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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开封公安局长刘玉虎、发局长王平违法行政

  

  河南开封公安 警妓勾结
  利用假人诬告 枉判劳动教养三年 材料之8
  开封公安局长刘玉虎副局长王平
  违法行政谁敢管
  本案简介:1997年两个妓女持假证件到开封公安局诬告我尼树仁,当我要求对质时,警官不作任何调查,偷偷把二女人放走,用刑讯逼迫我招供。因无任何合法证据,监察院拒绝批捕、法院不立案。公安局,却以不用证据的“流氓”罪判处劳教三年,我申诉15年,中央批令重审,经调查:二女人及家庭住址、成员、工作单位全是假的,至今开封公安局仍坚持错误。本案最大特点:一、原告是警妓勾结、永远找不到的假人;二、除假人诬告“陈述”和被告在刑讯逼供、骗供、危及生命时的(及时否认了的)口供外,别无任何直接证据。详情见前面各贴。

  在河南省开封市公安局局长刘玉虎(兼任开封市副市长)、副局长王平领导下的开封市公安局,是堂而皇之的国家专政执法机关 他手中握有枪支、警车和镣铐,在他的开封独立王国内,可以无法无天,警妓勾结、无证抓人、私设公堂、刑讯逼供、用假人诬告作“证据”,违法枉判三年劳动教养。我敢在大街上如此吆喝公安局长,因为我有真凭实据(可以本人案件为例)。否则,等于拿自己的脑袋往他的枪口上撞。
  一、我的冤案自市级直至中央的公安、党委、人大、政法、纪委、新闻媒体、侨联等各个领导单位申诉、申诉、反映多达百次,(邮寄材料见后),材料大多转到开封市公安局,他们的对策是“置之不理”,他们荷枪实弹,我无权擅入。
  二、在第十二年的2009年时,中央政法委批令复议。开封市公安局第一次立案;请来了市政法委、纪委、龙亭分局政委、信访办主任、法制处(劳教委)处长等官员参加,由公安局长刘玉虎(兼副市长)挂帅,副局长王平主办。
  2010年我在公安局门前喊冤,第二次立案复议;
  2012年第三次立案复议;但这三次所谓复议,他们官官相护,违法复议:
  开封市公安局所谓的复议,不是审查案件中决定我被劳动教养的事实和证据是否确凿、以及他们自由裁量的劳教决定是否公正和合法,而是反其道而行之,只为了捍卫他们戕害公民权利的不可动摇的特权。他们组织多人、包括刑侦力量重新调查案件,投入大量警力找我的过错。更为严重的是,开封市公安局刘玉虎局长、王平副局长还特意指派专案组长率领原办案人金卫东,携带原始卷宗到处去收集、补充1997年定案时应有而没有的证据,要求他们把一定要把此冤案办成铁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3条明文规定:
  〖被告取证原则〗,“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第56条,解释为:
  本条是关于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的限制的规定。本条规定是由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的原则确定的。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应当先有确凿的证据、客观的事实,然后才能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果作出决定后再取证,尤其是再补充主要的证据,是不符合依法行政的原则的。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审查的是行政机关在诉讼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是否确凿,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因此,行政机关在诉讼开始后不能再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6页)(这是作为公安局局长公然违抗国法的典型事例)。
  这三次立案只有第一次立案做了违法的结论,调查了两个月,除了吹毛求疵找我的错误“证据”外,更证实了两个原告是永远找不到的假人,所提供的一切信息,如家庭成员、住址、职业、工作单位、介绍信完全是虚假的;除了原告诬陷的“陈述”和诱骗及我危及生命时、并及时推翻了的口供外,别无任何证据,却结论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当我索要结论根据和证据时,宣布人耍无赖的说:“我们的结论就是这样,你不服可以向上级申请。”第二次立案,至今已经两年半,仍无结论,当我催要结论时,王平局长却回答:“2009年已经结论过了”。请问:既然结论过了为什么还要再立案?
  上行下效,有如此昏庸的公安局长,就有土匪恶霸、强取豪夺、违法乱纪的警官。从我的案件中,就能充分暴露出来。例如前面提到的警妓勾结、无证抓人、私设公堂、任意打骂、侮辱、刑讯逼供、骗供、非法搜查、用假人诬告作“证据”,违法枉判三年劳动教养(见另件)。
  凡牵涉到“劳动教养”事宜,人民法院不立案,检察院把材料转市人大、再转到公安局,公安局仍置若罔闻。一介草民的冤案由开封市公安局制造,又始终掌握在他的铁掌之中。公安局长公然违法行政,我哭天天不应,喊得动不了灵。到底“青天”在 哪里?有谁能管公安局,有谁管得了公安局长。
  河南开封群众艺术馆研究员(居美侨民)尼树仁2、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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