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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违法形态论
便是行政办法违反行政程序法律规范, (二)步骤违法 步骤违法,而应区别分歧的情形,即其空间界限,且应当然属于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却与法定编制(在这方面往往是书面文件)的详细要求相违背http://
超越了法定的范围、程度等内容,则为程序违法,“法律根据”可作扩大相识,(注:罗豪才主编《行政审判问题研究》,未经当事人同意行政机关单方面决定的http://
也应属于越权办法,(注:章剑生著《行政程序法学原理》,则仍可视为符合法定编制;反之,无论是顺序倒置仍是增加步骤、欠缺(遗漏)阶段http://
如考虑支属关连或伴侣关连而作出决定等,)在这里,假如与基本原则相违背,因为行政主体外部机构及其事情职员相互间的职权逾越并不肯定引起行政主体本身的越权,施瓦茨著《行政法》,对于行政机关的外部机构越权以其所属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行政办法的http://
法律并不容许其各种外部机构及其职员可以互相逾越权限,法律、 法规授权的组织必须在法定的授权范围熟行使,我们将其归进内容违法(违背基本原则)一类傍边(故在此不予涉及),是值得我国立法自创的http://
假如与该特定的目的不相符合,还应包括违反法定的行政合同办法程序和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法规以及行政规章的制定程序);程序违法,受委托组织有三种情形:一是非属于行政机关体系的其它组织;二是属于委托行政机关体系的外部机构;三是其它行政机关(如在没有公安派出所的两头http://
人们往往将它概括为“不作为”,前文所述的行政违法的体现形式如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行政越权等,不履行法定职责http://
在行政审判实践中所反映出来的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详细情况次要有:不履行颁发允许证以及执照的法定职责;不履行回护人身权以及产业权的法定职责;不履行依法发给抚恤金的职责,行政权力的行使不仅要明确符合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http://
即属违法,即行政办法所经历的步骤、顺序、时限和所采取的编制http://
考虑不片面,即表明该行政处罚书不符合法定的详细要求,第265页;罗豪才主编《中国司法审查制度》,《行政处罚法》第49条规定,如对于依申请的行政办法而言,侵吞人身权、产业权的其它不履行法定职责办法(如不履行复议职责)等,即这种违法的体现形式是从主不雅观层面来予以认定的,(4 )受委托组织超越权限委托范围, 在书面文件上必须载明行政机关作出的理由,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未盖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印章,这种将该类越权情形都视为委托行政机关的越权办法是不适当的,由于分歧的行政办法所采取的步骤是分歧的,我们粗略分为如下几种类型:(注:如从内容方面来判断的话,有人以为“以探讨详细行政办法超越职权为内容的课题只有围绕行政主体职权展开会谈才有意义,(3)欠缺告知法律救济方法或期限http://
必须要先经过申请人的申请而行政机关未经申请人的申请即自动作出的,即客不雅观实际情况决定不行能使行政办法的内容得以实现,此时并不构成程序违法,第44页,可是,行政机关的外部机构设置及权力行使的外部分配又有甚么意义呢?当然,在此不予涉及)http://
步骤违法的详细形态也是分歧的http://
其二,内容越权的详细情形次要有:(1 )超越法定的光阴范围(并非指超越程序上的法定期限http://
但不考虑特定案件的是非曲直;(7 )行使权力明显的差别理,如办法欠妥、手法与目的不适应、处罚畸轻畸重等,会导致行政相对人无所适从http://
行政违法形态论了其行政职权行使的空间范围,超越委托权限范围的办法http://
或者没有考虑相关因素, 其二,行政机关采取法律所胁制的编制的,我们只是从某一角度来分析的,行政办法的内容违法,)这种认定程序违法的标准的设计,(2)欠缺理由说明,第114页,如有人将其列举为八类:(1)不正当的目的;(2)不应有的忽略;(3)考虑不相干的因素;(4)错误的动机;(5)不作为或迟延;(6)反复无常;(7)程序欠妥;(8)手法欠妥http://
六个月光阴即为有效的光阴的范围,第571页,并不构成行政越权;可是在行政机关的外部则构成越权并应承认其违法性,与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不不合, 其三,即应该考虑的法定因素而不予考虑,而未涉及多种混合违法的形态,违背权力行使的特定目的,仍是违反程序合理,与法律规定相抵触,在没有法律根据的情况下而行使权力或者作出行政办法的,(注:见《澳大利亚1997年行政决定(司法审查)法》第5条的规定,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等,《法学研究》1996年第2期,但光阴不得超过六个月,《东吴法律学报》第八卷第二期,如执法职员先诱使行政相对人违法然后再施以处罚,都属此种类型的行政违法,但由于行政机关没有履行告知的义务而使当事人的救济权利行使受到了影响, 即行政机关不在其法定的裁量范围内选择或决定http://
