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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允许的期限常识】我国行政允许审查时限

第三,有法不依,不足应有的实效规定,不遵守这些时限的规定,行政允许的程序极不完备http://

行政允许审查制度同样也存在这些问题,“……许多允许办法根本没有明确的时限规定,可是也有很多行政机关明知故犯,,虽然有集体的法律规定了审查的光阴要求,”行政允许审查时限制度在立法中的欠缺,期限不统一,乃至于它们在审查时限方面拥有绝对的自由裁量权,http://

第二,缺少对违反时效的法律后果的规定,不足明确的步骤、时限等程序性规定,完全由行政允许机关自己掌握http://

最后做出允许决定的随意性太大,行政允许的审查时限制度规定得依稀不清http://

2.执法中http://

行政允许的审查时限变得若有若无,第四,实效规定不统一http://

直接造成了行政允许审查时限在实践中的无法可依, http://

今朝我国既没有专门的行政允许法, 推荐阅读:时限制度 【行政允许的期限常识】我国行政允许审查时限制度的现状 行政允许审查时限制度是行政程序时效制度中的一项具系统体例度,有的法规干脆就没有期限规定,有的简单允许也要盖上几十个以至上百个公章,对于行政允许的时限制度不足详细的规定,单行的法律法规中关于行政允许审查时限的规定也是乱七八糟,由此发生了行政效率的低下以及行政允许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大量地受到侵略,行政允许机关就可以随意地、不受光阴限制地做出决定,有的时限规定得很长,也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过分侧重于行政主体的便利,对相对人的办法时效不够重视,我国现行行政法律、法规中在时效的规定方面存在下列缺乏:“第一,次要体现在下列两个方面: 1.立法中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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