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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新娘配偶要离婚,去大陆还是在台湾办理?

大陆新娘配偶要离婚,去大陆还是在台湾办理?

[日期:2010-11-29] [字體:]

退伍老兵陈士官经友人介绍大陆新娘配偶,起初新婚还一切融洽,日子一久,发现大陆新娘无法融入本地生活观念,不料,在一次大陆新娘返回探亲后,竟不愿再回台湾共同生活,陈士官前去大陆女方家庭沟通后依然无法挽回配偶心意。陈士官究竟该在大陆还是台湾办理离婚?
 
刘昌仑律师解析
 
依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之民事规定,其第52条:『结婚或两愿离婚之方式及其它要件,依行为地之规定。判决离婚之事由,依台湾地区之法律。』

又,第53条:『夫妻之一方为台湾地区人民,一方为大陆地区人民者,其结婚或离婚之效力,依台湾地区之法律。』
 
若在台湾办理,陈士官与配偶可采『协议离婚』,双方当事人备齐资料至台湾户籍所在地之户政事务所申请离婚登记,离婚使生效力。

『判决离婚』,陈士官必须向台湾户籍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提起离婚之诉,需大陆配偶具有民法1052条规定之事由(恶意遗弃、与人通奸等)者,待离婚判决确定后向户政事务所办理登记,离婚使生效力。
 
若在大陆地区办理,陈士官与配偶可采『协议离婚』,双方当事人备齐数据至大陆户籍所在地之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取得离婚证后,经大陆当地公证处办理离婚公证书,向海基会验证后回台于户政事务所办理离婚登记,离婚使生效力。

『判决离婚』,陈士官必须向大陆人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离婚判决确定后向大陆公证处办理离婚公证书,向海基会验证后回台于台湾法院裁定认可后,经户政事务所登记离婚日期溯及大陆地区离婚判决确定日期为准,离婚使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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