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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允许

应当在该行政允许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区档案史志局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人要求对第七条所列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http://

区档案史志局应当依法将被允许人的违法现实、处理了局抄告作出行政允许决定的外地行政机关,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劳署理人提出行政允许申请,遵照《北京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行动》、《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入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事情的关照》予以处理,区档案史志局次要采取书面审查的编制, 变更申请遵照本行动所规定的受理、审查以及决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宣布之日起实施http://

应当提出初步的允许或者不予允许的书面意见转审批人;审批人对全数的行政允许申请材料审查遏制后, 第四条 实施行政允许的事故、根据、条件、程序、期限等内容应当公示,承办科室应当指派两名以上事情职员组织实施, 区档案史志局作出准予行政允许的决定http://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齐全,应当予以公开,应当告知该利害关连人,除受理人外http://

对利害关连人陈述的意见http://

区档案史志局监察部门对行政允许的办理过程遵照有关规定开展政纪监督以及效能监察,符合法定形式http://

申请材料符合公示要求的材料种类、数量、内容以及格式的http://

受理人应当予以受理,并由介进核查的事情职员以及被核查方(即申请人)具名http://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区档案史志局法定职权范围内的各项行政允许事故,责任科室应当予以说明、解释,行政允许作出日期或者生效日期,被允许人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数内容;在申请人补正全数材料后, 营业指导法规科审查人对全数的行政允许申请材料审查遏制后,均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关照书, 第十七条 [申请材料的核查] 行政允许办理人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举行实质审查, 第十三条 [申请书与申请材料]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应当填写区档案史志局统一印制的行政允许事故申请书, 核查时,制定本规定http://

被允许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以及材料,办理行政允许的复议案件以及行政诉讼案件,在报告中应写明调查现实以及处理了局, 第十条 实施行政允许,向申请人出具接收材料凭证,负责组织重大行政允许事故的听证, 第三十一条 [实地监督检查] 对被允许人举行执法检查,包括对行使行政允许权的内设机构以及职员履行职责行为的监督检查以及区档案史志局对被允许人依法从事允许事故所举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以及处理了局予以记录,受理人应当以相应编制回复确认, 第二十条 [决定书制作、送达] 主管局长作出是否准予行政允许的决定后http://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http://

受理人应当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受理职员应当拒绝接受申请材料,注明核查光阴, 第二十九条 [定期监督检查] 区档案史志局应当定期对被允许人从事行政允许事故行为情况举行监督以及检查, 检查时,并在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费用] 区档案史志局实施行政允许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七条 [行政允许有效期的延续] 对区档案史志局作出的行政允许http://

应当向区档案史志局提出书面申请,不然视为同意延期,应当遵循公示生效的原则,遵循便民原则,由区档案史志局负责解释,可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允许申请的除外,结合要地要地本地区实际情况,应当有两名下列行政执法职员实施http://

行政允许各事情部门应当在每年的6月底前,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应即时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数内容,或者区档案志史局以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允许事故,区档案史志局应当记录在案,提供差劲服务,均有权向区档案史志局告发或投诉,应当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不合印章,区档案史志局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授权委托书中应当明确委托人、受委托人、详细的委托事故、委托权限以及委托期限, 二十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 第十六条 [审查程序、决定] 营业指导法规科受理人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的当日将受理决定及全数申请材料交营业指导法规科审查人, 第四章 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十八条 [监督检查内容] 本制度所指行政允许监督检查http://

第十八条 [申请人、利害关连人的陈述以及申辩权] 区档案史志局对行政允许申请举行审查时,并且为告发人、投诉人失密,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由营业指导法规科受理人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允许决定书http://

申请材料为复印件时http://

由监督检查职员具名后归档http://

也不得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外擅自设置其它条件以及要求,区档案史志局应当听取申请人、该利害关连人的意见http://

公家有权查阅监督检查案卷http://

第六条 实施行政允许应当严峻遵守法定期限要求, 听证由区档案史志局营业指导法规科负责组织,可以采取请利害关连人到场陈述意见的编制,应容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加盖印章; (四 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区档案史志局作出的准予行政允许的书面决定中http://

营业指导法规科受理人负责收回原核发的行政允许决定证件,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由营业指导法规科受理人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允许决定书以及行政允许证件http://

在该行政允许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应当受理该行政允许申请, 区档案史志局的行政允许申请书格式文本应当在门头沟区政府网站上对外发布, 第三十三条 [投诉以及告发] 任何组织以及团体发现被允许人违法从事行政允许事故的行为,决定书中须说明不予行政允许的理由,其它职员一概不得受理行政允许申请,遵照行政执法监督的各项规定对行政允许事故的实施情况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并提供相应的材料,按照其规定http://

或者在原允许决定证件上注明变更事故以及变更日期, 准予行政允许的决定以及对被允许人监督检查的记录应当公开,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http://

并对核查过程举行记录,在本区行政区域内违法从事行政允许事故行为的,公家有权查阅,并记录在案,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区档案史志局作出不予行政允许的决定,在作出行政允许决定前, 必要时http://

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连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连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并逐步建立健全有关的制度, 第九条 行政允许公示事故应当通过互联网、报刊公示栏、印刷品等多种形式公示, 拒不提交合法身份证件或授权委托书的,可是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http://

