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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律师权威解读
《》示范文本律师最新权威解读
《解读》说明:
《解读》内容将涉及商品房买卖过程中的购房签约、收房入住、物业管理等阶段的所有常见的法律问题,同时提出细致严谨并具有操作性的律师建议。
《解读》紧密结合目前市场的现状,根据现行房地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及指导意见,并从发展的视角,为购房人全面解析在商品房购买过程中必须面对的诸多问题点和不确定因素,旨在帮助购房者做到心里有数,清清楚楚选楼,明明白白签约,高高兴兴入住。
把阅读的方便和操作的实用送给购房者,把法律的精微和程序的繁复留给我们!
《解读》之《商品房买卖合同》篇
【前言】
目前国内大部分城市房地产市场上通行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都是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编号:GF-2000-0171)为指导范本进行操作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编号:GF-2000-0171)是在1995年版本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和完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并颁行的。所谓示范文本严格说虽然只是一种参照、指导、提倡上的意义,但在实践中一般都成为了房产交易行为中必要并唯一的应用文本。需要指出的是,鉴于中国房地产市场尤其是商品房市场的迅速发展和各地政府在商品房销售市场管理实践中发现的诸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产生的法律和政策问题,有些地方政府已经开始施行或正在修定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以期从房产交易的源头上治理和规范行业的发展,减少因此而产生的房产交易纠纷。可喜的是,地方新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都在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行为的问题上作出进一步的明确的表示,从而加强了对购房者交易风险的控制能力,在立场鲜明地维护购房者的利益的同时,也为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竞争环境。考虑到更多的省、市地方依然是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编号:GF-2000-0171)为实际操作范本(成都市如是),《解读》之《商品房买卖合同》篇将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编号:GF-2000-0171)为参照文本为您逐条详解。为求您阅读理解的便利,我们更多会注意到对条款的理解和可能产生的问题,以及如何应对和对现行的法律规章政策的解释。即着眼于发现问题、提出问题、解决问题。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说明部分,此部分是为对示范文本本身的解释和说明,并不包含在实践中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之中,您在购房签约过程中是看不到这段文字的。但其涉及合同的填写方法并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条款的效力,所以您需要了解以下内容。
【原文】
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7、本合同条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律师释义】
★ 说明第二条通过对“商品房”含义的界定明确指出了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适用范围。其一,房屋必须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也就是说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其二,二手房买卖因其个案差别较大,一般不适用于本示范文本。
★ 说明第三、四、五条明确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填写方法和注意事项。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合同中手写部分为优先项(约定优先,效力优先),在实践中往往表现为开发商通过打印机套打格式合同的形式,打印的文字内容都会出现在下划线的上方,是比较容易识别的。其中选择项有“【】”和“ ”两种形式,“【】”操作是直接在其内容文字上打“√”,“ ”则是要么直接填写约定内容,要么在上面打“×”。也就是说,示范合同文本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双方自愿约定条款内容留有了足够大的空间,而恰恰是这些空白项和选择项正是需要开发商和购房人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内容,开发商套打在合同文本上的内容也仅仅表示了开发商单方的约定意愿,购房人应尤其对此加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