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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离婚案件代理词
李XX离婚案件代理词2010-10-17 16:01
(李XX,女方,其丈夫起诉的离婚,李XX是被告)
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李彩霞的委托,指派戚守民律师作为李彩霞的诉讼代理人,通过庭前调查,结合庭审情况,现代理人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一、原告长期外出,被告对子女抚养、家庭生活等付出较多,原告应对被告进行补偿。
原告自1998年即外出打工,距今已经12 年。原告长期外出,只是偶尔回家,对子女抚养和家庭生活不闻不问,其抛家弃子,未履行丈夫责任,不尽父亲的义务。被告承担了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维持家庭生活、支持原告工作等原、被告双方应共同承担的义务,背负着精神和经济的双重压力。在原告外出打工的十几年,原告收入并未为家庭生活支出,其目前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无法得知,应由其支付的子女抚养、家庭生活等费用,原告也没有提供。代理人认为:根据婚姻法及其解释规定的关于财产分割、经济帮助等方面照顾女方、无过错方的原则,原告应给予被告以补偿,这既是对原告抛家弃子、不尽义务的惩罚,也是对原告逃避法律义务的追讨,更是平衡原被告双方利益和保护妇女权益的体现。
二、原被告家庭并未分家析产,被告为新建房的出资应该分得相应的份额。
原被告结婚后,一直与原告父母共同生活。2010年,原告家庭翻盖房屋6间2层共计12间房,累计出资20余万元。其中,被告出资6万元,占累计出资额的1/3,现该幢房屋估价约为45万元(具体可以经评估认证)。据此,被告应分得份额为15万元。根据最高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未分家析产的,应就查清的部分依法分割,代理人认为:该新建房产权清楚,出资份额清晰,人民法院应予以分割,被告应分得1/3的份额。
三、本案中,原告提出离婚的要求不应得到支持。
在原被告的婚姻生活中,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婚姻基础牢固,婚后生育二子,感情较好,被告相夫教子、孝敬老人。并且被告同原告父母、兄弟姐妹及其他亲友的关系较好。原告外出打工期间,一时受到外面花花世界的侵蚀,放松了家庭的理念,滋生了享乐主义思想,但其对子女和家庭仍是有感情的。其亲友也多次向被告提出“原谅原告的一时之错误的说法”,有鉴于此,原被告双方是有和好希望的,其感情尚未确已破裂。因此,代理人认为:为了保护子女之权益,维护婚姻和社会生活之安定,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
四、被告为家庭付出较多,现生活困难,原告应给予被告在住房等方面的经济扶助。
多年来,被告把所有的收入都投入到子女抚养、家庭生活中去了,现在身无分文,只能靠扛包、打零工等维持生活。如果离婚后,被告不但没有生活来源,就连基本的栖身之所也没有。代理人认为:离婚时,如乙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谁当帮助。因此,原告应给予被告以经济和住房等方面的扶助。
综上所述:恳请人民法院据实依法,公正判决,以还当事人之公道。
代理人:戚守民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