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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经济补偿 不服终审 再审困难

⑤2000年3月罗与胡签订的经营合同是企业外部职工的承包合同,为此,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2条关于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连以及《劳动法》第16条关于确立劳动关连,经营关连建立了,经营关连是辅,5、化工厂应向罗支出解除劳动关连的经济补偿3900元,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连被胡提前终止,是通过合同实现2000年元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参股经营企业的权利义务,不判令化工厂恢复与罗的经营关连,罗被化工厂解除劳动关连。

六、不追究化工厂违法办法的侵权责任,因未收到答复,(6)目的:对胡、戴、潭、陈、杨、罗等6人而言,④罗对2001年以及2002年承包经营企业无权利获得奖励,判令胡向罗支出违约金;罗按股份赔付承包经营企业一年的增亏丧失款,686元;③出差销售产品以及采购材料16次(南昌、武汉、波阳、都昌等);④函件以及电话采购外地原材料不少次;⑤市内采购物品以及任事200次;⑥记录、核实化工厂市内送货运费;⑦起草并誊写合一律企业文书,据理辩驳,,就如同人穿了衣服一样;经营关连终止了,此中有如下内容:3、违约责任一、违约方除赔偿守约方的经济丧失外,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可以视为两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连,主任,⑥罗与胡签订的经营合同被胡于2001年2月提前终止,劳动者不应有等级之分,不能相互取代,期间,请你息诉服判,时至昔日,补发解聘期间的工钱。

(2)法律根据:①《合同法》第91以及94条的规定,确定产品价钱。

收件人姓名:立案庭法官,未约定罗与化工厂坚持劳动关连的光阴,化工厂托言罗与胡签订的经营合同期满而将罗解聘,至此,而是化工厂无权参股经营的职工;③从2001年2月起罗与化工厂就不存在经营关连,以法律为准绳的规定,在2009年3月-7月多次通过江西法院网的院长信箱以及江西高院的民意沟通邮箱向江西高院院长发送反映情况并申请再审的电子邮件,2月12日胡即以销售下落、企业吃亏、经营困难为由单方面提前解聘罗参股经营,邮件编号:XA 0537 2306 2 36)。

共3年;③经营责任以及权利:持股人介进经营管理企业,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两边的权利义务关连,二、不审查、不核实证明经营合同被胡提前终止的现实,7月九江中院以现实不清,为罗从1995年10月起办理养老社会保险。

2004年2月浔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罗申请仲裁时效已过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处理;同月罗起诉,二、经营合同的性质,权利义务已全数终止,明确两边权利义务的规定,内容为致江西高院的信以及2006年9月20日的民事再审申请书,以化工厂在两边劳动合同期满后提出终止劳动关连符合法律规定为由作出驳回罗诉讼请求的重审判决;同月罗再次上诉,2008年10月21日送达的法院函有无证明罗曾向九江中院申请再审,请求事故:1、撤销(2006)九中民三终字第05-2号民事判决(下列称二审)以及(2004)浔民一初字第751号民事判决(下列称一审),拒绝与罗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解除了与罗的劳动关连,下同)现实不清,不肯更改,(2)金额:260元乘以15年等于3900元,本案中经营关连是隶属于劳动关连上的关连,请法庭调阅上述案卷或请胡举证证明在化工厂恢复与罗的劳动关连后恢复了罗参股经营,四、案件现实及其证明事故:一、经营合同已于2001年2月被胡提前终止,于8月以及9月向九江中院的院长信箱发送了两分内容不异的,劳动者因要求经济补偿与用人单位孕育发生劳动争议后,③2002年7月至12月。

获得2000至2002年团体承包经营企业的权利,罗成为与化工厂既存在劳动关连又存在经营关连的劳动者,(2)签发人:胡,4、不认真分析以及确认罗与化工厂各个时期分歧的劳动权利义务关连,法院只判令化工厂恢复与罗的劳动关连,(3)签约光阴:2000年3月14日(两边认定),2008年10月21日送达的法院函是否是化了装的不予受理关照书?8、将本案委托给华律网律师要多少钱?敬祝安康、高兴,男,经营合同的条款已全数废除,2002年1月起诉。

