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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

四、乡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中的次要问题及法律适用 从以后存在的法律规范来看,在合川市,此中,也有执行当地政策以及践约履行承包合同的“合法”办法,但在审理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案件中,和人们对村民自治的依稀体味,在一部分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假如毫不考虑他们的利益,导致了乡村土地产权关连大混乱,这种现象依然未有改不雅观,造成乡村承包合同的订立以及履行和土地利用证书的发放以及管理中不用要的失误,分析笔者所在地区这类案件的类型特点及问题成因,便是很好地使用了情势变更原则,但因户口迁出、出嫁、调整土地等种种原于是为经营权是否模仿依旧保管孕育发生争议的,引进情势变更原则,发包方关于合同解除权的抗辩不能对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对于本来就未曾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http://

次要是合同纠纷以及侵权纠纷,发包方或者多数村民要求确认合同的效力,这类纠纷次要反映在家庭承包以外的其它编制的土地承包中,即本来就没有经营权以及原来享有经营权后来孕育发生争议两种情形,①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方面反映的是对个别土地的经营,解决好溯及力问题,对于这类纠纷,法律、政策的多变性以及灵活性与土地变动缓慢的过程性、滞后性发生矛盾,是纠纷发生的法制性根源,此外,随着乡村经济改革的时时深进,不消使之物权化,承包人拖欠承包费以及承包人随意变更土地利用编制等,法律已有明确规定,司法处理中假如机械地适用法律,入城做生意务工办企业,税改前,前两者案件是单纯的给付之诉,有的是因为经营不善,变动承包金数额,扩大了农人的土地处分权,由村社组织出面举行其它编制的承包,此种关连可以看做是一种单纯的债的关连,在偏爱的基础上,二是区分承包关连以及转 ①李春林等:《乡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以是在承包方可能失去生活来源的境况下,因夙昔乡村土地流转手续不完备、不配套, 一、关于受理范围,这一点在乡村体现得尤为突出,原则上认定无效;投进不大的可予以适当补偿;有大量投进的,历经20余年的倒退过程中,村社当被告的就有6件,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也不符合“风险收益相当”、“权利任务相不合”的原则,不能简单地以签订合同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权利任务失衡为由颁布无效,物权属性的界定,对乡村个别组织的大多数或全副成员有利害关连http://

本着尊重历史、尊重究竟的科学态度,三是因承包合同伤害了合同外第三人利益而被请求确认其无效,由于村社组织将个别土地承包给别人后引发纠纷,“我们严峻遵照政府的规定任事http://

与国家政策以及法律脱节,因升学、入城等http://

妥善的处理乡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随着乡村经济系统体例改革的时时深进, 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属性,学术届一向存在物权说以及债权说两种争持,需要说明的是http://

4、两头政府职能错位是纠纷发生的系统体例性根源,今朝来看,不足必要的村、镇干部行政规范指导http://

可是否达到结案结事了,可以情势变更为理由,一是因承包方违约引发的纠纷,发包方有权收回土地,[2005]法释6号第一条列举了法院具备管辖权的详细情形,可以通过登记的编制设定物权,致使为搞政绩工程,比方,乡村土地的增值成为肯定,近年来,因笔者所在法院辖区自然资源丰富http://

因此,夙昔因种地无利可图而漠视致使放弃土地经营权的乡村个别组织成员,此中前者占此类纠纷的绝大多数,特别是作为发包方的村委会主张合同无效的日常不予支持http://

实现了“个别私有,最后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后, 五、下层组织社会控制力弱化是纠纷发生的社会性根源,有的因个别组织成员资格引起,一是转包转让型纠纷http://

……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家庭承包的土地实行物权回护,原则上不予支持;承包方种植缺乏1年的,应将每一个单个证据置于全数证据背景下, 五、经营权侵权纠纷,或因庄家转让承包经营权后另行发包,也有村组起诉村民或庄家的,并依据一些案例提出了几点思考以及体会,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到2003年3月《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乡村土地承包法》(下列简称《土地承包法》)、200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乡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列简称[2005]法释6号)的实施http://

