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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经典行政案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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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经典行政案例之——撤销房产证之诉作者:杨统河 时间:2012-02-05 查看(2)
下面是本律师代理孟女士一审的代理词和二审的答辩状及银行上诉状。
代理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我作为本案原告孟女士的诉讼代理人,参加今日的庭审,开庭前我认真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结合庭审情况,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对孟女士房产进行抵押登记的程序违法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查验原告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和原告的登记申请,就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是被告的法定程序。但是,
二、被告对孟女士房产进行抵押登记的依据不足
由于被告提供的抵押登记合同没有经过公证,也没有证据证明该抵押登记合同是原告提供的,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向被告提出过抵押登记申请,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在办理登记过程中对原告进行过调查,并且通过对抵押登记申请书上的签字鉴定证明被告在抵押登记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的情况,无法排除被告提交的抵押登记合同也不真实的情况,且庭审中原告不认可该抵押合同上的签字,原告也没有申请鉴定。被告提供的抵押登记合同真实的证据不足。
综上,被告济南市房管局在无权利人之一孟女士申请且未查验孟女士代理人有效证件的情况下作出了予以抵押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实属违反了法定程序,依据不足。故请法庭依法撤销被告的抵押登记行为,使原告的权利不再继续受到侵害。
答辩人:孟女士。代理人杨统河律师。
因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光明支行(原审第三人)就孟女士诉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一案提出上诉,答辩如下:
上诉人提出一审被告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依照本案第三人提供的《公证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审核审批程序合法,即为真实有效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答辩人孟女士认为,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合法有效,无撤销的理由。
首先,已证实一审被告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在进行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的过程中违反了审批程序,没有尽到法定的审查义务,在无答辩人孟女士本人申请,没有查验权利人、申请人身份证明的情况下作出违法行政行为。一审被告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进行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法定程序,有多个审核审批环节以确保行为无误,而不能仅依照《公证书》作出。且上诉人提到的《公证书》已有相反证据证明其不真实性,足以推翻该项公证。一审被告的行为直接损害了答辩人孟女士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依法撤销其违法登记,以停止对答辩人孟女士合法权益的侵害,是完全正确的。
其次,本案第三人的各种情况是否属实及答辩人孟女士的户籍地是否变更、与孟女士的财产是否已分割并不能成为被告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违反法定审查程序的法定理由。另外,对上诉人多次提到的第三人与答辩人孟女士纠纷,属民事法律关系,答辩人认为民事纠纷非行政诉讼审理范围。
答辩人孟女士已提供证据证明其合法权益因一审被告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违法行政行为遭受严重侵犯。请法院依法公正判决,保护答辩人孟女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相关单位在实现职能、为百姓服务时,要遵守程序、按章依法办事。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孟XX
日
行政上诉状(节选)
上诉人齐鲁银行
请求判决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首先,该份《公证书》的办理申请人是本案第三人亲历之所为。既然签名不是被上诉人孟女士的亲笔所签,也应有本案第三人承担责任。一审被告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依照本案第三人提供的《公证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审核审批程序合法,即为真实有效。一审法院不应当作出撤销抵押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