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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离婚案件中新情况、新理由

大家好,

    我在实践的过程中,遇到这样的问题,希望大家多多提出意见。

    一个离婚案件,原告在一审开庭的时候,主张被告返还陪嫁物,但证据不足。于是2010年2月23日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裁定撤诉后,原告向法院申请到被告家清点陪嫁物。2010年3月17日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原告找关系立案庭也就给立案了。到了审判庭,2010年8月20日开庭时发现原告起诉时不满六个月,此时,法院该怎么办呢?是驳回起诉,还是判决或者是调解。本人认为,这个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在本案中的新情况、新理由如何理解,如果没有新情况、新理由法院驳回起诉,如果有新情况新理由法院应判决或调解结案。那我想问证据不足然后撤诉,收集证据后再起诉,算不算是新情况、新理由呢?总之,对于新情况、新理由如何理解,征求大家意见。希望大家多提意见哦。

    民诉解释第144条,离婚案件中原告撤诉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六个月内重新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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