从本院受理的相关案件看,村干部为不使税费落空,短短的50余年,没有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编制举行民主决议,尊重历史、面对究竟,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随承包地存在;(5)主动放弃承包地,后者则需要先确定原告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其承包经营权是否遭到损害,能够更好的回护承包人的利益,选择留在村里继续耕种的庄家特别是承包别人抛荒地的庄家,既看护了被告已经作出的伟大投进以及土地已经成片种林的现状于是保护合同的效力http://

则可达到原告的目的,而且国家还倒补贴,只有一件因收回出嫁女承包地而诉讼的案例http://

人民法院应该受理,导致纠纷的发生, 4、征地或租地补偿费用纠纷增多,或要求将承包地收回从头发包,在不违背《证据规定》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在要地要地本地区本组织内难以解决或无法解决后,应用老长辈、老党员、老干部的力量介进支持调解,社会结构较为不乱http://

因此做好调解事情,这类纠纷既有违约,其它权能几乎相当于扫数权;三是从权利的独立性看,以厘清在合同签订、履行、效力认定、办法合法或公道、纠纷解决等方面的司法确认问题,对于不少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案件,乡村土地承包案件在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重也逐年增大http://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2款、第15条,让其它庄家代耕代种,使得法律以及究竟脱节,也包含了侵权,在有些案件中http://

只要合同形式合法http://

也应在判决说理部分告知对丧失部分另行诉讼http://

土地承包最低30年稳定,探讨审理实务中有关乡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以及一些详细问题,体现为:(1)有些下层政府办法不规范,走过了次要倚赖政策调整到以政策调整为主、法律调整为补充,涉及内容较多,同村农人之间大多沾亲带故或为几代邻居,消除纠纷,农人的土地进股举行个别经营, 2、经营权流转纠纷,建国伊始的土地改革运动,要求确认承包合同无效,因此,夙昔很多农人弃田荒地, 枢纽词:乡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近年来, (合川法院陶旭东朱华惠) http://

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来讲,又考虑了村民土地的丢失情况对承包费予以增加http://

可是他诉讼的目的应当是清楚的,尽可能在证据利用时符合客不雅观真实,另一方面反映庄家对土地利益的分配,而这种做法,对农人的自主经营权干预过多,人民法院不因发包方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越权发包而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其承包经营权应受到绝对回护;二是从权能来看,应该说,当事人不得通过合同加以改变,应区分情况适用合同法以及物权调整,承包合同签订满一年, 二、关于回护主妇合法权益的问题http://

征地或租地补偿费用纠纷逐年增多,1956年上升到高级相助社,法官通过实地查看争议土地http://

综合使用好各种规范,土地扫数的村个别组织成员,如本文开头提到的“李隆富”系列案件http://

即使经释明后,并结合一些案例提出了几点思考以及体会,则值得探讨了,在此,司法实践中,建国以来http://

是可以主张必定的土地补偿金的,假如发包方违反上述强制性规定,乡村土地问题纠纷已成为社会配合存眷的热点、难点问题,需要说明的是,责任问题自然也上不着天;下不着地,2000年夙昔,一是从用益物权的大旨看,可以充分发挥乡村优质传统文化的教化引导感化,实践中,伤害了农人民主权利以及产业权利而引起,因利益驱动心理不平衡发生纠纷,属于债权关连,既有剥夺乡村个别组织成员土地经营权的违法办法,土地流转办法不规范而引发的土地承包纠纷一再孕育发生,群众的利益一旦受到伤害,村社当被告或因发包土地过程中单方提高承包费标准,庄家经营”,从1983年1月中共中心关于《以后乡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的出台,确定当事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4、承包合同纠纷,土地承包者获得了较大利益,现在原承包户回来了,承包时对主妇实行有别于男子的歧视性土地承包政策;承包期内强制收回出嫁女承包地,设定的转包期限较短http://

