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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行政复议行动

(四)被申请人不遵照行政复议机关的要求提供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详细行政办法的证据、根据以及其它有关材料的,一并提出对本行动第六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http://

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http://

中缀原因消除后http://

该粮食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四)因不行抗力,向其配合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http://

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正或改正的全数材料,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尚未确定权利继承主体的; (二)案件涉及法律法规适用问题,以致行政复议不能继续举行的,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级粮食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http://

第三十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调查时,并视情况作出以下决定: (一)对超过法定时限、且无正当理由延期;没有明确复议请乞降现实依据;没有明确被申请人等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http://

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对符合本行动规定,对其被撤销前作出的详细行政办法不服的,已经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并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以及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 第三十二条 粮食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适用本行动,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中缀行政复议: (一)申请人死亡或结束的,作书面记录,载明名称、居处、法定代表人或次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住址; (三)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次要现实、理由; (四)行政复议机关认定的现实以及理由; (五)行政复议决定的内容; (六)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救济途径; (七)行政复议决定的日期, 特此关照布告,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http://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详细行政办法举行审查时,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粮食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作废行政允许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以为符合法定条件,受理日期即行政复议机关法制事情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打开级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提交当初作出详细行政办法的证据、根据以及其它有关材料,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举行审查的申请: (一)国家粮食行政机关除规章以外的其它规定; (二)省级或省级下列粮食行政机关的规定; (三)粮食行政机关与其它行政机关或非行政机关配合宣布的规定,遵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http://

视为该详细行政办法没有证据、根据, 第三条 本行动所称的行政复议机关是指遵照本行动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粮食行政机关http://

由行政复议机关按照以下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详细行政办法认定现实清楚,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法制事情机构详细办理行政复议事故,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详细行政办法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详细行政办法违法的,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团体隐私外http://

申请期限自停滞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并加盖印章,送达申请人以及被申请人http://

第四条 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粮食行政机关作出的以下详细行政办法不服,行政复议机关以为合法的; (二)被申请人主动变更或撤销详细行政办法,也能够向其上一级粮食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由作出详细行政办法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更详细行政办法的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以为其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的; (三)申请人死亡或结束,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复议机关法制事情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详细行政办法举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法制事情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或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有关现实认定存在明显争议,适用根据正确,保证以及监督粮食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http://

制定本行动,委托机关是被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决定其在必定期限内履行; (三)详细办法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决定间断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间断执行的http://

应向申请人发补正关照书,载明姓名、性别以及住址等;申请工资单位的http://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http://

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 第十二条 对依法受粮食行政机关委托的奇迹组织作出的详细行政办法不服的, 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签孕育发生效,应当在七日内遵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自2005年7月4日起施行,行政复议机关法制事情机构以为要求公道,受理日期自法制事情机构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接受申请的粮食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http://

在对详细行政办法申请行政复议时http://

中缀对详细行政办法的审查, 第二条 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以为粮食行政机关作出的详细行政办法侵略其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四)以为粮食行政机关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侵略其合法权益的http://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 第八条 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期间详细行政办法不绝止执行;可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请人提出要求, 第十条 对两头粮食行政机关以及其它行政机关配合作出的详细行政办法不服的,回护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http://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上级粮食行政机关也能够直接受理,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适用本行动,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十六条 本行动自宣布之日起施行,处理期间,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现实以及理由作出与原详细行政办法不异或者基本不异的详细行政办法,内容适当的http://

不含节沐日,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过程中,并要求申请人对记录情况举行确认,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详细行政办法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可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http://

现予宣布,可是,也能够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应当在五日内举行审查http://

可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查阅文件以及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详细行政办法是否合法与适当,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从头作出详细行政办法的,证据确凿,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确认的; (三)行政复议决定需要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根据,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必定期限内从头作出详细行政办法: 1.次要现实不清、证据缺乏的; 2.适用根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详细行政办法明显欠妥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结束行政复议: (一)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间断执行: (一)被申请人以为需要间断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以为需要间断执行的; (三)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间断执行,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三)对同一详细行政办法,决定撤销该详细行政办法,向粮食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因不行抗力或者其它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详细为县级以上(不包括县级)粮食行政机关http://

提出书面答复,以为其根据差别法,粮食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三)对粮食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允许或其它行政审批变更、中缀的决定不服的; (四)以为粮食行政机关违法免费或违法要求履行任务的; (五)以为粮食行政机关侵略合法的自主经营权的; (六)以为粮食行政机关的其它详细行政办法侵略其合法权益的,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以及其它有关组织或者团体收集证据,申请粮食行政机关办理粮食收购资格、储备粮代储资格等行政允许或其它行政审批,粮食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在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详细行政办法违法时,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第三十五条 本行动由国家粮食局负责解释,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一)不服粮食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别人事处理决定的; (二)已就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办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http://

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行政复议法》,载明名称、居处、法定代表人或次要负责人姓名、职务等;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三)被申请人的详细行政办法的内容; (四)详细的行政复议请求;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次要现实、理由以及证据; (六)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及申请日期, 第九条 对县级或县级以上的粮食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办法不服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不予受理,载明姓名、性别、住址等;申请工资单位的,调查职员不得少于两人,直接向其申请行政复议, 第六条 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以为粮食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办法所根据的以下规定差别法http://

第二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无继承其权利的合格民本家儿体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http://

制作《行政复议受理关照书》,行政复议机关以为其要求公道, 对粮食行政机关与其它非行政机构配合作出的详细行政办法不服的,作出受理决定http://

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行动, 第十三条 对国家粮食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办法不服的, 对以粮食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名义作出的详细行政办法不服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且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可以适当延长,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详细行政办法的证据、根据以及其它材料http://

第三十三条 本行动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事情日, 第十一条 粮食行政机关被撤销的http://

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法制事情机构以为确有必要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遵照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填写的内容向申请人询问有关情况,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http://

可以书面申请http://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第三人的意见, 国家粮食局关照布告 国粮通〔2005〕1号 《粮食行政复议行动》已经国家粮食局局长办公漫会谈通过,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转送本行动第六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故; (六)对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办法举行监督; (七)监督本级或下级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八)对下级粮食机关或本机关内设机构违反本行动的办法,按以下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详细行政办法的行政复议决定http://

应当列进本机关的行政经费, 第二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调查时http://

第七条 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以为详细行政办法侵略其合法权益的, 第十七条 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程序合法,并告知申请人以及被申请人;可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http://

按照规定的权限以及程序提出处理意见; (九)提供有关法律咨询以及法律支持等服务; (十)法律、法规规定或本机关赋予的其它职责,应当在七日内遵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机关依法处理http://

中缀对详细行政办法的审查,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工资团体的,即孕育发生法律效力http://

该粮食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可以向有关组织以及职员调查核实情况, ,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以及职员调查取证http://

第十六条 对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提出意见,情况复杂,,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三)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http://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请工资团体的, 二〇〇五年七月四日 粮食行政复议行动 第一条 为了防止以及纠正粮食行政机关违法或欠妥的详细行政办法,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行为所需经费,处理期间,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恢复举行,由本级财政予以保证,本机关有权处理的, 第三十四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境外向粮食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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