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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协议离婚后财产纠纷如何处理?
夫妻协议离婚后财产纠纷怎么办?
本案专家:陆文鸿,高级法官,虹口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虹口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多年,有着丰富的审判经验,尤其对婚姻案件中涉及财产(股权和住房等)方面的问题尤为擅长。
陆庭长认为,家庭和睦事关社会的和谐,处理好每一件婚姻案件都要尽可能做到合法合理,做到案结事了。他真诚地希望案件的当事人都能心平气和面对家庭的各种问题,即便对簿公堂也应该理性对待,妥善处理好与婚姻相关的各类问题。
以案说法
A.小张和小王这一对夫妻已经结婚十载,婚后未生育过子女。夫妻间总有一些小小的摩擦,时间一长,矛盾升级,小矛盾变成大矛盾,夫妻之间的感情逐渐破裂了。
2006年,双方觉得无法维系这段婚姻,于是二人协议离婚。二人之间就是一些财产和住房的分割问题,动产问题好解决,不动产是婚姻财产尤为重要的部分,对此二人也友好地签下了协议:住房归女方小王所有,男方小张于2006年7月30日前搬出,2008年6月底前将户口迁出。离婚手续办妥后,小王给小张12万元,小王先给小张11万元,等小张的户口迁出后再付1万元。
2006年6月,二人在民政局领了离婚证。2007年,小张将户口迁出了原来的住房,但小王并没有按约定支付小张1万元,小张就一纸诉状将小王诉至法院要求小王支付1万元。
案件审理中,被告小王认为双方确实约定小张迁出户口,自己给付1万元。但现在小张迁出户口自己作为户主并不知情,其系通过不合法手段迁移户口;双方在离婚期间,小张拿走了自己的钱包及首饰,还殴打自己,双方曾调解以该1万元作为抵消,现要求一并处理上述事宜,不同意给付原告小张1万元。
法院判决,小王给付小张1万元。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约履行。现原告根据协议迁出了户籍,被告则应按约给付钱款。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1万元,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被告要求解决其首饰及钱包被原告拿走及被原告殴打等问题,可另行主张。
【点评】
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解除婚姻关系这三大内容是离婚纠纷中的主要内容,财产分割方案是双方慎重考虑,权衡利弊后作出的决断,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具体表现,不能轻易否定,否则,将有违诚实信用之原则。
当事人应尊重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只要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对当事人双方就具有法律
约束力。
B.罗女士与翟先生原系夫妻,生有一女,原房屋的产权登记在翟先生的名下。2002年10月,双方订立“协议离婚家庭房屋与财产分割”协议,约定翟先生一次性付给罗女
士3万元现金,今后一切家庭财产和位于本市S路的房屋财产全归女儿所有,如有变动,罗女士有作出家庭财产重新分割的权利。去年8月,翟先生擅自与他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将S路房屋出让,得房款58万元。去年10月,翟先生购得本市另处一套商品房。为此,罗女士以翟先生违反约定为由,起诉要求翟先生支付
房屋转让款22万元。
法院审理中,被告翟先生辩称,离婚后女儿一直随自己生活,在离婚协议中没有房屋转让款分割的内容,现该房屋只是转变成它处商品房,故不同意罗女士诉请。
法院判决,被告翟先生给付前妻罗女士房屋出让款22万元。
法院认为,原房屋是原、被告婚后共同购得,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将S路房屋归其女儿所有,但被告违反约定将其变卖,原告有权作出重新分割,故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点评】
民政局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对任何一方当事人来说都是对自己财产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父母将价值较大的房产留给子女时,应明确财产权利过户的期限、财产管理人责任以及一方违反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后果等内容;也可以邀请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或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C.黄先生和张小姐1997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间未能处理好二人之间的关系,黄先生曾二次提出离婚,遭到了张小姐的拒绝。在这期间,黄先生出资200万元与朋友一起开了一家公司,占公司出资比例的40%。2003年3月,黄先生向法院提出离婚要求。2003年12月,黄先生所在公司将公司的设备整体转让,公司得到转让款225万元。张小姐不知此事,故在离婚案件的审理中未能对该项权利提出主张。2006年,已经离婚的张小姐得知此事后,向法院起诉,要求黄先生支转让款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