不然就构成越权,对外部越权仍是有探讨必要的,人们日常忽视对此种越权办法的探讨或者不将其作为一种行政违法的体现看待,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而且还要求行政主体中的外部机构及其职员也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熟行使,或者不得与法律规定相抵触http://
没有理由的说明即构成编制违法,是指行政办法的作出违反法定的期限,未告知虽本身并不影响行政办法的合法性,既可指违反整体的程序过程,行政办法作为一系列过程, (四)违反行政公道性原则以及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办法的内容不仅要符合法律的明文规定,人们日常以为,滥用自由裁量权即指不适当(improper)或差别理(irreasonable )地行使自由裁量权,违反行政公道性原则http://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往往有着必定的地域限制http://
因此,就是期限的要求,我们以为,第63—64页,而只有学相识释,而不管是强行性程序仍是恣意性程序、是次要程序仍是重要程序、是内部程序仍是外部程序http://
(三)随意裁量 随意裁量,有关行政办法的内容违法,只有外部机构及其事情职员举行的职务或应用职务举行的办法越出了行政主体法定权力时,如基于不道德决定信心的考虑(如泄私愤、公权私用)等,合理原则既要求整体上做到合理,但与法律的明文要求不相符合,至于违背行政公道性原则(适当性、必要性以及比例性)以及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对行政办法的作出法律往往要求其具有必定的编制且符合详细的编制要件,第407—409页,关照当事人入行听证的光阴、地点,即没有采取法律所要求的编制或者采取法律所胁制的编制,即属此种情形的违法http://
理论界有多种不雅观点,)(4)未记载其它首要事故,与法律根据不相符合的内容违法次要有三种体现: 其一,基于不正当动机的考虑,如先裁决后调查取证, (三)现实以及法律上不行能 行政办法的内容在现实上或法律上都不行能实现的,从履行义务角度而言又体现为“不作为”即不履行法定职责办法),不然即为越权无效办法,这类越权办法所发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该被授权组织承受http://
也应属编制违法,对违反该条例的办法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可以扣留船长职务证书http://
这样即承认行政机关可以自由采取必定编制http://
考虑不相关因素,简单地说http://
但我们在这里只将未归进上述各种体现的内容上的违法在本部分予以阐述http://
立法以及司法上都无明确解释以及界定,滥用职权次要体现在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上(自由裁量权的违法行使有越权裁量、滥用裁量以及弗成使裁量权三种形式),(注:朱新力著《行政法基本原理》http://
本文中各种行政违法的体现形式归类,因为其它因素的影响行政机关经常变换自己的主张以及决定,比方,对不确定法律概念(即弹性法律用语)作恣意扩大或缩小解释,行政机关权力的行使在目的上不仅要符合其特定的目的,)等等,浙江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如行政机关在对当事人的违法办法举行处罚时,是指行政办法明显的差别理,既不得为自己设定行政职权http://
(2)超越法定的裁量范围http://
法律不仅要求行政机关在对外行使职权时必须在其法定界限熟行使,都应属违反合理性原则之列,还必须符合法定的目的,违背权力行使的日常目的,既应包括违反法定的详细行政办法程序http://
也应包括违反程序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如程序合理原则);违反法定程序, (四)明显违背常理 明显违背常理,这方面的详细情形次要有:(1)未签署或盖印http://
这样可以避免实践中认定行政违法办法的困境,程序违法,) (一)与法律根据不相符合 行政办法的内容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根据并且与法律根据相符合http://
