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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医患纠纷的成因特点及对策
鼓楼区司法局 赵威
近年来,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江苏省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处置和治安秩序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今年5月,卫生部与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通告里提出医患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但是,医患纠纷仍然矛盾频发,医闹现象也时常出现。鼓楼区作为南京市医院分布最为密集的地区,共有各类医疗机构220家,其中三级甲等医疗机构8家,二级医疗机构4家,医患矛盾的发生率是相对较高的,因医患纠纷而引发的不安定因素已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公共安全问题。
一、医患纠纷现状及特点
(一)医患纠纷发案频繁,数量有增无减。医患关系不仅是当今普遍的社会关系,还与社会保障制度、法律制度息息相关,我国的医疗制度一直进行着改革,目前仍处于探索阶段。医疗资源分布不均,医疗机构过分向大城市集中,导致患者不能被合理分流;患者迷信“专家”、大医院的治疗水平;进口药品、先进材料等医疗用品、设备的高频率推销、使用;患方对医疗结果期望值过高,认为花费了相当的医疗费用却得不到想要的结果等原因,都使得患方对医院方的信任度下降,解决医患矛盾的问题刻不容缓。现如今南京市鼓楼区的大部分医院都设有医患沟通中心,这为患者提供了排忧解难的作用,但是往往出现医疗纠纷,医院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多数不愿意承认自身的过错、责任,很多纠纷都仍然在医院里得不到很好的解决。从数据分析,2011年,鼓楼区19家大小医院医患纠纷中:医患双方自行和解的纠纷有666件,人民调解的纠纷是198起,卫生行政部门解决的有52起,法院诉讼的有72起,从中可以看出医患双方自行和解的纠纷占总数的67.4%,比例是相当高的。
(二)医患纠纷中责任难以确认。在调解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医疗责任不明确,医院方认为无过错,不因承担责任,而患方认为医院方存在责任,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这时候,医调委或者医院方会提出通过医学专家咨询或者鉴定来确认医院是否有错,但是很多患者都认为医学会和医院“就是亲爹和儿子的关系”,很多医学会专家也都是当地医生,跟出事医院关系紧密,无论是医学会还是医学会以外的司法鉴定机构,都可能面临不被患方或医方信任的结果。
(三)社会危害性大,造成恶劣影响。医患纠纷的日益增多以及处置失原则、责任缺认定、赔偿无标准,医方“息事宁人”的心态和患方“有闹有赔、大闹大赔”的经验助长了“医闹”的增多和升级,造成医患双方均不满意,社会反响大,负面影响深。在现实中,医方往往以“人道补偿”代替“责任赔偿”,造成医疗责任的不清不究和赔(补)偿金额的相互攀比,对今后纠纷的公平公正处置带来更大的障碍。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执业环境恶化,人人自危、时时自警,消极医疗重新抬头,过度检查成为医生诊疗活动中保护自身的常规手段,反过来影响了患者享受科学适宜的医疗服务。虽然患方的诉求索赔行为本身带给医方以监督和警示,有利于推进全社会医疗服务水平的提高,但当前许多患方的无序过激行为,对社会的负面作用同样很大。
二、医患纠纷具体原因分析
(一)解决医患纠纷的渠道不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医患纠纷有三条解决途径,即:一是医患双方共同协商解决;二是卫生行政机关调解解决;三是直接向法院起诉。但是在规定中,均没有涉及到医患关系中的具体条款。
(二)患方自身原因。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法律制度逐步健全,患者的法律维权意识也提高到一个新的阶段,对医院治疗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医疗过失和差错行为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医患双方信息的不对称和受患者自身知识水平所限,容易对医疗效果产生过高的期望值,对病情的发展过于乐观或估计不足,一旦治疗效果与患者所期望的结果有所背离时就难以接受,从而导致发生纠纷。
(三)现行医疗事故解决机制明显缺乏足够的公平性和公信力。医疗纠纷主要由作为第三方的医学会出具鉴定结论,但由于医患间的信息严重不对称,很容易导致鉴定结果简单草率甚至偏向医院。医学鉴定短则半年,长则一两年,患者及家属等不及,致使医疗官司久拖不决。司法程序耗时又费钱,医疗暴力事件往往成为获赔最见效的手段。“小闹小赔,大闹大赔,不闹不赔。”一旦暴力袭医事发,政府出于维稳,往往不分青红皂白要求医院“花钱买平安”。
三、医患纠纷冲突防范及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