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名片

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行政诉讼 >

一起行政诉讼案撤销工伤认定

正文 字体大小: 中

一起行政诉讼案  撤销工伤认定 (2012-03-03 15:57:08)

标签: 临汾市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 工伤认定决定书 工伤保险条例 分类: 行政诉讼

  某公司诉临汾市人社局、第三人原某撤销工伤认定决定行政诉讼案

 

我代理第三人原某

   一、行政复议是否是必经程序?

  《工伤保险条例》55条规定,即可提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原告是否过了诉讼时效?

   行诉法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00年3月10日施行的行政诉讼解释,将行政诉讼最长时效分为两种,(1)行政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但未被告知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为2年:即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2)行政相对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涉及不动产的为20年,其他的为5年:即第四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

    四、我代理行政诉讼较少

 

       行政诉讼的庭审程序:

      法庭调查

      1、被告宣读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向法庭提供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

      2、原告宣读起诉状,并举证

      3、被告答辩,质证,举证

      4、第三人答辩,质证

      法庭辩论

     

     

代理要点

一、郝晓峰与继凯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1、上诉人公司的两份证明,完全证明了郝晓峰与上诉人具有劳动关系。

 

2、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分期付款购车合同》《车辆转让合同》《车辆转让协议》;商志平的证明材料,上诉人车队人员工资表;应不予采纳。

临汾市人社局受理了第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法告知了上诉人,并给了上诉人举证期限。如果上诉人对第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有异议,就应当在“工伤认定行政程序”中提供以上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 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据此,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应被采纳。

 

3、第三人亲属郝晓峰2010年8月下旬被上诉人继凯公司招聘为司机,根据公司的安排,从事运输工作,与上诉人形成劳动关系。上诉人的陈述违背基本事实,没有任何证据支持。

 

二、临汾市人社局依法给上诉人送达了《工伤认定决定书》。

 

1、上诉人一审中向法庭提供的邮件查询单,证明上诉人已经收到了临汾市人社局依法给上送达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上诉人称,收件人的签名不是自己单位的职工,上诉人没有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对此,第三人认为,临汾市人社局采用的是特快专递的送达的方式,邮局作为国家专业的、中立的送达机构,其送达时不会随便就将邮件交付给一个人的,一个和受送达人没有任何关系的人,一般情况下也不会随便就在送达回执的“收件人处”签字的。所以,邮局的送达行为应该得到确认。

 

2、第三人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答辩状”印证了上诉人已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的事实。

 

古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第三人诉上诉人工伤赔偿纠纷案后,上诉人向古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提交了答辩状,这份答辩状印证了上诉人收到了临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给其送达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这份答辩状的书写时间是2011年5月17日,从这份答辩状的内容看,上诉人最起码在书写答辩状时,已经知道了第三人亲属郝晓峰工伤的事实,并且上诉人对郝晓峰工伤的事实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仅仅提出上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差额赔偿。

 

综上,临汾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分享:

喜欢

阅读┊ ┊ ┊┊ ┊打印┊

已投稿到:

Copyright © 2009-2013 广州律师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广州市天河体育东路羊城国际商贸中心大厦东塔七楼 联系电话:13322804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