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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共有房屋经典案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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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共有房屋经典案例判决—善意第三人利益受法律保护 (2011-05-11 17:17:12)

标签: 房产纠纷案例 共有房屋私自处分出卖 无权处分 善意第三人

无权处分共有房屋经典案例判决善意第三人利益受法律保护

 

关键词:共有房屋  私自处分  出卖  善意第三人  合同效力

基本案情:

原告邢红、邢义、邢清和被告邢柱是兄妹关系,由于父母邢武、刘英分别于

三原告诉请的理由是:

被告邢柱辩称:原告所述事实属实,原来归父母的石景山区麻峪南沟甲号院一直有邢柱管理和使用,

被告周顺辩称:一、买房时原告是否清楚是否知情,本被告不知道。本被告是通过中间人认识的邢柱。邢柱当时说诉争房屋不牵扯其他人,就是邢柱的,以后如果发生拆迁,所有的费用都归被告。二、本被告与邢柱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且约定如买方要办理房产等手续,卖方给予提供所能提供的一切证明,由买方自行办理各种手续,卖方给予积极协助。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不能买卖只是管理性规范,但不是强制性效力规范,因此,尚未取得房产证不影响买卖协议的效力。三、本被告属于善意第三人,与邢柱签署协议时,只有邢柱在管理使用诉争房屋,且声称是自己的私宅,没有牵扯其他人。其次,买卖该房屋是本被告已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共计

经审理查明:邢红、邢义、邢清和被告邢柱是邢武、刘英夫妇所生子女。邢武于

周顺于当日向邢柱支付了购房款14万元,邢柱亦将诉争房屋交付给周顺。周顺及其妻子任英、其子周某搬入居住至今,并将户口迁入诉争房屋处。

本案庭审中,邢红、邢义、邢清表示,诉争房屋是邢武夫妇所有,

邢柱对邢红、邢义、邢清以上陈述及所持证据均认可。周顺对此表示不了解,因证人未出庭,对其证言不认可。

邢柱表示,诉争房屋是其自己翻建,实际翻建为北房三大间,面积80平米左右,其曾向规划局提出申请,但最终未能办理下来。诉争房屋始终由其管理使用,其认为诉争房屋为其个人私产,其有权自行进行处分,故将诉争房屋卖与周顺,亦未告知三原告。

周顺认可其购买的诉争房屋实际为北房三大间,面积80平米左右,合同写为四间,是考虑日后办证方便。邢柱在出卖诉争房屋是向其表示,诉争房屋上不牵扯到其他人。

邢红、邢义、邢清表示,其自上世纪80年代起即几乎未再去过诉争房屋处,诉争房屋一直由邢柱管理使用并出租。邢柱翻建房屋的具体情况不清楚。

周顺表示,农工商公司出具的《房屋证明》系其妻任英前往办理,其中面积写作60平米,是因其不清楚诉争房屋具体面积。

三原告对于该《房屋证明》不予认可,认为农工商公司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房屋买卖价格亦不合理。

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诉争房屋处于集体土地之上,未能办理房产证。

邢红、邢义、邢清表示,在诉争房屋买卖协议上作为中保人签字的邢祥是其本家侄子,又是周顺之妻的表弟,双方存在亲戚关系,故周顺应当知道诉争房屋上存在邢红、邢义、邢清三位权利人。

周顺对于邢祥的身份不持异议,但表示邢祥只表示邢柱有房屋要出卖而帮忙联系,未提及房屋来源情况,亦不能据此认为周顺知道邢红、邢义、邢清所称的诉争房屋存在其他权利人的情况。

上述事实有证明信、《房屋证明》、《房屋买卖协议》、收条、户口簿、土地房产所有权存根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首先,当事人就自己主张的事实有义务提供证据。虽然邢红、邢义、邢清与邢柱对于基本事实陈述一致,但就本案诉讼而言,双方之间存在一定利害关系。邢红、邢义、邢清主张自己是诉争房屋的权利人,但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加以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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