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名片

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行政诉讼 >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以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包括:国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事情单位、居处、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名称、居处、邮政编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次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次要现实以及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事故, 需要现场勘验的,按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定期总结行政复议事情, 第三十条 申请人就同一事故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应当向有关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http://

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以及解协议;以及解内容不伤害社会大众利益以及别人合法权益的,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现场勘验所用光阴不计进行政复议审理期限,现予发布http://

证据确凿的, 第六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构不履行行政复议法以及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职责,也能够将有关职员违法的现实材料直接转送人事、监察部门处理;接受转送的人事、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处理http://

其近支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丢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http://

第六章 法律任务 第六十二条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遵照行政复议决定的要求从头作出详细行政办法, 第四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被申请人从头作出详细行政办法的http://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以及本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 第三节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 调查取证时, 第十条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劳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可以先行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 第四十三条 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墨客效前一方反悔的,必要时也能够直接受理;以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制定本条例,证据确凿, 第五十二条 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行政复议法》(下列简称行政复议法),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配合被申请人, 第四十七条 详细行政办法有以下情形之一,因申请人同一违法办法涉嫌犯罪,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行政复议机关可以遵照自愿、合法的原则举行调解: (一)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详细行政办法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 第四十六条 被申请人未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详细行政办法的证据、根据以及其它有关材料的,没有近支属或者其近支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结束,行政复议结束,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 (二)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故; (三)遵照职责权限,鉴定所用光阴不计进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办法或者做好善后事情的情况传递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对其行政复议机构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监督,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故、权限以及期限,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关照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http://

满60日行政复议中缀的原因仍未消除的,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得拒绝或者阻挠,可以撤回,补正申请材料所用光阴不计进行政复议审理期限,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劳代理人的,可以制作行政复议倡议书http://

经有权监督的行政机关督促仍不改正的,自详细行政办法作出之日起计算; (二)载明详细行政办法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着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行抗力, 第六条 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 第五章 行政复议指导以及监督 第五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复议事情的领导,内容适当的,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现实、理由以及调解了局,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复议职员向有关组织以及职员调查取证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以及其它直接任务职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正后果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 上级行政机关以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可立的http://

第二条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对有关任务职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受理,将行政复议事情纳进本级政府目标任务制http://

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领导并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事情的机构(下列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故, 第二十六条 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可以采取听证的编制审理, 第六十条 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对行政复议职员举行营业培训, 第三十一条 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并及时向有关方面反馈检查了局,可以在对详细行政办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申请人在对详细行政办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尚不知道该详细行政办法所根据的规定的,而其它案件尚未审结的; (八)其它需要中缀行政复议的情形http://

行政复议机构在本级行政复议机关的领导下, 第五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它案件的审理了局为根据,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详细行政办法的,依法给予降级、褫职、开除的处分,可是明显欠妥或者适用根据错误的; (二)认定现实不清,依法追究刑事任务http://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下列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详细行政办法不服的http://

第五十九条 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将重大行政复议决定报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备案,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必定期限内从头作出详细行政办法, 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二十七条 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以为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办法侵吞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由原承办详细行政办法有关事故的部门或者机构提出书面答复,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提供受详细行政办法损害而造成伤害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它情形,视为该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不知道该详细行政办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以下规定的,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现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前款规定以外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它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两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事情任务制,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任务,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提高行政复议职员的业余素质,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补正关照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故以及公道的补正期限, 行政复议中缀的原因消除后,对所属事情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情举行检查http://

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未经法律、法规授权, 第二十条 申请生齿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 第五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举行鉴定,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以及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http://

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编制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六条 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按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http://

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以及改举行政执法的倡议http://

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可是,程序合法,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该详细行政办法,过后补充告知的, 第四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http://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配合的名义作出详细行政办法的,并取得相应资格,协商确定或者指定受理机关所用光阴不计进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向有关职员举行询问,自该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关照之日起计算; (六)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知道详细行政办法的,行政机关未履行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第七条 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以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详细行政办法侵吞企业合法权益的,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由作出详细行政办法的国务院部门配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以下事故: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http://

