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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民事调解书(2011)普民一(民)初字第6583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普民一(民)初字第6583号

  原告封某

  被告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1981年6月26日登记结婚,生育一女胡某,生育一女胡某,因夫妻感情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审理中,本院委托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封某与被告胡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三、上海市普陀区某路195弄74号全幢房屋中属胡某名下的房屋产权归原告封某所有,胡某住房自行解决;

  四、胡某名下的上海市嘉定区某北路383号1-3层店铺归被告胡某所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6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副 庭 长 张友明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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