我们有必要特别介绍澳大利亚关于滥用职权情形的立法概括:(1)行使权力时考虑了不相关因素;(2)行使权力时没有考虑相关因素;(3)行使权力不符合法定目的;(4)行使自由裁量权系基于不道德决定信心;(5)行使自由裁量权系基于别人的指示或下令;(6)行使自由裁量权虽符合法律或政策,并且这种合同应无效,又可指违反每一个程序要素,则并没有把握滥用职权的本质特征,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以及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以及作出决定的日期,无论是法内因素的考虑欠妥,行政公道性原则包括适当性、必要性以及比例性三个子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对现实或法律因素有不正当的考虑,对此至少应答应给予当事人较长的法律救济期间http://
随意裁量次要有下列几种详细情形: 其一http://
对如何认定滥用职权,我们并不以“不作为”来概括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办法,因此,应构成滥用职权http://
如我国《行政处罚法》第39条规定,即应周全考虑以及衡量各种因素而却忽略了某些方面的因素,,恣意而为或者反复无常, 如被申请机关否认自己对申请事故具备管辖权或处理权的;(2 )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第31—32页,假如不承认外部越权的违法性,即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而不能因未告知就缩短当事人的救济权利行使期限,我们以为,另外, )在这里,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县或市公安局可以将五十元下列的罚款或者警告委托乡政府行使),浙江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即属滥用职权,《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为了包管行政的效任性,有人概括为不正当的目的、错误的以及不相干的原因、错误的法律或现实依据、遗忘了其它有关事故、不作为或迟延、背离了既定的判例或习性等六种, 其四,第22页,并分别予以阐述,行政办法在内容上必须合乎法律上的规定,如没有记载决定的日期、决定的内容等http://
其三,则属滥用职权,北京都范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在学理上人们往往有分歧的概括http://
(注:参见杨解君等著《依法行政论纲》http://
都应属于滥用职权http://
(注:(英)n·斯蒂文森著《宪法与行政法》,违反行政合理性原则,只要是法定的程序http://
包括行政公道性原则以及行政合理性原则,假如整体上虽然符合合理http://
违背法定的目的http://
假如法律并没有要求行政办法必须以何种编制而作出,1995年3月版,它可分为现实上的不行能以及法律上不行能,转载请注明出处! http://
《研究生法学》1995年第1期,任何一个有正常理智的人都不会作出这样的办法,反复无常是指在现实以及其它情况无变化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每一项行政职权的行使,或者考虑了不相关因素,假如以显失合理、不符合法律目的或者违背公道性原则等来表述滥用职权,第297—298页,(注:参见江必新著《行政诉讼-疑难问题探讨》,对判断程序违法办法是有积极意义的,但须注意的是其它规范性文件本身必须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符合而具备法律效力),假如行政职权的行使追求的是法外目的http://
假如符合法律条文在详细内容上的规定, 高家伟译《对行政办法的司法审查:越权无效》,而宜将它看作一种内容违法的办法,法律要求行政办法必须在必定的期限内作出,鉴于这些体味,即指行政权力的行使不符合法定的目的http://
没有考虑相关因素,如在英国,法律上不行能, (二)考虑欠妥 考虑欠妥,总应有一个光阴限制,不然即为期限违法(当然这种违反法定期限的办法,(注:(美)伯纳德,虽符合法律的规定却没有考虑到详细事宜的是非曲直http://
在实践中, 其二,比方,是实践中一个较难把握的问题,就不宜将它视为一种滥用职权办法,即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的外部机构及其事情职员互相间逾越职权, 6、内容违法 行政办法总包含了必定内容http://
我们以为,这种越权日常孕育发生在分歧地区的两个职责不异的行政主体之间,也应属于违反合理原则,或者欠缺送达或关照布告,如交通警察以言语、手势或口哨来指挥交通,则构成行政程序违法;二是行政主体违反次要程序应为行政程序违法(违反重要程序的则不构成程序);三是行政主体滥用行政程序职权应定为行政程序违法,有人以为行政程序的违法有三个标准:一是行政主体违反强制性程序或超越恣意性程序而实施的行政办法, 从立法上明确界定某种行政违法办法的详细体现形式,外部越权,不然即属超越地域管辖范围而应归进无效,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办法,另外,次要是从客不雅观方面来判断内容是否与法律的规定或要求相不合,包括如下几种详细情形: 其一,即必须违反法律规定才有实现的可能,)其详细情形次要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目的、不相关的考虑以及差别理的决定http://
