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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证据收集技巧
证据是案件成败的关键,离婚案件和其它案件一样,在诉讼中主要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因此在离婚案件中,不管原告还是被告,都要积极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但是很多人身陷离婚泥潭时,往往感性多于理性。而且离婚牵涉感情、财产、孩子的抚养等种种问题,当事人往往不知道该如何搜集和提供证据。很多的主张由于没有证据支持,最终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我国 《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了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般都应准予离婚: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确无和好可能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这十四种情况下当事人只要有证据证实,法院在调解无效后一般应判离。如果不具备以上几种情形,第一次起诉法院判离的希望就不大,想尽快走出围城,就要收集到相关的证据。 今年二月份的一天,赵玲玲(化名)拿着一份起诉书找到我,这个案子第二天就要开庭了,赵玲玲才想起要请个律师。案情并不复杂,赵玲玲因无法再忍受不照顾家庭、没有进取心、没有责任心的丈夫,想跟他离婚。已经自行起诉,但一直没有聘请律师。 我看了起诉书,听完了她的讲述,我对这个案件做了分析,她才知道这个案件并不象她想象中的那么简单。 因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很有可能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一笔巨额财产。而这笔钱又不是在律师可以调查取证的范围内。经过初步策划确定了诉讼方案,维情律师决定向法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但是调查取证的申请却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维情律师只能自行寻找隐匿财产的线索。经过一番缜密安排,我们锁定了帐户的后六位数字。带着来之不易的线索维情律师再次向法院求助,不料又碰了一鼻子灰。无奈,我们只能继续寻找别的线索。在当事人和维情律师的共同努力下终于有了结果,但这个结果完全出乎我们的意料:当事人最有把握的男方存款银行却没有男方的帐户,明明原来有帐号,为什么又没了?钱哪去了?什么时间销户的?这个查证的过程耗费了维情律师两周的时间。其中还要不停地向当事人解释律师的工作权限问题。 经过分析,我们认为男方很有可能将该笔款项购买了分红型保险。于是我们决定从此入手。经过一番策划,赵玲玲巧妙地获知了男方购买保险的详细情况。原来,男方的确用此笔钱全额购买了分红型保险,但购买之后双方闹起了矛盾,于是男方在投保犹豫期撤回购买的申请,钱从我们最初入手的银行划到保险公司后,保险公司又将钱打回银行,男方将钱取出作了帐户销户处理,所以我们才查不到任何男方在该行的开户记录。这期间我们还担心获得的信息不够准确,一旦调查取证的申请被法院接受,会不会因为信息错误而白白浪费来之不易的调查取证机会?经过几次确认,我们取得的信息是完全正确的,便毅然向法官递交了调查取证申请书。这次没有遭到拒绝,但取证过程也不顺利,法官前后去了两次,而且得到保险公司正式书面材料时,前后相隔近十天,但无论怎样,查出男方的确曾经在某保险公司购买过巨额保险。鉴于此,维情律师请求法官在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时(双方均同意离婚),对男方转移的巨额财产不分或少分给男方。 但事情就是这么难料,就在法官准备下判的前几天,男方突然提出和女方还有感情,不同意离婚。男方的观点我们坚决不同意,很明显财产线索的获得对男方极其不利,所以他千方百计想阻止离婚并分割财产。好在赵玲玲已经有了男方婚外情的证据,是男方自己写的跟情人相处的日记。最后法院依据此证据准予离婚。男方不服,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中院维持原判。赵玲玲达到了自己的目的,并维护了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