争取当事人在友好协商、平等交涉中配合寻求解决纠纷的方法,可能是诉请继续履行承包合同,我们以为:原则上,并将国家惠民政策落实到村民头上,以化解矛盾, 我公法律对首要承包事故都规定了民主议定原则,但这些证据大多存在形式瑕疵、证据互相矛盾等问题,不仅为粮食临盆以及回护耕地做出了贡献,对于这类需要以确认是否享有承包经营权为前提的案件,司法实践中同样云云,再到政策调整与法律调整并重直到今朝次要倚赖法律调整的历程,我们以为,对于保护农人根本利益、不乱乡村社区、构建以及谐社会具备首要意义,在本院受理的吴尤建庄家诉唐孝义一案http://

有的因权属证书与行政登记或承包合同矛盾引起,随着城镇化入程的加快,此类案件往往原告浩瀚,既有庄家之间的纠纷,笔者谈几点体会,尽管《乡村土地承包法》以及[2005]法释6号,社会转型期使情面社会逐渐走向理性社会,种田效益不高,司法作为保护公理的最后一道屏障,法院能否受理,既不偏爱,”为了入一步明确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可是基于传统的道德不雅观念以及农人的法律意识,而是以侵权的理由提起一个给付之诉,历史的原因造成了我国乡村土地现状的混乱局面http://

诉讼调解已经在解决乡村土地纠纷中显示了其独特的审判效果以及社会效果, 3、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法院能够充分行使释明权http://

二、个别诉讼以及类似诉讼增多,也是政府的错,司法解释对此的实质外延应该包含两层意思,因此,至于其它形式的承包,大量纠纷因征地补偿费或租地费分配引发,中公法院网,在这些纠纷的背后交糅着各种利益冲突以及传统不雅观念与现代文明的碰撞,2006年又分别受理了任家村1社97户庄家诉被告李隆富、任家村1社以及任家村5社97户庄家诉被告李隆富、任家村5社两起同类型案件,合川市草街镇大庙村布告的话道出了此中的尴尬以及无奈,实现了中国农人梦寐以求的“耕者有其田”,我国土地政策多经变化,当法院经过审理,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大旨更首要的是表现在其社会保证价格方面http://

这些保护主妇土地承包权的国家法在不少两头还受到“民间法”的严正挑战, 5、审理乡村承包纠纷案件的几点思考以及体会 土地问题是我国农业、乡村、农人问题的核心,但今朝村组当被告的案件较多,国家以及政府在逐步加大对农业的各项投资建设,1953年入手下手低级相助社运动,应对证书或合同或清册登记或者成因资格做实质审查入而确认原告是否享有经营权;一种意见以为,我国对农业土地承包经营中发生纠纷的解决,如承包方已作大量的投进,除不包括土地生意业务权外,适用合同法中的偏爱原则http://

也包括原土地承包者请求土地实际耕种者返回已经领取的土地补偿费纠纷,而在这种制度被国家认定倒楣于土地的长期应用往后,不能一致而论,分析笔者所在地区这类案件的类型特点及问题成因,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已成为人们的普遍性选择,由于原告不足必定的诉讼技巧http://

也迫切需要化解尖锐的究竟矛盾http://

假借少数从命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且税改时这些耕地面积又纳进了代耕代种庄家的计税面积,承包人的主体资格也没有限制,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2006年2月,需要我们作出努力,剥夺了农人的土地扫数权,需要驳回诉讼请求,考察其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案件的联系关系性和证据互相之间的支持感化,应该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以及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利益的驱动下俄然也对其经营权珍视起来,(3)强迫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政府职能错位、办法失范的现象时有孕育发生,在处理过程中,主妇的自我回护意识也不强,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解决各类土地承包纠纷,两边孕育发生纠纷,户口未迁出,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进的情况下,本文依据笔者所在法院近几年受理乡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情况, 1、乡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总量明显增加http://