它详细包括不符合事物的客不雅观规律、不符合正个体人的理智判断等,则行政办法的作出对行政主体以及行政相对人都不具备任何意义http://
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就违背了处罚的目的, (五)内容越权 内容越权http://
明知当事人有减免情形而不予考虑, 杨解君 上一页[1][2] 《行政违法形态论》一文由3edu教育网摘录,假如不能在主不雅观上确定权力行使臣是否“滥用”,第256—263页,方为合法的行政办法http://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即超过法定的期限仍不履行的;(3)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四、滥用职权 关于滥用职权,现实上不行能, (一)违背法定目的 违背法定目的, )对主不雅观方面难以确定而客不雅观上(即办法了局)违背这两项原则的办法,即构成滥用职权,(注:参见朱新力著《行政法基本原理》,假如无法律根据或者虽有法律根据却与法律规定相违背的,编制违法又可分为两种详细形式: 其一,)对这三个子原则的违反都应属行政违法,《人民检察》1993年第8期http://
从与行政相对人的关连来看http://
行政机关采取口头编制的则为违法(如行政处罚决定只能利用处罚决定书的编制而行政机关却作出口头处罚决定即属编制违法);假如要求采取公开的文件形式而行政机关却采取外部文件形式的即为违法,在此, )这些详细的判断方法对司法实践是颇有参考价格的,也不得为行政相对人设定权利或义务,如扣押当事人所借的财物作典质,又如《行政复议条例》第46条规定,如对伟大数额的罚款要求当事人近日交清(但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决定了其不行能在一天之内交清全数款项)、对已死亡的国民仍决定予以行政拘留等,行政办法的作出总是基于必定理由的,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都必须遵守,中共中心党校出版社1998年版,假如没有必定内容的存在,超越法定的裁量范围包括超越法定的办法的种类(如公安机关在治安处罚中作出拘留、罚款以及警告以外的处罚)、法定的数额幅度以及对象适用范围等,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http://
都应在此之列,在这里,如对不异的事宜作出分歧的处理, (六)外部越权 外部越权,那么,不然即构成行政办法内容上的违法,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 5、程序违法 行政程序http://
徐炳译,这类违法办法详细可分为:其一,(注:李祖军:《“滥用职权”刍议》http://
行政违法在体现形式上还可能呈现多种形式或交叉,受委托组织自行超越委托权限范围的办法后果应由委托行政机关承受,而执法职员假如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即为违反法定的编制,或者未经听证程序(对需要经过听证程序的),但在详细程序步骤上违反合理,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概括目的即必须保护以及保证人民的利益、国家利益以及大众利益,参见洪家殷:《论违法行政处分-以其概念、原因以及法律效果为中间》,(注:罗豪才主编《中国司法审查制度》,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实质即在于平等对待、相应处理, 行政办法特别是详细行政办法作出后必须告知当事人寻求救济的编制或期限,第70—71页,但我们以为http://
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还需要在其外部机构及其职员中举行详细的再分配http://
其二,其法律后果应由行政机关承受;至于非属于行政机关体系的受委托组织以及其它行政机关的超越委托权限范围的办法应由它们自己承受,如甲地的税务机关到乙地税务机关的管辖地域征收税费,即违反法定的阶段、顺序过程http://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即行政职权的行使所基于的因素没有法律根据或者与法律的规定不相容,)在国内,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故: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现实以及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以及根据;行政处罚的履行编制以及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版权归作者扫数,不然即构成期限违法,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 每个行政机关或者被授权组织都必须履行法律所付与的职权以及职责,第264—265页http://
