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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问题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不同的原因,导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得不到很好的保障,最为常见的就是在离婚案件中关于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和保障问题。在本律师代理的数件离婚案中,夫妻双方往往都想直接抚养孩子,于是抚养权的争夺,常成为离婚案件争议的焦点。
离婚诉讼纠纷案件中子女常被分为三个不同阶段:哺乳期之内的婴儿(一般为2周岁之内)、哺乳期后的子女(2-10周岁)及有一定识别能力的子女(10周岁以上)。 法院对上述不同阶段子女抚养权判决原则如下:
一、如还在哺乳期之内的婴儿,当离婚双方争养子女而发生纠纷的时候,对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子女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这是从有利于婴儿发育成长上考虑的,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对哺乳期后的子女,他们的抚养问题应依法先由父母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则可由法院判决,法院应根据子女的权益和父母的实际情况判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三、在子女已有识别能力时,应当考虑子女的意愿。此外,对于离婚一方已年老患病,不能再婚、再育的情形,也应根据实际情况考虑他们抚养子女的要求。总之,子女的抚养权无论判给哪一方,其原则上都必须综合考虑是否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有利。
本律师曾遇一案例:2009年,甲女与乙男经朋友介绍相识,两月后两人登记结婚。因两人婚前缺乏了解,性格及生活习惯差异较大,婚后经常吵架。2010年儿子出生,儿子的到来并未缓和双方矛盾。今年3月,乙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两人表示同意离婚,对财产分割也无异议,唯一的矛盾焦点是在儿子的抚养权问题上。甲认为乙常出差,无暇照顾儿子。乙提出甲婚姻存续期间长期赌博、常夜不归宿,如其取得抚养权则无法照顾儿子日常生活。并且乙提出自己工资收入较高可为儿子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经法院判决,乙取得抚养权,甲每月支付抚养费用1200元。
我们常说某方取得抚养权,实际是指取得与小孩一起生活的权利,并不能免除另一方按月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在一定条件下,可根据父母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依法变更子女抚养权。
办理了一些离婚案,本律师认为当事人若想取得抚养权,最好平常多照顾孩子,增加与孩子的感情;如果双方已分居,最好争取与孩子一起生活;若双方都忙于工作,最好让自己的父母帮助照看孩子;自己有不好习惯的,要及时改正;自己无工作的,要积极进取,找一份收入尚可的工作。但不能伤害孩子的感情,不要刻意地突然改变孩子的生活方式,若孩子已满十周岁,也要尊重他的意见,不可盲目争取抚养权而伤害孩子,毕竟抚养权的归属最终都是为了孩子能健康成长。
以上是本律师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