两边已终止履行经营合同,期间,以不存在的现实适用法律,2008102309,电子邮箱:luonanqiang@tom.com再审被申请人(被上诉人):九江市红光化工厂(下列称化工厂)法定代表人:胡学言(下列称胡),(5)2001年2月至2002年7月罗与化工厂存在现实劳动关连,在现实面前,国内挂号信函收据,但与劳动合同有很大不同,未约定罗在化工厂车间劳动的光阴;⑤罗与胡只约定两边坚持经营关连的光阴,罗南强2009-7-15于九江电话:13979299600电子信箱:luonanqiang@tom.com附一、:九江中院法院函全文: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函(2008)九中法函第05号罗南强:你因与被申请再审人九江市红光化工厂争议纠纷一案,(2)法律根据:最高院解释第16条第2款的规定:依据《劳动法》第20条之规定,寄达局:南昌,以证明罗曾向九江中院申请再审,我院经审查以为原判决是正确的, 三、(2003)浔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诉求化工厂按当年最低工钱标准支出经济补偿是一个劳动者最起码、最底线的要求,(3)签发光阴:2001年2月12日,3月14日本厂职工戴、潭、杨、陈、罗等5人参股经营,理由:①符合《劳动法》第20条第2款以及最高院解释第16条第2款的立法主旨。

根据:罗在化工厂事情。

以原判决认定现实错误为由,上述法律条款的立法主旨之一是要回护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连事情满10年以上的劳动者在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连后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拿计件工钱,下同)供销科事情,(1)1988年12月罗与化工厂存在现实劳动关连,罗向江西高院申请再审,经营合同被胡提前解除,(7)履行情况:①2000年1月至2001年2月,罗在化工厂车间劳动,目的已不能实现;④2001年2月至2002年12月是经营合同的履行期间,(1)法律根据:劳动部办公厅1993年《关于履行企业外部承包责任合同的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规定,三、经营关连的性质,(1)次要内容:胡以产品销售额连年下落。

守约方获得了守约补偿的合同,(1)法律根据:劳动部办公厅1996年《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答复》规定。

胡于2002年7月以自己的办法明确表明拒绝罗恢复履行合同的要求;③2002年7月至12月罗在化工厂车间劳动,但胡连结己见,不让罗介进经营管理企业的现实:①不让罗参加一次关于企业经营管理的集会;②不让罗介进一件关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工作;③不向罗传递一点关于企业经营管理的情况;④不向罗发放一天介进经营管理企业职员的津贴,至2002年12月31日,罗1988年12月至2002年12月在化工厂的一连工龄是14年1个月,③是胡的自认现实。

因此在事情中应防止用承包合同取代劳动合同的倾向,往后,介进经营管理企业的现实:①参加经营管理集会24次(分析市场形势,罗于2008年10月23日从九江向江西高院寄发挂号信(邮1101,但胡以法院未判决恢复其与罗的经营关连为由连结执行解聘罗参股经营的决定。

(2)签约人:胡为甲方,④化工厂是应当与罗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用人单位,化工厂也应当向罗支出解除劳动关连的经济补偿金,罗在化工厂已一连事情了14年1个月,不克不迭不采取压缩非临盆职员减少付出为由,胡承认其有违反合同期限。

向九江中院的夏副院长递交了民事再审申请书,②符合法律偏爱合理以及权利义务统一的原则以及精神,彻彻底底地实施终止经营合同的办法,经营合同就成了已经提前终止的合同,向我院申请再审,合同签订后罗与化工厂的关连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连加上经营关连,内容为致九江中院院长同志的信以及2006年9月20日的民事再审申请书,与胡签订从2000年元月起执行,2008年10月21日九江中院信访室高法官关照罗去法院,经营合同为企业外部职工的承包合同。

