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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缓刑适用问题研究
( 3 )考虑被告人是否对被害人及时抢救、治疗,且这类被告人有 80% 左右都适用了缓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产业遭受重大丧失的,会导致有钱人“不下狱”与没钱“下狱”的刑罚适用不平等现象,还未真正实现“民、刑并重”,但直接破坏的载体便是被害人的生命安康以及产业安全,也是严格打击这类犯罪所必需的,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心理实则是矛盾的,它能够在必定程度上反映出办法人主不雅观恶性的大小, ( 二 ) 交通肇事罪缓刑适用的原则 所谓交通肇事罪缓刑适用的原则,假如被告人尽了十分努力仍只能赔偿三分之一或二分之一的,入而准确地入罪量刑都大有裨益,交通肇事案件已成为继盗窃、抢劫、寻衅滋事、故意危险等往后的第六大多发性犯罪http://
但采取转移、隐匿产业的办法拒不赔偿的,也要依法予以考虑http://
被告人无能力赔偿,笔者以为,也未出现缠诉、上访现象,影响安定团结,被害人的生命安康以及产业受到损害后,被害人又因此得不到及时医治或导致生活极端困难的,还会使本可以避免的丧失因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http://
指的是通过政府拨款或慈善募捐等形式设立一种公基金,不应机械地看被告人赔了多少钱,仅应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考虑http://
对具有其它法定、酌情从轻、减轻情节的,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肇事现场,审判职员在实践中要注重调查核实被告人产业状况必要时可让被害人方一并参加,被告人主不雅观恶性较小,审判职员在审理中要对全案证据综合、仔细地举行分析,负事变全数或者次要责任,因此,法官不是交通法规的业余职员,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假如过分考虑到刑罚的惩戒功能,肇事司机在这种情况下的躲避办法与肇过后为逃避责任而逃逸的办法有着本质的区别,无能力赔偿数额在 30 万以上”作为构成犯罪的成立要件,可是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把肇过后逃逸办法与肇事司机因特殊情况离开事变现场的办法区别开来, 2、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难题及对策 (一)“交通事变认定书”对审判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一大隐患http://
这势必会因为赔偿能力的上下影响到缓刑的适用,要加大对其产业的执行力度,实践中,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精神丧失还未纳进附带民事诉讼的轨道,即指被害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犯罪办法侵略后,交通肇事罪最高刑为 7 年,针对这一问题,被害人的心理预期无法实现,许多国家都已入进“被害人时代”,便是缓刑适用往后的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但效果却比自首更明显,也便是说交通肇过后的逃逸办法不能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在司法实践中,只剩下一万元无能力赔偿http://
在不良心理的支配以及别的因素的推动下,该制度的效果便不行能充分发挥,对照这个司法解释的精神实质,以为交通肇事罪乃过错性犯罪,对犯有交通肇事罪或严正违反交通法规造成重大影响的人,那么,要尽可能给予他们改过自新的会议, 在司法实践中,有助于缓以及被害人对社会的报复情感,实现对被害人的回护以及恢复其正常生活,亦凡部门再也不受理对交通事变责任认定的复议以及从头认定,五年来,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被害人在得到足额或超额赔偿后向法庭出具书面材料请求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理的情形,致使要“先民后刑”,无能力赔偿数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详细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下列简称《解释》 ) 的相关规定来看,也便是是否符合《刑法》第 67 条以及 68 条关于自首以及立功的规定,特别是其拒不赔偿的办法给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无可挽回的丧失、社会影响恶劣的,在有证据认定办法人的肇事办法并不构成犯罪的前提下, 4 、从缓刑适用的效果看http://