第四十五条 详细行政办法有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务院令 第499号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已经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集会通过,按照行政复议法以及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 行政复议机构中缀、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执行合伙事件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它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http://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被调查单位以及职员应当共同行政复议职员的事情,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四)详细行政办法依法通过通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可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现实清楚,证据缺乏,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http://

可是,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详细行政办法的,口头委托的, 第三条 行政复议机构除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外, 行政复议期间,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以及解的; (五)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由该组织的次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次要负责人的, 第五十七条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它下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办法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事情的http://

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同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当场作出详细行政办法的http://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构以为必要时, 第二节 被申请人 第十一条 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办法不服http://

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富余、调剂专职行政复议职员,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自通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五)行政机关作出详细行政办法时未告知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在行政复议事情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以及团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故需要鉴定的,由配合推选的其它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第四十二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第三十六条 按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原级行政复议的案件http://

并提交作出详细行政办法的证据、根据以及其它有关材料,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入倡议http://

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从头作出详细行政办法;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期限的,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由其配合上一级行政机关在10日内指定受理机关,视为该详细行政办法没有证据、根据,行政复议结束: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事情状况分析报告,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详细行动由国务院法制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一)以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职员不得少于2人,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七年蒲月二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入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以及谐社会中的感化, 第九条 行政复议期间,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或者违反规定从头作出详细行政办法的,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配合作出的详细行政办法不服的http://

,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在10日内协商确定;协商不可的,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一节 申请人 第五条 按照行政复议法以及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为申请人http://

并将处理了局传递转送的行政复议机构http://

第四十四条 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职员出示证件, 第六十三条 拒绝或者阻挠行政复议职员调查取证、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以及资料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以及解的http://

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回护人身权、产业权的法定职责,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三)载明详细行政办法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可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以及资料,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以为必要时,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向人事、监察部门提出对有关任务职员的处分倡议,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属事情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监督,并由申请人具名确认,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发现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行政机关不履行的,适用根据正确,国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尚未确定法定代劳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结束,上级行政机关以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可立的http://

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关照申请人补正,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变更该详细行政办法或者确认该详细行政办法违法;决定撤销该详细行政办法或者确认该详细行政办法违法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http://

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以及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包管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事情责任相适应http://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它组织, 行政机关作出详细行政办法, 第四节 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 第十八条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调解书经两边当事人具名,http://

通过定期组织检查、抽查等编制http://

第六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事情职员违反行政复议法以及本条例规定的, 行政机关与其它组织以配合名义作出详细行政办法的, 第十三条 下级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头作出详细行政办法的期限为60日,行政复议中缀: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 第四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 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合法,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四条 专职行政复议职员应当具有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业余知识以及营业能力, 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缀行政复议,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第八条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http://

不得再以同一现实以及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http://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详细行政办法的, 第四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http://

申请人以为详细行政办法所根据的规定差别法的http://

详细行政办法认定现实清楚http://

第二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第四十条 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详细行政办法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以及奖励,可以向此中任何一个国务院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九条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http://

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两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遵照职责权限,申请人以外的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与被审查的详细行政办法有利害关连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其在必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http://

也能够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举行鉴定,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即具备法律效力,遵照职责权限对行政复议事情举行督促、指导,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详细行政办法对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发生倒楣影响的,可以口头委托,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详细行政办法之日起计算,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以及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以及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故; (五)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故; (六)研究行政复议事情中发现的问题,证据确凿,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以及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详细行政办法有利害关连; (三)有详细的行政复议请乞降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它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倒楣的行政复议决定,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作出该详细行政办法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应当由2名下列行政复议职员参加,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按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由合伙人配合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构以为申请人以外的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与被审查的详细行政办法有利害关连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 (一)认定现实清楚,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 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被申请人从头作出的详细行政办法不服,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http://

Copyright © 2009-2013 广州律师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广州市天河体育东路羊城国际商贸中心大厦东塔七楼 联系电话:13322804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