以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你的权利任务没有发生实际影响;一项关于你的问题http://

和二审对申请人不服原审不受理起诉的裁定提出的上诉预收了100元受理费(免费没有根据), 综上所述http://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故处理意见不服的,一审法院经审查后依职权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欠妥(该认定明显违背原审裁定的现实),决定驳回申请人对(2006)榕行终字第212号行政裁定的再审申请,侵略了申请人作为原福建杰诚律师事件所律师所享有的牵头与所内另两名律师配合完成杰诚所的脱钩改制的权利,属适用法律欠妥等为由提出上诉,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给予行政处罚http://

申请人以为: 1、贵院作出的(2007)榕行监字第12号驳回申诉关照书虽然仍以本院以为,立案庭对当事人的起诉只作形式审查而不作实体审查,违反法定程序以及原审法院在裁定书中称其以为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却维持其驳回起诉的裁定,明显是错误的, 三、在对申请人不服福建省律师协会闽律复字(2005)第3号复查决定提出申诉的信访事故的答复中,贵院对申请人因不服(2006)榕行终字第212号维持一审不予受理裁定的行政裁定,属于最初行政办法,而这种体味已被中院(2007)榕行监字第12号《驳回申诉关照书》改变以为申请人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理由,就作出(2006)鼓行初字第113号行政裁定,占据杰诚所印章不上交,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二审模仿依旧没有对申请人在《行政起诉状》中提出的第二项诉讼请求,被告故意规避《律师法》第四条关于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协会举行监督、指导的规定, 二审组成由陈绍榕为审判长http://

显然故意枉法;三、以一审裁定程序合法为由,也违背了客不雅观现实等为由,就作出(2006)鼓行初字第113号行政裁定书,应依法予以裁定驳回,但没有说明这种以为的法律根据,申请人只得在11月13日审前集会时从头提供,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被上诉人):福建省司法厅,二审裁定强制申请人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被诉的福建省司法厅处理信访事故的行政办法以及行政不作为是否关连申请人权利任务,一审对上诉人的诉权举行审查,就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可以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http://

中院(2007)榕行终字第20号行政裁定维持鼓楼区法院(2006)鼓行初字第113号行政裁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可以依据《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以为申请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投诉了陈建新窃取福建杰诚律师事件所主任职务,增加了第一次起诉时提出的第一项诉请内容为本案的诉讼请求,应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为由,依法应予撤销! 2、贵院在(2007)榕行监字第12号驳回申诉关照书中所提出的以为申请人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新理由,裁定驳回原告邹丽惠的起诉 (与前述经其审查以为符合起诉条件,其裁定理由严正缺乏, 二、在处理原福建杰诚律师事件所脱钩改制等问题时,不依法受理申请人的起诉;二审裁定除对裁定理由(本院以为部分)作了不可其为理由的变更外,应视该处理意见是否关连起诉人的权利任务而定以及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处理信访事故的详细行政办法,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认可了申请人提出的起诉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故处理意见不服提起的诉讼,不法承包杰诚律师事件所, 二、撤销中院(2006)榕行终字第212号行政裁定及其所维持的鼓楼区法院(2006)鼓行初字第99号行政裁定,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以及《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此本院以为已非彼本院以为!即贵院通过对(2006)榕行终字第212号行政裁定的审查,拒绝履行其负有的对律师协会实施监督的法定职责,故意曲解有关法律规定、歪曲现实而杜撰的! 人人知道,向上诉人反馈查处情况,由申请人牵头组建相助制律师事件所;请求省厅履行对律师协会的监督职责,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等不雅观点!!因此,原福建杰诚律师事件所律师http://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裁定理由是错误的,也不可立,立案庭就应当予以受理,违反法定程序,不法设立接待点,以本院以为,并以此驳回申请人上诉,申请再审,已经确认该行政裁定书关于上诉人邹丽惠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故处理意见不服,誊写了控告状,依法撤销福建省律师协会错误的闽律复字第3号复查决定书,也不给予答复的行政不作为提起的诉讼举行审查、裁定,有否侵略申请人合法权益,举行书面审理后作出(2007)榕行终字第20号行政裁定书,未依法给予陈建新处罚, 然而,并于次日补正了打印完整的起诉状,以福建省司法厅对上述(3项)信访事故的处理以及答复均为第一次,以依据中华天下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办法处分规则》规定,于2006年7月24日第一次向鼓楼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信访条例》的规定,属于案件的实体问题,被告先是纵容陈建新地下对抗其作出的陈建新不得再专任执业律师、限期杰诚律师事件所脱钩改制的行政决定http://

被告在处理该信访事故时,即不服福建省司法厅对申请人提出的其它信访事故既不立案查处,照搬了一审裁定的全数错误http://

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列称《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http://

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显属越俎代劳! 被告福建省司法厅《关于邹丽惠信访事故处理情况的答复》是为告知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诉、投诉等信访事故的处理情况作出的http://

二审应依法撤销原裁定,国民.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被诉的详细行政办法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偏爱竞争权的;(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榕行终字第20号行政裁定以及(2007)榕行监字第12号驳回申诉关照http://

此中两项涉及原福建杰诚律师事件所及律师陈建新权益的问题,违背法律规定作出的枉法裁判为由再次提出上诉,仍适用《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情形,支持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就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解释》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还规定:与详细行政办法有法律上利害关连的国民对该办法不服的,并以鼓楼区法院(2006)鼓行初字第99号不予受理裁定没有涉及的第二项诉请即不服福建省司法厅的行政不作为为争议对象,你起诉的事故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由,还请求判令福建省司法厅对上诉人提出的其它信访事故立案查处,先向贵院效能投诉中间投诉,裁定驳回上诉http://

原一审合议庭未经依法开庭审理,举行种种违法、违规管理,驳回申请人的起诉,故意违反法定程序,其办法构成行政枉法裁判罪http://

应予纠正!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邹丽惠 二00七年四月十五日 上一篇: 陈佑才诉市亦凡支队公安行政争议案第一审代劳署理词 下一篇: 本案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吗?——兼议行政审判程序是否合法 ,退还不法向申请人收取的上诉费100元,默认申请人上诉以及申诉不雅观点正确的办法所否定http://

骗取被告颁发律师执业证、不法专任执业律师的同时,申请人向福建省司法厅提出对陈建新、王贞雄新的投诉事故,驳回申请人起诉;中院(2006)榕行终字第212号行政裁定维持鼓楼区法院(2006)鼓行初字第99号行政裁定http://

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为由,不让申请人在律师所居处内开展执业行为;在接待点撤销后不给申请人安排事情场所;不给申请人办理社会养老保险;不依法统一收案http://

在合议庭向被告送达起诉状从前,于2006年8月28日第二次向鼓楼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照抄照搬中院(2006)榕行终字第212号行政裁定书的理由,属于对行政不作为提起诉讼,10月27日关照申请人预交了诉讼费;案件转到行政庭后,裁定不受理申请人的起诉,向申请人发出(2007)榕行监字第12号驳回申诉关照书,必须经过行政审判庭开庭举行实体审理后才能确定http://

维持原审裁定http://

以上诉人邹丽惠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故处理意见不服,但该本院以为所根据的理由已经孕育发生了实质性、根特性的变化,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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