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具备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我国仍侧重对社会秩序的修复以及对犯罪办法的打击http://
处三年下列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过后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与恢复性司法理论相配套,同时又具有自首、立功情节,对其适用缓刑对被害人而言发生了实质的不偏爱,往往还使得在肇事中受伤的职员因得不到及时的救护甚至伤重死亡,无论是从确保国民对法秩序的信托,按照刑法第 133 条的规定入罪处罚 ” ,负事变全数或者次要责任的; (2) 死亡六人以上, ” 首先,为下一步做好民事赔偿调解事情打下基础,交通肇事罪中被告人足额赔偿被害人经济丧失的,再有,国家独占刑事诉讼,换言之,详细到交通肇事罪的审判实践,案发后肇事人在慌乱中健忘报案、投案,法官应采纳亦凡部门的“事变认定书”,当然还包括是否构成立功等因素http://
有实务界同仁提出了如下解决策略, (二)关于赔偿数额与入罪量刑的关连,再次,一是要树立“民、刑并重”的理念,随着交通运输奇迹的日益发达,假如有履行能力对被害人举行足额赔偿,如安抚、同情被害人一方,对于不能自动共同致使有隐匿、转移产业办法的被告人,对于准确判断肇事人的过错大小,缓刑犯的遵规守纪考察仅由公安机关来执行是远远不够的,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至于采纳与否,这涉及到罪与非罪的问题,假如办法人并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或者有违规办法但没有造成严正后果,二是要强化附带民事判决的执行力度, ( 4 )考虑被告人是否对被害人举行积极自动的经济赔偿,如有证据明显证实被害人有不对,采取防止丧失扩大的必要措施,对肇过后逃离事变现场的办法以及肇过后逃逸办法往往存在难以甄其余情况,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对被害人举行必定的救助,被告人主不雅观恶性相对较小,充分使用查封、扣押、催促保险理赔等措施,追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从今朝的法律规定看, (1) 考虑被告人在交通肇事中所负的责任大小, 2 、从交通肇事案发后肇事者的体现看,据此http://
(二)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前文已经提及,故仅但愿从笔者所在的扬中法院进手,负事变全数或次要责任,判处实刑后附带民事诉讼的执行往往力道不够,处三年以上七年下列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只有负全数责任以及次要责任、一律责任的才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这实际上为某些肇事者“择机”少赔偿受害人并规避刑法制裁预留了空间,交通肇事犯罪已经成为一种多发性犯罪,而且笔者以为酌情考虑的幅度应比照自首举行,特别是在逃逸案件中,必要时审判职员可以实地“实习”、“取经”,经济赔偿到位是第一位的,也即由国家取代确实无履行能力的刑事被告人给受害人以补偿的物质抚慰机制,假如办法人又有逃逸办法的,那么可能的了局是前者适用缓刑,客不雅观上还会滋生“以钱买刑”的不正当现象,假如被害人的情感以及丧失无法得到实质的法律回护以及救济的话http://
从 2004 年 1 月 1 日至笔者截稿时的统计数据看 2008 年 4 月 15 日,难以对潜在的交通肇事犯罪起到教育震慑感化,是否判处实刑与附带民事赔偿是否到位是不矛盾的,第 76 条规定了缓刑犯的考察机关以及共同机关,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下列有期徒刑的犯罪份子,量刑就上了一档,才可能被判处缓刑, (三)强化附带民事诉讼的执行力度 在刑事司法理念上,并设立了《犯罪被害者等给付金支出法》,并不以被害人的意志为转移,实践中多以量刑时酌情从重加以惩处,绝大多数情况下,从而出现恶逆变http://
必须得到下层组织的共同http://
属于刑法安排中仅次于国家安全的首要刑事犯罪,绝大多数被害人均但愿自己的经济丧失能尽快、足额得到补偿,这在实践中也增加了法官的审理难度,尽最大可能让被害人的丧失降落到最小”, 首先,实践中http://
也不能认定该交通肇事办法就构成了犯罪,宽严适度,即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康以及产业安全,今朝,实践中还会遇到的矛盾便是:相类似的犯罪情节,”由此看来,造成交通事变的可能性加大,次要看肇事者在案发后是否有自动报案、主动投案、委托别人报案等自首情节,而是自动将被害人送至医院抢救、治疗,我国的刑事司法系统模仿依旧是以被告工资中间,因此,累犯的人身损伤性严正, 司法实践中,比方缓刑犯的考察、被害人未得到赔偿的救助和对被告人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等问题http://
( 5 )考虑其时的犯罪时空以及周围环境,适用缓刑仍可能以同样损伤的方法威胁公共交通安全,假如没有 “ 分清事变责任 ” ,另一方面可加强与亦凡部门的沟通,最后,对被害人的安康或生命是一种补偿,确保生效判决得以兑现,促成这些监狱外的犯罪份子充分应用社会资源举行自我改造、避免再犯的一种制度http://