(4)与本案有关的情况:罗在法院庭审中陈述了其2000年履行经营合同,②2001年2月至2002年7月,以罗提出经营合同已于2001年2月被胡提前终止无现实以及法律根据为由作出驳回上诉,(7)证明事故:2002年7月至12月罗与化工厂不存在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连,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2条关于查明现实,不要你参股经营你就不能参股经营,戴、潭、杨、陈、罗等5工资乙方,(5)证明事故:①经营合同于2001年2月被胡提前终止;②经营合同有法定提前解除的程序以及情况,期间。

拒绝与罗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案件当事人:再审申请人(上诉人):罗南强(下列称罗)。

2月16日化工厂以不安排罗任何事情为手法,罗未获得上述期间的权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现实劳动关连后。

请求尽快立案再审的电子邮件,于2001年2月16日解聘罗参股经营,两边均未履行合同,本案中经营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②是法院的已决现实,3、判令化工厂以及经贸会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原审的错误:一、不审查、不核实罗提供的证明案件现实的诉讼证据,4、罗与化工厂各个时期分歧的劳动权利义务关连,判令化工厂恢复与罗的劳动关连,不服我院(2006)九中民三终字第05-2号民事判决,企业时时吃亏。

原九江市红光化工厂职工,2002年7月化工厂恢复与罗的劳动关连,未代表化工厂解除罗的劳动关连,附:3-一、(2003)浔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1-2页)附:3-二、(2003)浔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3-4页)附:3-三、(2003)浔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5-6页)附:3-4、(2003)浔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7页) 问题补充: 提问者: | 江西 - 九江 | 劳动纠纷 | 浏览916次 | 2009-07-15 10:50 | ,化工厂解除与罗的现实劳动关连,5月浔阳区法院以罗申请仲裁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为由作出驳回罗诉讼请求的判决;同月罗上诉,胡于2001年2月明确表示解除罗参股经营的权利;②在化工厂恢复与罗的劳动关连后,诡计事情等);②开出产品调拔单286张,②经营合同在履行期间被胡提前终止是胡在法院庭审中明确表示承认的现实,2002年7月16日化工厂恢复与罗的劳动关连,(5)次要内容:①经营股份:胡4份、戴3份、潭2份、杨2份、陈2份、罗2份,期间,(2)证明事故:原审将经营合一律同于劳动合同是错误的,罗想快一点,说明两种关连有很大不同,③经营合同是违约方胡向守约方罗支出了违约金的合同,(3)证明事故:①从2001年2月起经营合同已不存在;②从2001年2月起罗就不是化工厂有权参股经营的职工,试用期1个月后,只存在现实劳动关连;④原审以一个在2002年7月至12月已不存在的经营合同作为证据证明上述期间罗与化工厂存在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连不能成立,适用法律不能因人而异,(4)执行光阴:2000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他指示罗之后与信访室的高法官联系,有终止的原因,其与企业存在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连会随着其介进经营管理企业的光阴遏制而遏制,罗成为与化工厂只存在劳动关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5)证明事故:①经营合同在履行期间被胡提前终止是法院孕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所确认的现实,总结经验,报告如上情况:我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列称九江中院)2006年4月3日所作的(2006)九中民三终字第05-2号民事判决,请教如下问题:1、胡解聘罗参股经营的《解聘关照书》以及(2003)浔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是否可以证明《九江市红光化工厂职工参股经营合同》已被胡提前终止?2、罗提出原审的6条错误是否存在?罗诉求撤销二审的理由是否成立?3、2002年7月至12月罗与化工厂之间存在何种劳动关连?是现实劳动关连?仍是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关连?仍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连?四、罗诉求化工厂以及经贸委应向罗支出解除劳动关连的经济补偿金3900元的理由是否合法?5、原审是否是错案?6、九江中院2008年3月17日制作,3、次要证据及其证明事故:一、九江市红光化工厂职工参股经营合同,期间。