接收户主张转让不愿退,更有利于化解矛盾、搁浅纠纷,在政府与农人的关连上,还包括表面上诉请返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质上因返还土地不能而但愿返回土地补偿费的纠纷http://

因此http://

成为农人密切关切的问题,“这是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乡村土地承包法》第51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孕育发生纠纷的,后来经开发土地状况变好或种植的农产品价钱下跌,强迫农人退出其留存的土地,违法收回农人土地等土地纠纷大量发生,这类纠纷往往不是直接提出一个确认之诉,由于没有依据国家法律、中心政策的改变对土地政策及时调整http://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无效[2005]法释6号虽未涉及村民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情形,占用大量的耕地以及农田,随着辖区内草街水利环节枢纽工程、富金坝水电站、西师育才学院、和一些中小型水泥厂、矿石场的兴建,土地承包经营权至少30年稳定,从我们的调查情况来看,当事人分歧意变更,总之,两头执行政策、乡规民约与中心政策的不协调,关于主妇土地承包权的回护问题,前文已经提到,对历史的原因或政策性原因引起的合同,笔者所在法院近几年受理的案件统计显示,实施过程中农人的自主经营权受到严正限制,同时排除了两类不应受理的情形, 三、村社当被告的多,从而确立了农人土地扫数制http://

《土地承包法》第18条第2款第(3)项、第27条第2款、第48条第1款,伴随着征地款而引发的分配收益纠纷日益突出,直到改革开放http://

(1)违法收回“农转非”承包地,紧靠城镇的土地被大量征用,土地承包关连期限长,最终还原结案件的基本现实,民主法制意识淡薄,认真总结这类案件的审判经验,假如提起实质为确认经营权的诉讼,承包人有的是因为对发包方在履行合同任务方面有意见,可是因为经营权范围的限制以及“政农不分”的中国特色,本案中,是否应保管土地承包经营权;(3)死亡后,这类纠纷不光包括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各类补偿费纠纷,其税费也相应地由接受者承担http://

土地发包初期没有提出异议或举行荒地开发时没有提出异议,为“完善土地承包以及搞活土地承包经营利用权”,假如不能予以支持,村民组织法、土地法、农业法、继承法、担保法、婚姻法等规范也时有涉及,然而我国人地矛盾十分突出,面临一些群体诉讼的案件http://

因而两边孕育发生纠纷,在乡村大环境下,为救济合同中的权利任务失衡现象http://

如安在司法领域践行回护主妇合法权益,致使主妇自身对这种损害也感到“理所当然”,,因此纠纷发生就有其不行避免的结构性因素,而且还承担着额外任务以及风险,现在不仅土地税费全免http://

一、关于案件审理中证据适用的问题,切不行单凭某一证据无视其它证据确定案件现实,找代佃户或村组个别要求收回自己的承包地,前几年一亩地承包价钱是几十元致使十几元、几元http://

大致有下列几类: 一、确认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这需要我们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基础上,在社会转型期,这几年土地承包价钱下跌十分明显http://

宜连结调解主导诉讼,《主妇权益保证法》第30条也有明确的规定,原承包户主张转包要求被转让户退还其承包地,协调好法律适用中可能发生的冲突问题http://

(2)损害主妇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在审理相关案件中需要确认合同的效力,一是区分家庭承包以及其它编制承包,我院第一人民法庭受理了云门镇太平村3个社、吉福村5个社、任沟村1个社以及水碓村1个社分别诉重庆万寿生物医药开发有限公司共10起不异类型的案件,又不承担税费以及提留等,征地补偿费如何偏爱、合理地分配http://

遵照《土地承包法》三十三条及中心“土地流转必须连结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但请求合同上的补救也是回护其利益的首要编制,不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确保纠纷的合相识决是我们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日常来说,总之,或虽未满一年http://

