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离婚诉讼 >
正义的天空吴玉园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江西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王某的委托,指派我们为其与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代理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本案事实和法律,代理人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法庭应依法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1.婚前缺乏了解
被告婚后对原告多次实施家庭暴力,无端打骂,屡教不改。家庭暴力行为,均有原告被打照片、就医门诊病史录以及向公安机关报案材料、询问笔录等为证。
3.遗弃女儿
被告以原告所生为女儿为由,对女儿不闻不问。从未给过一分钱治病求学,甚至还将原告及女儿赶出所租的房屋。
4.分居已至四年。
二、婚生女应当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并一次性付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法发〔1993〕30号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其中第三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本案中,双方离婚的主要原因是被告的种种过错行为,比如实施家庭暴力,已给孩子的心灵上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如果孩子与被告共同生活势必会给孩子造成更大的伤害。被告长期在外,经常不回家,与孩子共同生活的时间很短,反之,原告长期在家中照顾家庭与孩子,与孩子一直共同生活,孩子已习惯于与原告共同生活,改变环境对孩子的成长明显不利。综上案件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婚生子女应该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加之被告的经济状况特别优厚,应该按每月承担600元的标准,由被告一次性付清。
三、关于家庭共同财产及债务的分割与承担。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在离婚案件中,照顾妇女儿童、照顾无过错方、照顾生活困难的一方是处理家庭共同财产的重要原则。本案中,原告作为一名女性,自结婚后没有另谋职业,在家中照料家务、相夫教子,全力支持被告在外创业,在结婚的14年中,为家庭付出了人生最美好的青春,从而失去了为今后的事业铺垫基础的机会,现在离婚后,没有任何技能、没有任何社会基础与经济来源,将会临着巨大的就业乃至生存的压力,况且根据今天法庭的调查,是因为被告的种种过错才导致了今天家庭的离散,被告负有重大的过错。法庭在处理家庭共同财产中,应当依法给予原告一定的照顾,并依法支持原告据被告的过错行为而提出的损害赔偿的要求。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应考虑到被告在婚姻关系中的过错。
四、关于损害赔偿
离婚案件,在财产分割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适当多分。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规定了过错离婚的法律后果,即让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对受害方的法律救济,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在本案中,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在法定的举证期间内,原告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明确表示认可,故法院在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充分考虑上述因素,依法维护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我们认为,婚姻应该是建立在深厚的感情基础上,双方基于信任和责任共同维护着夫妻关系,而被告多次为家庭琐事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使原告对被告已没有任何感情和信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如果原、被告双方再勉强维持着这段名不幅实的婚姻,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痛苦,对原告来说更是一种伤害。为保障公民的离婚自由,体现现代社会人的价值和尊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第13条的规定,我们恳请法庭判决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鉴于上述情况,请法庭从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的同时,儿子孙涵哲跟原告一起生活,被告给付抚养费600元/月或一次性支付。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法院依法考虑被告在婚姻关系中的过错、女方父母对房产的出资,以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