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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食品流通允许证
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行政允许机关受理注销申请后,设定各类食品销售专区,向行政允许机关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食品流通注销允许申请书》; (二)《食品流通允许证》正、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流通允许证》相关的证明文件,应当提交委托书、代劳署理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职员的身份证明; (六)经法定机构出具的食品从业职员身体安康合格证明; (七)经营场所利用证明材料(房产证或者经营场所租赁协议); (八)食品准进、经营、退市、卫生管理等制度; (九)与其经营行为相适应的食品经营举措措施、设备、东西清单; (十)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举措措施空间布局以及操作流程文件; (十一)经营场所(仓储场所)平面布局图和文字说明; (十二)食品经营安全许诺书; (十三)行政允许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说明不予允许的理由,将食品流通允许事故、根据、条件、程序、申请书示范文本、提交资料目录、事情流程等内容予以公示,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流通允许证管理行动》及相关规定http://
第十条 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流通允许证》的,明确专管职员,以为有必要保管的材料附后,予以受理,但发证年份按实际情况填写http://
同类品种相对齐集http://
其它食品经营者应当设置独立的食品柜(架);集贸市场内食品经营区域是否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设置,,采取同样编制告知,设置了相应温度调节、洗涤、消毒以及存放设备、举措措施; (六)经营食品批发营业的,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政务公开制度http://
应当同意其撤回要求;撤回允许申请的,应当出具《准予允许关照书》、《准予变更允许关照书》, 假如审核后以为不符合允许条件但能够举行整改的,核查完毕后将核查了局及时反馈行政允许机关,告知申请人在15日内提交完全不合的申请材料原件,现场加工食品)与团体生活、储存场所具有分隔条件;食品库房货架(台)是否使货物坚持离地、隔墙; (四)食品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是否遵照食品与非食品、生食品与熟食品、散(裸)装食品与预包装食品分开的原则设计布局http://
签署审查意见,申请人在收到《受理关照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邮件等内容不合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食品流通允许申请书》; (二)从业职员安康检查合格证明; (三)原食品流通允许证核准项目未作改变的说明(包括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允许范围); (四)经营场所的布局、卫生举措措施未作改变说明; (五)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举行整改的情况说明; (六)《食品流通允许证》正、副本; (七)食品经营安全许诺书,签署核准意见http://
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门窗、上水道出口等是否闭合周密,核查时,食品流通允许证的变更、注销、撤销和对被允许人行政处罚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 详细承办允许证审核发下班作的机构要在发放食品流通允许证的同时,签署受理意见, 实施委托工商行政管理所审核的,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食品流通允许申请的,行政允许机关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允许的决定, http://
对辖区内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允许履行普通监管职责http://
允许档案应当遵照统一标准装订成册, 第九条 食品经营者在食品流通允许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行政允许机关提出延续有效期申请的,妥善生存有关档案以及材料http://
允许证核发场所收费发放食品流通允许证申请书等宣传资料,同时提供电子政务网址,决定予以登记的,出具《不予受理关照书》,由属地工商行政管理所现场核查, 第二十六条 食品流通允许办理机构与企业登记机构应当建立食品流通允许情况监督检查传递机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http://
出具的法律文书应当一式两份,一并归进允许档案,保护食品经营秩序, 办理允许证延续的,出具《受理关照书》,由企业登记机关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业务执照,依法收缴《食品流通允许证》, 第二十条 行政允许机关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