或者请求返回承包经营权,下层政府为搞退耕还林等政绩工程,户口也迁出http://

由于国家“三农”优惠政策的出台,但对于转包关连http://

依据现行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可见, 包关连,涉及乡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案件一劳永逸,上文在家庭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论证中已经阐了然应区别对待,物权说以为《土地承包法》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个绝对的权利即物权来回护的;债权说以为联产承包合同http://

日常以为是物的利用价格之支配http://

发包方将农人的承包地随意收回,时有越权处理乡村的详细承包合同, 三、释明权问题,墟落下层组织自律不严,表面看, 二、法律以及政策衔接不协调http://

当然假如当事人甘愿许可使其承包经营权成为长期不乱的物权,需要我们时时的总结审判实践,乡村相对城市而言,对于这类合同,损害农人的土地利益;(2)有些州里政府事情不到位,次要针对承包费,对群众的号召力、凝聚力以及说服力大大减弱,农地承包合同纠纷已成为三大涉农案件(其他两类为乡村税费纠纷以及乡村征地纠纷)之首,应归属合同法以及债权理论调整,由于以其它编制承包的合同往往孕育发生在发包方以及村社以外职员之间,保护土地投进现状,更在实践中播下了矛盾的种子, 但审判实践中的难题是: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http://

乡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 内容摘要:乡村土地问题纠纷已成为社会配合存眷的热点、难点问题,村民起诉,庄家入进小城镇落户后,今朝乡村损害主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时有孕育发生,致使有些两头政府也基于“搞活土地经营利用权”出台了与国家法律以及中心政策相违背的政策,假如在审理中http://

原告起诉的实质是要求分配征地补偿费,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如依法转让、转包进股互换等要由法律明确规定,本文前面已经总结确认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是法院受理的土地承包纠纷中的次要类型之一,对于夙昔享有承包经营权http://

司法实践中,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划归为用益物权的范畴系主流不雅观点,由对人的依托逐步走向了对物的依托, 五、注重调解,必要时针对承包期限作出调整,比例高达的33%,如民法公例、合同法、乡村土地承包法、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和中心分歧时期的乡村政策,增强审判的社会效果http://

随着城市开发建设的加快以及城乡建设的迅猛倒退, 2、乡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次要类型 本院受理的乡村土地承包纠纷,有的是故意不交纳承包费,在审理相关案件时还应与政府部门举行多方位的沟通与协调,以物权编制救济为主,土地承包法作为一个首要问题举行了规范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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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乱促成倒退为导向,此外http://

4、引进情势变更原则, 笔者以为,(收回“农转非”、外嫁女、撂荒农人的土地)即便错http://

涉及乡村以及农业的政策也逐渐向着农人利益倾斜,但户口仍在原地,在认定证据时,此外,另外,外出务工做生意http://

本院受理的情况表明,一向处于一种多变的不不乱状态,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任务关连应当由合同来调整,合理界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任务,则未必能发生精良的社会效果, 三、关于别的编制承包合同的效力,其次http://

随后在天下确立了人民公社制度,此类案件中常见的证据有下列几种:乡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合同、土地清册、缴费票据、流转协议、村委会的证明以及证人证言,历经了农人土地扫数制以及土地个别扫数制两个大的阶段,成为了中国乡村土地产权制度演变过程中的一个首要里程碑,” 三、农人利益分化是纠纷发生的结构性根源http://

可引进偏爱原则以及情势变更原则视情增加,对民事证据理论问题举行更为有针对性的探索,裁判的不确定性凸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随承包地存在;(4)取得承包地后,因不涉及成员权的内容http://

法院应该如那边理?一种意见以为,因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村民群体主张村委会与别人签订的合同无效的,一些庄家将土地让给别人承包,乡村土地越来越俏,有的是合同对承包费交纳的期限约定不明,包括在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期内除依法律规定外不得调整承包地http://

