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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参加离婚案件诉讼的审理办法

第三人参加离婚案件诉讼的审理办法

一般的离婚案件都是两个人的事,没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先例,但有这样一个案例,江某(男)与李某(女)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资购买楼房一处,在购买时女方与开发商订立了合同,又是女方出资受让了建房土地,验收时也是女方签字验收的,并有大量的票据女方出资颇大。在诉讼离婚时,男方父母主张该房产属于家庭按份共有,并在诉讼中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经过多次开庭该父母未能拿出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在最后的庭审中拿出了一份没有女方签字“家庭契约”。一审法庭对第三人的证据没有认定,第三人,不服提起上诉。本案有下列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不同意第三人参加到婚姻案件的处理过程中,理由是:婚姻案件是关系到身份关系,有时还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不便有外人参加诉讼来解决案件,如果准予第三人参加诉讼,不利于案件的审理。对于涉及第三人的财产,法院可暂不处理,待离婚案件处理完后,由第三人另案起诉解决。发还重申。
 
    二种意见认为:如果案件不公开审理的话,可准许第三人的身份参加部分庭审即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双方财产分割部分准许第三人参加诉讼,以便于查明财产情况,待财产处理完毕后,第三人就要退庭。如果离婚案件公开审理的情况,应准许第三人参加案件的全部庭审。
 
    三种意见认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同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他人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的人。虽然婚姻案件有关身份,但其属于民事案件的范畴,而离婚案处理结果对第三人有明显的利害关系,如果法院查不清该财产属于第三人所有,而以共同或者个人财产予以分割的话,势必造成第三人利益受损,或者查清第三人与分割财产没有关系,也是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如果第三人是在判决后才起诉,而离婚案件的判决已生效,按法律规定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也就有可能损害第三人或当事人的利益。大家知道,一般地说,在法院审理离婚案的时候,在总结争议焦点时常常是这样的:1,夫妻感情是否破裂;2,有无共同财产;3,子女情况。其中共同财产就涉及到如何依法分割问题。如果舍去这个焦点只顾1,2两个问题,这样的庭审就存在了重大瑕疵,以此作出的判决必然损害诉讼当事人的利益。因第三人参加离婚案的诉讼就把分割财产另案处理,可能造成案件审理结果相互矛盾,这时就容易造成错案产生,为了防止这种结果的出现,法院应准许第三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参加诉讼,以便查清案件事实,节约诉讼成本,且不至于因此造成离婚目的实现。而且民诉法也没有规定离婚案禁止第三人参加诉讼。二审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应该着重审查第三人是否是事实法律意义上的第三人,还是虚拟的第三人,如果是虚拟的就不应该发还,而应该维持原判,即可。如果仅仅因为有诉讼第三人发回重审未免有草率之嫌。 

    四种意见认为:出现这种情,应中止离婚案件的诉讼,待第三人与本案当事人的财产纠纷处理完毕之后,再恢复离婚案件的审理。应该发回重审。
 
    本人认可第三种观点,只要是民事案件就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离婚案件虽然有其特殊之处,但也不例外。
 
    司徒敏

201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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