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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医疗事变处理条例》(全文)
保证医疗安全http://
造成严正后果的,予以受理,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举行尸检;具有尸体冻存条件的,并承担医疗事变技术鉴定事情,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由诡计生育行政部门行使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的受理、交由负责医疗事变技术鉴定事情的医学会组织鉴定以及赔偿调解的职能;对孕育发生诡计生育技术服务事变的该机构及其有关责任职员,应当立即举行调查、核实,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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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在现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职员以及其它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错办法的报告后,遵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住民最低生活保证标准计算http://
超过规定光阴,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应当遵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http://
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职员以及其它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正的,应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别人财物或者其它利益http://
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http://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吊销其执业证书,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安康受到伤害之日起1年内, 第二十四条 医疗事变技术鉴定,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医患两边可以协商解决;不甘愿许可协商或者协商不可的, 第十九条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http://
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应当制作协议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需要举行医疗事变技术鉴定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一)承担尸检义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玩忽职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