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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律师费问题

追问: 跟责任无关的吗 回答: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合同法也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胜诉方支付的律师费,是由于败诉方的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符合民法通则关于当事人由于违反合同或侵权给对方造成损失,应予以赔偿的规定。

再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可见,由败诉方承担证人的作证费用是警戒、惩罚民事违法当事人的一种客观需要。既然证人出庭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可以获得支持,对于同样由于败诉一方的原因而产生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当然也应予以支持。

 

不过我很奇怪的是:既然事故的主要责任在对方,那应该是对方赔偿给你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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