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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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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2005年10月11日    投稿人:陈韬律师    点击:次    

摘要:本案被告保险公司以原告驾龄不满一年为实习驾照因在高速公路驾车出险为由拒赔,原告委托四川恒成陈韬律师代理诉讼,本案以原告胜诉而告终。

 

代理词

   审判员:

    四川恒成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许坤的委托,指派并经得许坤本人的同意,由陈韬律师作为其特别代理人依法参加诉讼。本代理人接受委托后,认真归纳了案卷材料,查阅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尤其是经过刚刚结束的法庭调查,使我对本案事实有了非常清楚的了解和认识。我认为:涉及本案的焦点应有两个,一是被告方拒赔理由于法无据,二是承保的机动车辆殘损应推定为全损,为了能充分说明我的代理观点,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是一宗典型的格式合同,但被告末完成格式合同应履行的义务

    而本案被告提供的合同条款内容并末向原告提请实质上的合理注意,对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尤其是专业术语也不见原告已获得释明,被告对是否已尽了明确说明之义务庭前无证据出示。

        二、被告末尽明确说明义务,除外责任条款应视为无效

   (一)、被告提醒注意方式不合理

   (二)、被告提供的免责条款无效

生效的《道路交通法》剔除了该条款。原告认为只要驾驶员许军的证照是合法的,他就有权利在道路上行驶,无论是高速公路还是其它公路,况且被告援引的管理办法只是规章,不具有审理案件适用法律的层级,且是倡导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因此说被告以该无效条款主张免责是不合理的也不是合法的。

    2、被告提供的“实习驾驶员不准上高速公路行驶”条款末向原告提醒注意和详细说明,亦应确认为无效

  被告对拒赔引用免责条款末作明确说明,也即是指,原被告在签订合同时,责任免除条款应当在保险单上或其它凭证上对有关免责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做出解释,保险人对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本身不能证明保险人履行了说明义务,而判断的标准在于能否达到使投保人明白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的效果,仅仅提示阅读义务,但对于免责条款中的专门术语,普通人不易理解的,则保险人还应解释其概念、内容和法律后果。我的当事人对实习驾驶员的概念理解不清,被告方也无相应证据能够证明已方已经尽了明确说明义务。其实明确说明的有效方式并不难把握,应当就每一险种拭制一份通俗易懂的说明书作为投保单的附件,说明书一式二份以双方当事人签名表示说明义务的履行。但是从本案不难看出,被告为保护自身利益,设立免除责任的条款,签约时即不向原告提醒,也不作任何说明,致使我的当事人懵懂签约或被迫接受其条款。

提醒法庭注意:

   一、从单车事故现场照片及蓉驰公司车辆存放处照片我们可作以下归纳:

   审判员:根据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我的当事人因出险事故受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被告就本案而讲确实存在过错,请审判员公断,并希望采信我的代理观点,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5年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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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人:陈韬律师四川社科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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