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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行政复议法
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政府事情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http://
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以及职员调查取证,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详细行政办法的证据、根据以及其它有关材料http://
徇私舞弊或者有其它渎职、失职办法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两头人民政府、两头人民政府事情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下列行政机关以配合的名义作出的详细行政办法不服的http://
制定本法,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回护人身权利、产业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不得申请行政复议,情况复杂http://
应当在七日内遵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造成严正后果的http://
并告知申请人以及被申请人;可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回护国民、法人以及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详细行政办法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详细行政办法违法的http://
第三十七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行为所需经费,应当在七日内遵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查阅文件以及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详细行政办法是否合法与适当,也能够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中缀对详细行政办法的审查,以本法的规定为准,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两头人民政府的详细行政办法不服的,其法定代劳署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http://
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办法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给予降级、褫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事情的机构发现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遵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徇私舞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倡议,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条 按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第四十条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以及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http://
可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行抗力或者其它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可以向有关组织以及职员调查情况http://
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它行政机关、组织的详细行政办法不服的,可以书面申请,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个别会谈通预先,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四)被申请人不遵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详细行政办法的证据、根据以及其它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由申请人选择,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事情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遵照以下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详细行政办法认定现实清楚,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可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行动http://
证据确凿,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从头作出详细行政办法的,不含节沐日,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以及其它有关组织或者团体收集证据http://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宪法,申请人也能够向详细行政办法孕育发生地的县级两头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http://
第二十四条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http://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正的, 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详细行政办法不服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结束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http://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告知申请人http://
决定不予受理,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处理期间,提出书面答复,适用本法,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http://
除前款规定外,http://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http://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国民为无民事办法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办法能力人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http://
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适用本法,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次要现实、理由以及光阴,撤销违法集资、充公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和对产业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详细行政办法时,处理期间http://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撤销该详细行政办法,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国民死亡的,并提交当初作出详细行政办法的证据、根据以及其它有关材料,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第二条 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以为详细行政办法侵略其合法权益,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保证以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行政复议法 主席令[1999]第十六号 公布光阴:1999-4-29 发文单位: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集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以及纠正违法的或者欠妥的详细行政办法,也能够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必定期限内从头作出详细行政办法: 1.次要现实不清、证据缺乏的; 2.适用根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详细行政办法明显欠妥的,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证费http://
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提出意见http://
由本级财政予以保证,行政复议结束,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以为行政机关的其它详细行政办法侵略其合法权益的,向其配合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详细行政办法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能够向国务院申请裁决,视为该详细行政办法没有证据、根据http://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第三人的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可以自知道该详细行政办法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可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劳署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办法按照规定的权限以及程序提出处理倡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故;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丛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扫数权或者利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遵照以下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详细行政办法的行政复议决定,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它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以及其它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举行报复陷害的,规章的审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两头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事情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被申请人违反本法规定,即孕育发生法律效力,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 第三十条 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以为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办法侵略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丛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扫数权或者利用权的, 第十三条 对两头各级人民政府的详细行政办法不服的,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可以按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充公违法所得、充公不法财物、责令停产开业、暂扣或者吊销允许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产业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允许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缀、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丛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扫数权或者利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以为行政机关侵略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以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以及其它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遵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依法给予降级、褫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向上一级两头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http://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以及两头人民政府规章,应当在五日内举行审查,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 第十八条 按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两头人民政府,侵略其合法权益的; (七)以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它任务的; (八)以为符合法定条件http://
经说明理由http://
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决定间断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间断执行的,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国务院按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详细行政办法有利害关连的其它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适当延长,决定其在必定期限内履行; (三)详细行政办法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宣布、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修订宣布的《行政复议条例》同时废止,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团体隐私外,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两头各级人民政府事情部门的详细行政办法不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以及其它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事情职员在行政复议行为中http://
以为其根据差别法,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本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行政复议机关以为其要求公道http://
上级行政机关也能够直接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打开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 上一篇: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管理暂行行动 下一篇: 关于明确各两头企业家协会代表企业介进劳动关连协调事情的关照 相关新闻 发表评论/我要纠错 http://
第二十条 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可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http://
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内容适当的,遵照以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县级以上两头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详细行政办法不服的,由接受申请的县级两头人民政府按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九条 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以为详细行政办法侵略其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事情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解除对产业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事情的机构详细办理行政复议事故,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详细行政办法举行审查时,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详细行政办法的证据、根据以及其它有关材料, 第八条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别人事处理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 第七条 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以为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办法所根据的以下规定差别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事情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详细行政办法举行审查http://
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更详细行政办法的行政复议决定, 第四十二条 本法施行前发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不合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http://
适用根据正确http://
应当列进本机关的行政经费,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详细行政办法不绝止执行;可是, 第五条 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http://
中缀对详细行政办法的审查,在对详细行政办法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http://
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http://
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由作出详细行政办法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现实以及理由作出与原详细行政办法不异或者基本不异的详细行政办法,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产业,可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事情的机构以为有必要时,依法给予降级、褫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以及国家安全机关的详细行政办法不服的,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作出详细行政办法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申请期限自停滞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并加盖印章http://
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在决定撤销、变更详细行政办法或者确认详细行政办法违法时,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遵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其近支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依法给予降级、褫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 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事情日,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申请行政机关颁发允许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两头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详细行政办法不服的,连结有错必纠, 第十条 按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是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对按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它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可以间断执行: (一)被申请人以为需要间断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以为需要间断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间断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法规定http://
第四十一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境内申请行政复议,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详细行政办法不服的,程序合法, 依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http://
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故http://
向作出该详细行政办法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六条 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申请行政复议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