因此,为此罗2001年2月申请仲裁,因此(2003)浔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胡在经营合同的履行期间单方面解聘罗参股经营应承担违约责任,共15份;②经营光阴:2000年元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连,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室章2008年3月17日(送达日期为10月21日)附:2-一、九江市红光化工厂职工参股经营合同附:2-二、胡解聘罗参股经营的《解聘关照书》,(4)2000年3月至2001年2月罗与化工厂存在现实劳动关连加上经营关连,根据:罗在化工厂事情,并给罗一件2008年3月17日作出的法院函,(2002)九民终字第141号民事判决认定化工厂解除与罗的劳动关连办法差别法,3年内减亏按股份奖励,但均未收到回复,化工厂解除与罗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连。

(1)签约人身份:本厂职工,那便是歧视,为化工厂的留存与倒退作出了很大的贡献,③1999年罗与化工厂签订的供销合同实为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人为、计算劳动者事情年限等决定而孕育发生的劳动争议,为此罗2002年9月申请仲裁,增亏按股份赔付,现实与理由:1、案情简介:1988年12月罗到化工厂(含经贸委,在60岁只差1个月零4天时被化工厂解除劳动关连,离60岁只差1个月零4天,两边未签订劳动合同,(4)执行光阴:2001年2月16日起,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

两边每年签订并履行的供销合同实为劳动合同,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法释14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列称最高院解释)第13条关于举证颠倒的规定,劳动关连是主,两边均未履行合同,⑤化工厂以一个在2002年7月至12月已不存在的经营合同到期作为解除与罗的劳动关连的理由不能成立,4月上诉。

确定了胡、罗等6人配合个别承包经营化工厂的关连,(2)1989年1月至1999年12月罗与化工厂存在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连。

庭审中罗列举了大量经营合同被胡提前终止的现实,还须支出守约方违约金壹万元),罗成为与化工厂只存在劳动关连。

(2)证明事故:原审将经营关连等同于劳动关连是错误的,再审被申请人(被上诉人):九江市浔阳区经济贸易委员会(下列称经贸委),(6)2002年7月至12月罗与化工厂存在现实劳动关连,两边未签订劳动合同,提前解除、提前终止经营合同的违约办法,法律应当平等回护每一个劳动者的合法权利,资费:7.80,临盆经营十分困难

电话:13979299600,告知依据新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7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现实为依据。

提起再审遇到困难,高法官总是叫罗等,有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说你是且则工,将罗下到车间从事膂力劳动,青年路,(8)证明事故:①经营合同是企业外部职工的承包合同;②通过签订经营合同罗与胡等6人成为化工厂内配合个别承包经营企业的职工。

1989年至1999年罗每年与化工厂签订《供销经营承包合同》(下列称供销合同),此中有8年被评为厂前辈事情者,即经营合同是违约方承担了违约责任,罗因请求化工厂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与胡孕育发生争议,12月起诉,(2)判决光阴:2003年4月29日,再向江西高院申请再审,但罗与胡签订并履行了经营合同,请抽空回复为感,根据是:2002年九江市最低工钱标准是每月260元,1943年2月4日出生,并拒绝给罗以经济补偿,未签订经营合同(证据:化工厂2004年9月17日的民事答辩状第1页第27-28行),等到2008年8月他还叫罗等,证据缺乏。

两边及时执行了上述判决,根据:罗在化工厂事情,根据:2001年2月化工厂解除与罗的劳动关连,不让罗介进经营管理企业;以有待化工厂清算以及主管局内审为由拒绝向罗退回风险金;以我(指胡)违约看你(指罗)怎么样为由拒绝向罗支出违约金;以车间工人怎么样你也怎么样为由拒绝与罗签订有关车间劳动的权利义务协议,(3)2000年1月至2月罗与化工厂存在现实劳动关连,违反了《合同法》第91条以及94条关于合同有法定解除的情况,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64条关于人民法院应当遵照法定程序,在合同终止后就只有劳动关连;④罗与胡只约定罗介进经营管理企业的光阴,企业实行外部责任制后与职工签订的承包合同与劳动合同有很大不同,(1)现实根据:①在经营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从前,胡在上述现实面前承认其有违反合同期限,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办法。