或者缺漏调查程序而直接作出裁决,第171—172页, 其二http://
)我们觉得,也应属行政违法,浙江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另有人则将其概括为五种情形:背离法定目的、对不确定法律概念解释的严正欠妥、行政不作为、不正当的程序、办法的了局显失合理,为了达到实现团体利益或小集团利益的目的,如规章以及其它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或法规相抵触http://
即为程序违法;对于依职权的行政办法而言,此类违法体现为有法律根据或充分授权,假如与法律或法规的规定相抵触则属内容违法,假如行政处罚决定书欠缺此中一项,第22页, 即行政机关在公道的履行时限内不予答复或未明确答复(即持一种不置可否的态度)http://
都属于内容违法,考虑欠妥的滥用职权有以下详细情形: 其一,或者考虑不周,如《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入行听证的http://
)我们以为,不然便可认定为行政程序违法,它包括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两头性法规和规章(与法律法规相符合的规章)以及其它规范性文件(详细行政办法的作出偶然还需要根据其它规范性文件,这种随意解释并适用于同类的详细案件时,第200—203页http://
就滥用职权的体现形式而言,违反法定的编制,)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反复无常,因此http://
违反法定的详细要求http://
或者增加办法的手续等都属步骤违法的详细体现,即属滥用职权http://
也可认定为内容违法,)也有人将它归纳为三种次要体现:动机以及目的违法而追求欠妥利益、事情编制以及事情态度武断跋扈、办法了局显失合理,无法律根据,(注:台湾学者洪家殷师长教师对此亦有不异的看法,无论是违反办法的了局合理,违反法定的程序既应包括违反法律明文规定的程序http://
(注:朱新力著《行政法基本原理》,还必须符合其基本原则, 如行政法规须经总理签署而未经总理签署即予发布的,又要求在详细事宜或症结上做到合理,这些不雅观点次要有:违背法定目的说、显失合理说、综合说(违背法律精神)、列举说(各种体现形式的列举)和违反行政公道性原则http://
假如采取不能为行政相对人所明白的编制则应为编制违法,http://
人们往往多将这种体现概括为“显失合理”http://
如采取不法手法调查取证即属于此列,在实践中不作为容易与否定性作为相混且难以识别,该办法才属行政越权之情形,假如法律要求行政办法采取书面的编制,行政办法虽符合法定的编制,(3)被授权组织超越法定的授权范围,甚至任何一个有理智的人都不会那样行使权力;(8)行使权力时反复无常;(9)以其它编制滥用职权http://
是指行政办法的内容按法律的规定不行能实现,《人民检察》1993年第8期http://
因此,”(注:朱新力:《论行政越权》http://
以达到不法目的,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其五,其二,曾有人倡议采取下述方法:(1 )考察案件自身情节与裁量了局的关连;(2)考察案件与案件之间的关连;(3)考察案件现实与法律规定的关连;(4)考察法律条文本身的内容,却与法定的目的不相符合,次要以行政公道性原则为判断依据 对滥用职权的认定,也属程序违法;而对于行政合同办法而言,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明显违背常理的滥用职权办法, (注:李祖军:《“滥用职权”刍议》,行政机关无法律根据或法律的授权,滥用职权次要是就权力行使臣在主不雅观上故意违背法定的目的、原则来说的,第409页,不然即构成违法失职办法,对于行政机关来说,行政机关应自动作出却不自动作出的http://
我们将滥用职权概括为如下几类详细体现http://
受委托组织应当在委托行政机关所依法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职权,行政机关只有在其管辖的空间范围熟行使其行政职权才具备法律效力,我们将程序违法的形态归纳为如下几种次要形式: (一)编制违法 在大多数情况下,)而在美国,或者须经上级机关批准而未经批准的办法,法律往往规定了相应的目的(或者明文规定或者表现在法律条文的背后),无论是国内仍是国外对其列举是不尽不合的,常体现为:(1)明确拒绝履行http://
(注:王名扬著《英国行政法》,都应引起违反法定程序的法律后果,反复无常,仍是考虑了法外的因素,因此, (三)期限违法 所谓期限违法,次要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当场收缴罚款的,越权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任务,此种情形属于程序违法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