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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条件及案例说明

  【找法网 婚姻法律】修正后的婚姻法进一步完善了离婚制度。涉及离婚过程中权益保护的内容主要有五个方面。第一,继续保留修正前的婚姻法中判决分割共同财产时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第二,设立补偿制度,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可以向另一方请求赔偿。第三,对于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一方,强调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第四,设立离婚过错赔偿制度,因重婚、婚外同居、家庭暴小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第五,设立追偿制度,离婚时一方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才发现的,另一方可以请求重新分割财产。此外,它还明确规定了探视权,用以规范离异家庭的父母子女关系。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释 义]

  这一条是关于依照行政程序,通过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规定。离婚是配偶生存期间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手段,因此必须依法定条件和程序才能产生终止婚姻的法律后果。离婚不仅直接涉及夫妻双方的人身关系,并且关系到子女和财产问题,对家庭和亲属关系也会产生一定影响。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方式按照当事人对离婚的态度,可分为双方自愿离婚和一方要求离婚;按照处理婚姻问题的法定程序,可分为依行政程序离婚和依诉讼程序离婚;按照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可分为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

  双方自愿离婚又称协议离婚,离婚协议是在男女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达成的,既简便易行,又利于实行离婚自由,为越来越多的人们所欢迎。

  婚姻法规定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经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出于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应发给离婚证。离婚证是婚姻解除的合法标志。离婚登记是国家通过主管机关对当事人双方自愿离婚进行审查、监督的必要措施,同时也是当事人正确对待和处理离婚问题的过程。基于双方的合意并通过行政程序解除婚姻关系是保障离婚自由和防止轻率离婚的指导思想的统一。婚姻关系是一种极为重要的伦理关系和法律关系,夫妻双方互相承担着确定的道德责任和法律义务,轻率离婚有悖于保障离婚自由的根本目的,也不符合当事人、子女、家庭和社会利益。因此,既要依法维护婚姻关系垢稳定性,尽可能保持那些尚有生命小力的婚姻,同是又要依法实行离婚自由,满足当事人正当、合理的离婚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以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和国家建设。

  根据此条的规定,双方自愿离婚的条件为:第一,离婚确乎出自当事人双方的自愿。这意味着离婚的协议应当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这种意思表示是真实的,而不是虚假的,是出于完全自愿的,而不是受对方或第三者欺诈、胁迫或因重大误解而造成的。第二,办理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小力。如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小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小力,其离婚问题只能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第三,双方对离婚后的子女和财产等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即对离婚后子女归何方抚养,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如何负担,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共同债务如何清偿,以及离婚后一方是否需要对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等问题已达成协议,并符合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以及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离婚协议书应记明如下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2)子女由何方抚养,抚养费的数额、给付的方法和期限;(3)各项财产的归属、数量和价值;(4)各项债务的清偿责任;(5)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6)离婚一方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帮助方法及期限等。

  离婚除了符合以上条件外,还必须履行一定的手续,经过申请、审查和登记程序才能达到解除婚姻的目的。

  首先,男女双方必须持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和结婚证件,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在农村地区,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则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其民政部门。

  其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严格地按照法律规定的协议离婚条件和程序,查明当事人是否符合离婚登记的条件。登记机关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有关情况,当事人应如实地提供,不得隐瞒和欺骗。对于双方离婚要求一致,但是对对子女和财产等问题未作适当处理或尚有争议的,登记机关应该告之当事人必须对这些事项作出必要安排才能给予离婚登记。至于协议离婚的审查期,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未作具体规定,但在实践中审查应该有一个合理期限。根据我国现阶段离婚率稳步上升的趋势,审查期以一至三个月为宜。在审查期内,如果双方当事人对重归于好取得共识,婚姻登记机关应准许当事人撤回离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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