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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纠纷中的律师实务
论医疗纠纷中的律师实务
来源: 作者: 时间:201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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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普遍提高,各级医院面临着新的挑战,首当其冲是医疗纠纷激剧增加,成为当前困扰医院的新难点。医疗纠纷首先是法律问题,其次才是医学问题,所以律师介入医疗纠纷显得十分必要。本文作者以多年参办医疗纠纷案件的经验为基础,
内容摘要: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普遍提高,各级医院面临着新的挑战,首当其冲是医疗纠纷激剧增加,成为当前困扰医院的新难点。医疗纠纷首先是法律问题,其次才是医学问题,所以律师介入医疗纠纷显得十分必要。本文作者以多年参办医疗纠纷案件的经验为基础,初探医疗领域成为新的律师业务必然趋势,初步总结了律师办理医院医疗纠纷案件的具体实务,提出了律师代理该类案件存在着现实问题。
关键词:律师 院方医疗纠纷 代理实务
近年来,各级医疗机构再次成为社会聚焦点,医疗纠纷层出不穷,成为社会矛盾最为突出的热点之一,在不少地方甚至酿成大型社会冲突。其中医疗纠纷上升为诉讼案件的比例逐年上升,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为例,2000年至2002年,该院共审结医疗纠纷案件149见,其中2000年度20件,2001年度51件,2002年度78件。(1)为此,全社会关注医疗纠纷,讨论医疗纠纷,国家适时出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各级医疗机构也不得不正视各类医疗纠纷,制定应对措施。但医疗纠纷首先是一个法律问题,其次才是一个医学问题,医疗领域成为律师拓展业务的新空间,成为传统律师业务的新视点。
一、律师全面介入医疗纠纷必要性。
何谓医疗纠纷,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并没有统一的界定,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法学工具书上也没有公认的定义。有学者认为,医疗纠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的任何争议;狭义的医疗纠纷仅“指由于病员及其家属与医疗单位双方对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后果及其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向司法机关或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控告所引起的争议”(2)。笔者认为,学理上,狭义的医疗纠纷包括医疗事故纠纷和医疗损害纠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3)是处理医疗事故最直接的法律依据,而《民法通则》、大量的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是处理医疗损害纠纷的法律依据。除此,在诊疗活动过程中,侵害患者身体权、名誉权和隐私权等纠纷也时有发生,且更易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所有本文中笔者关注和讨论的医疗纠纷集中在狭义上的医疗纠纷以及因诊疗行为侵犯患者人格权的医疗纠纷,即具有典型性的侵权医疗纠纷。
作为医疗机构的管理层,急需运用法律知识来处理各类各异的医疗纠纷,积极倡议和引导律师全面介入医疗机构,加强医疗机构的应对能力和提高管理效率已是不可回避的现实需要。
1、医疗机构不可避免会出现医疗纠纷。
正如现代工业的飞速发展不可避免的带来工伤事故一样,医学科学自身的探索性、认识人体科学的循序性,使得医疗纠纷一直伴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虽然许多医疗纠纷并不一定是医疗事故,但是医疗纠纷却是医疗机构发展面临着的重大问题,根据中国医师协会2002年对114家大型医院的统计,从1999年起平均每家医院发生纠纷66起,发生打砸医院事件5.24件,打伤医师5人,医疗纠纷最高赔付金额为92万元,平均每起医疗纠纷赔付金额10万元。(4)
2、医疗纠纷不但是医学问题更是法律问题。
医疗纠纷不但表现为医疗技术自身的不成熟导致患者受到损害,更多表现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损害患者而产生的争议。因此,医疗纠纷的出现是医学问题,也是医院的管理问题,但处理医疗纠纷时首先是法律问题,这涉及法律的程序法和实体法运用,律师的专业法律知识和成熟的驾驭案件经验成为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3、实践证明律师介入医疗纠纷取得良好效果。
社会普遍认为,在医患关系中患者是弱者,患者因为医学知识的普遍缺乏博得了广泛的大众同情,在法律天平上由此得到了特殊的照顾和非同一般的待遇。而医疗机构虽掌管医学的优势,但社会舆论片面的引导,法律制度架设的“偏向”,法官情绪的怜悯,以及所掌握法律知识的严重匮乏,使得在处理医疗纠纷,特别是医疗纠纷诉讼案件时,无法适时、恰当、准确、有力地应对。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发挥作用的时期,因为医患矛盾的隐蔽导致律师没有太大作为;而随着医疗纠纷大量发生,法律制度不断健全,特别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出台及医疗侵权纠纷举证责任的法律明确规定,律师全面介入医疗纠纷产生了积极的原动力,事实证明律师介入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是必要的,也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医疗机构医疗纠纷中的律师实务。
(一)、律师参与医疗纠纷非诉讼的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