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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玉虹与刘福明离婚纠纷一案
原告谭玉虹,女,1972年3月2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居民,住本县辰阳镇柳树湾街4组。
委托代理人杨泽武,男,1966年9月17日生,汉族,辰溪县人,辰溪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干部,住本县辰阳镇先锋路10组。
被告刘福明,男,1976年4月17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居民,住本县潭湾镇潭湾居委会。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谭玉虹与被告刘福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相识,2005年8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刘瑞婕,3岁。原、被告虽相识多年,但婚后性格不合,志趣各异。2006年底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从此,两人分居异地打工谋生。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辩称:原告要求离婚表示同意,但婚生小孩应由被告抚养,并随被告一起生活。现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05年8月31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2006年1月5日生育一女,取名刘瑞婕。婚后夫妻共同财有:被褥3床、铁架床1架、彩电1台、布沙发3组合1套、床头柜2个、洗衣机1台。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谭玉虹与被告刘福明自愿离婚;
二、小孩刘瑞婕,由被告抚养并随其一起生活,由原告每月给付小孩抚养费300元。(自2009年10月1日起至小孩年满18周岁止);
三、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谭玉虹自愿放弃;
四、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谁借谁偿还。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谭玉虹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钟 广 应
审 判 员 刘 恩 和
人民陪审员 尤 锋
二OO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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