判决不公为由,(3)假如未出现经营合同被胡提前终止这一案件现实,在九江中院的信访室,②2000年1月化工厂以罗为非固定工为由,(1)认定以及判决的次要事故:①罗与胡签订的经营合同是集资承包企业的合同;②罗与胡均属持股承包企业的平等主体;③胡在合同履行期间单方解聘罗参股经营应承担违约责任;④判令胡向罗支出违约金1333.33元;⑤判令罗按股份赔付承包经营企业一年的增亏丧失款42.50元,2000年1至2月化工厂以罗为非固定工为由,收寄人盖章:江西九江,两边履行了合同,不存在经营关连的劳动者。

有劳动合同的性质, 华律网律师:您们好,二、胡解聘罗参股经营的《解聘关照书》,应当向罗支出经济补偿金,分清是非的规定,江西高院不会因超过再审申请期限而不予受理。

并根据《劳动法》第98条、《违反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行动》以及《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的赔偿行动》的有关规定处理,2006年9月20日罗以原审(含一审以及二审,三、不认真分析以及确认经营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根据:罗在化工厂事情,就如同人脱了衣服一样,二、第二理由:从2000年1月起罗与化工厂存在可视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连,应当向罗支出经济补偿金。

为此罗2003年1月申请仲裁,请教如下问题,也未承担上述期间的责任。

为期3年的化工厂《职工参股经营合同》(下列称经营合同)。

罗应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列称江西高院)申请再审,化工厂实行私有私营系统体例改革,日常不属于劳动合同,税后利按股份分配;④每股缴纳风险金1000元;⑤详细条款以及计算方法按照《企业私有私营合同》执行(指《九江市红光化工厂资产保值私有私营合同》,1月胡与化工厂签订《资产保值私有私营合同》(下列称私有私营合同),江西高院不会因超过再审申请期限而不予受理的感化?7、九江中院2008年3月17日制作,一是罗在化工厂一连事情满14年1个月,根据:两边已终止履行经营合同,(1)法律根据:(2002)第141号判决书,是通过合同实现2000年元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个别承包经营企业的权利义务,(1)现实根据:①罗在化工厂里事情满10年以上,2、判令化工厂以及经贸委向罗支出解除劳动关连的经济补偿金3900元,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2条关于制裁民事违法办法的规定,法定代表人:骆泽君,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厥后不存在有固定期限的经营关连,一、第一理由:2002年7月至12月罗与化工厂存在现实劳动关连,周全地、客不雅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的规定,对罗而言,说明:假如胡现在不承认上述现实,两边未签订劳动合同,证据缺乏为由发回区法院重审;2005年12月区法院在不审查、不核实罗提供的诉讼证据及案件现实的情况下,也陈述了化工厂从2001年2月起不履行经营合同,二是假如以为罗是非固定工,但罗仍在化工厂里事情,有目的不能实现的现实;③从2001年2月起罗成为无权参股经营企业的职工;④胡只代表其解除罗的经营关连,向您们报告如上情况,不存在经营关连的劳动者,罗践约解释,经手货款154。

经营合同履行至2001年1月,五、以不存在的证据证明不存在的现实,也无义务承担赔付,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规定。

假如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执行光阴:2003年6月23日,罗经常与高法官联系,不能等同于劳动合同,2006年4月九江中院亦在不审查、不核实罗提供的诉讼证据及案件现实的情况下,罗成为化工厂内有权介进经营管理企业的职工;③经营合同确认罗与化工厂在合同履行期间是劳动关连加上经营关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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