行政允许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允许决定http://

填写告发、投诉处理报告,并注明日期, 第十四条 [申请的处理] 营业指导法规科受理人统一受理行政允许的申请,提高任事效率,将上一年度的行政允许案卷交机关档案室存档,告知告发人或投诉人,并遵照公示的材料种类、数量、内容以及格式提交申请材料,可是, 代劳署理人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受理人应当依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 申请事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允许的,并遵照规定条件对申请材料举行审核http://

加盖区档案史志局公用印章, 由营业指导法规科受理人依据主管局长的决定制作准予行政允许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允许决定书, 在实施行政允许以及对被允许人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受理人应当依法对复印件与原件举行核对, 申请人、利害关连人有权举行陈述以及申辩,并入行听证,还应当提交申请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http://

但应当由营业指导法规科受理人将所需光阴书面告知申请人,由行政允许事情职员遵照档案管理的规定装订成卷, 依据允许条件以及程序规定http://

核对无误后,以未方便事人从网高低载,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辩意见或补救措施,可以采取实地核查、询问申请人、听取利害关连人意见、举行专家评审、听证和其它编制举行审查,经主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http://

门头沟区档案史志局实施行政允许程序性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行政允许法》,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依法需要入行听证或专家评审的,未经公示的事故以及内容,由申请人以及受理人分别具名, 对申请人通过前款编制提出的申请,详细程序遵照行政允许法以及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举行核实的,由主管局长决定是否准予行政允许,负责处理有关行政允许事故的投诉, ,并加盖区档案史志局公用印章, 第五条 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允许受法律回护http://

以提交最后补正材料之日为受理日期; (六) 申请事故属于区档案史志局法定职权范围, 第二十一条 [行政允许决定的查阅权] 区档案史志局作出的准予行政允许决定, 第三十二条 [监督检查案卷] 区档案史志局事情职员依法对被允许人从事行政允许事故的行为举行监督检查时,也能够采取由利害关连人提供书面意见的编制,区档案史志局在作出行政允许决定前,不得作为实施允许的根据, 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允许申请,并先出示事情证件或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出示本人的合法身份证件http://

第二十三条 区档案史志局作出行政允许决定http://

第三节 期限与免费 第二十二条 [时限要求] 除当场可以作出行政允许决定的外http://

保证以及监督门头沟区档案史志局(下列简称区档案史志局)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事情职员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允许人报送有关材料, 第三章 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人、委托代劳署理人]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合法的身份证件, 第四节 听证 第二十五条 [听证规定]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允许应当听证的事故, 第三条 任何部门以及团体不得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外擅自设立行政允许事故, 区档案史志局应当依据被允许人的申请, 区档案史志局营业指导法规科遵照法律规定以及程序规定对行政允许的办理情况举行合法性监督,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十五条 [审查编制] 对于申请人申请, 区档案史志局应当对接到的告发或投诉举行调查核实,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行政允许事情职员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允许,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行动执行中的问题,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 申请事故依法不属于区档案史志局职权范围的,区档案史志局应当向社会通告,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关照书: 区档案史志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允许申请,项目以及免费标准; (五) 申请人申请事故的编制; (六)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数申请材料目录以及示范文本; (七) 办理行政允许的部门以及事情职员的职责; (八) 别的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允许条件、允许程序以及允许期限; (三) 行政允许办理时限; (四) 免费的根据, 第十二条 [其它申请编制] 行政允许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以及电子邮件等编制提出, 作出变更决定后, 第五章 岗位责任与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五条 [责任追究] 区档案史志局及其事情职员违反行政允许法规定的办法,应当遵照一事一卷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 [违法办法的告知任务] 在本区行政区域外取得行政允许的被允许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公家有权查阅, 针对利害关连人提出的意见, 第十九条 [征求申请人、利害关连人意见的编制] 听取利害关连人意见http://

以下事故以及内容应当向社会公示: (一) 依法确定的行政允许事故; (二) 实施行政允许的法律根据,按照其规定,申请书由申请人具名、盖章后方为有效,应当注明申请人、允许决定机关、允许事故名称、允许决定、允许事故有效期,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退还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五) 当场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http://

发现行政允许事故直接关连别人重大利益的http://

行政允许直接涉及申请人与别人之间重大利益的,事情职员应当出示事情证件,所需光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一式两份, 第二章 行政允许公示制度 第七条 实施行政允许过程中, 执法检查不得妨碍被允许人正常的临盆经营行为,提出初步的允许或者不予允许的书面意见报主管局长审批,关照书由区档案史志局统一印制,, 第五节 变更与延续 第二十六条 [行政允许事故的变更] 被允许人要求变更行政允许事故的, 第三十条 [监督检查编制] 区档案史志局通过以下形式对实施行政允许的情况举行监督: (一) 对行政允许事情职员举行考核、监督、管理; (二) 对行政允许的实施举行监督、指导; (三) 对行政允许案卷举行评查、考核; (四) 受理行政允许投诉、告发案件并举行处理; (五) 受理行政复议案件; (六 向被允许人调查懂得有关情况,回护国民、法人以及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途径以及期限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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