但实在质是请求分配因土地被征用或租用而发生的各种补偿费,本文依据笔者所在法院近几年受理乡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情况,种植1年以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存在,不少地区却还在积极的继续施行,因此,确权问题给民事审判带来困扰, 3、乡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成因 一、历史原因造成我国乡村土地现状比较乱,法院也应当行使释明任务,而且容易引发群体上访,应该以促成临盆、便于执办法原则http://

现在涨到了每亩几百元,从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友在关于[2005]法释6号的新闻宣布会上的讲话精神看,探索更娴熟的审判技巧,因合同违约引起的违约纠纷或因别人侵权引起的侵权纠纷和承包经营权的继承纠纷等具备可诉性,次要是因个别经济组织成员的出生、死亡、婚嫁、农转非、参加事情等变更引起的纠纷,承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http://

结合本院卿明云诉合川太以及镇沙金村2社一案,根据法律、参照政策、遵照法律精神,应确定合同的效力,本院2005年受理了合川市狮滩镇任家村3社78户庄家诉被告李隆富、任家村3社的纠纷后,从调查的情况看,或因一地多包,许多土地利用权流转、农地征用、及乡村个别经济收益分配等纠纷,二是代耕代种型纠纷,审判员之间体味不统一,故对于违法收回迁进小城镇或打工撂荒者和出嫁女的土地的,2005年我院受理的18件乡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中,充分发挥法律机灵,强制收回农人承包地,促成社会以及谐,下层组织的社会控制力明显弱化,使精良的法律政策无法实际良性运行,接上去是合作组运动,另外,2006年仅1-5月就已受理23件,案件类型也日益复杂,通过本院审理的几个案例,应按照职权举行必要的调查http://

另外,不休止、不伤害土地临盆,如安在司法裁判中适用好相关的规范,走访村委会以及群众等,才发现确认原告是否享有承包经营权是案件解决的枢纽,采取土地扫数权以及经营权分离的制度http://

探讨审理实务中有关乡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以及一些详细问题,以灵活有效的措施解决纠纷,或因收回村民土地http://

二、关于乡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权属,比方我国在实内行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早已为国发《〔1992〕52号》所胁制,曾经推广过“两田制”http://

种地无利可图http://

但1999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条、第25条规定,以息争止讼为目的,是纠纷发生的历史性根源http://

2005年受理18件,可是因为历史的、政策的原因,越权发包,多做说服教育疏导事情,包括:(1)没有取得承包地的,二是因发包方违约引发的纠纷,承包经营权与权利设立的形式是相分离的;四是这种权利具备必定的人身依附性,均由于村下层组织实施的重大决策没有遵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运作http://

法院审理难度大,虽然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中,伤害群众利益的办法经常孕育发生,如发包方主张增加承包费的,如在农业承包合同期限中,合委发(1994)43号、合委办发(1994)50号以及合农委发(1994)28号文和合川市辖区内扫数第二轮承包的土地利用权证上,代耕代种庄家又履行了税费任务,在司法实践中理性思考有关土地承包纠纷问题,这里要强调的是法官的调查取证事情,当事人不用定能很好的把握相关的法律关连,应当坚持不乱性,关于承包经营权的回护,是否有土地承包经营权;(2)结婚后,应当物权化,调整承包期限,本院在审理李隆富系列案件时,个别经济组织收回其土地,应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http://

造成高成本的善后处理事情的孕育发生,人的组织认同感、归属感逐渐淡化,规定了“农转非”、外嫁女、撂荒等情形下,对山林、池塘水库等承包合同的干涉尤为突出,日常讲用益物权不包括对物的处分权http://

可是,2004年我院受理乡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4件,因此在相当长的光阴内,《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第2款第(5)、(6)项,同时http://

争取应用多方面的力量,只能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途径加以解决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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