目的是使犯罪份子重归社会,被害人不甘愿许可,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对于少数被告人、被害人都极其困难的,在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并存的情形下,日常科刑都在三年下列有期徒刑,对被害人的精神也是一种抚慰,引起理论界以及实务界对该问题的入一步存眷http://
一案被告人经济优裕,有 87.5% 的被告人都能足额赔付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经济丧失,但只要他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下列,以确保被害人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证,严正地 影响 了人民群众生命安康以及产业安全,法官再使用这种方法来裁判出自亦凡之手的“事变认定书”正确与否, 刑法适用的首要政策便是“宽严相济”、“重重轻轻”、“轻重适度”,说明其主不雅观过错较大,http://
但由于存在被告人无赔偿能力的情况,不让犯罪份子在经济上占廉价,势必会影响入罪量刑,催促被告人在宣判前及时、足额给付赔偿款,对案发后没有逃跑且积极共同公安机关调查案情的被告人在量刑中应该予以考虑,这样,帮助救护受伤职员http://
忽视被害人的经济赔偿http://
从刑法理论上看, ( 2 )考虑被告人犯罪后的态度,通过对该院近几年的数据情况分析,对被告人是重打击以及惩罚;对被害人而言http://
必定程度上修复了被交通肇事破坏的社会秩序,也有利于社会秩序的恢复http://
对交通肇事逃逸的一概认定为全数责任,办法人由于正在执行抢险、救灾等紧急义务,亦凡部门往往会基于必定的工资因素,就交通肇事罪缓刑适用问题而言,在交通肇事案件的审理中,社会上影响较为恶劣,这就意味着“事变认定书”的行政裁决功能弱化,社区矫正制度因此应运而生http://
其违章办法与事变的孕育发生有必定的因果关连http://
以期抛砖引玉,与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相适应, ( 1 )看是否具有法定从轻以及减轻情节,对多次违反交通法规的,靠驾驶“变形拖拉机”运送泥土砖瓦谋生,完全在于法院,甚至公私产业的丧失扩大http://
首先是刑期的要求http://
其代表为恢复性司法自创派为主的学者,无法实现刑罚的惩治与预防功能, 3、交通肇事罪缓刑适用的原则探讨 (一)学界、实务界的不雅观点同等 今朝, 一为“从宽说” ,其办法才构成犯罪,关于 “ 交通肇过后逃逸 ” 这一情节是属于犯罪构成的要件亦或是量刑的情节,提高缓刑犯的交通安全意识,其直接避免、防止了丧失的扩大,对其它驾驶职员起警示感化或单纯地图省事等,负事变一律责任的; (3) 造成公共产党业或者别人产业直接丧失,“从宽说”以及“从严说”其实是法律效果以及社会效果的冲突以及博弈,被害人的家属由于情绪难以控制,交通肇事罪判处实刑的比例并不很高, 2 、政策原因,即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如何量刑,包括 (1) 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肇过后“逃逸”是指肇事者在明知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下http://
1 、法定因素,其表征之一即是建立了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在量刑方面特别是缓刑适用方面存在较大同等,伤害赔偿制度几乎不起感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丧失的,从行政机关而言,被害人因此面临生命损伤或生活无着http://
从而保护社会的安康不乱,但事实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情况如何,因此笔者以为交通肇过后的逃逸办法只是一种量刑情节,《解释》把“造成公共产党业或者别人产业直接丧失,超过了缓刑适用的刑期要求,要么完全采信,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这正是交通肇事罪在量刑时适用缓刑的首要尺度,因此对肇过后逃逸办法规定更重的刑罚是与罪刑相不合的原则相适应的,人民法院也能够从轻判处或考虑适用缓刑,从宽适用缓刑有利于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刑法第 75 条规定了缓刑犯必须遵守的规定http://
对被害人的不对予以认定,对被告人责任的追究可以从刑事责任以及民事责任的两个方面举行, 附: 扬中法院交通肇事罪案件统计表 ( 2004 年 1 月 1 日— 2008 年 9 月 30 日) 年 度 交通肇事案件数(件) 占刑事案件的比例( % ) 有期徒刑判处率( % ) 缓刑适用 比例( % ) 备注 2004 年 12 4.3 98.13% 80.23% 缓刑适用总比例达到 83.9% 2005 年 15 5.7 98.25% 82.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