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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附条件成立,离婚协议才能生效
近日,家住中南汽车世界的刘女士拨打县司法局法律援助热线84060148咨询,她和丈夫签下离婚协议未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刘女士和丈夫王某曾签订了离婚协议,该离婚协议约定:市价70万元的房子归刘女士所有,价值30余万元的银行存款和股票等归王某所有。但过了几天,双方又重新和好,刘女士保留了协议没有去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然而,3个月后,刘女士再次决定离婚,在协议离婚不成的情况下,王某向法院诉请离婚,要求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刘女士想在诉讼过程中按之前那份协议分割财产,不知是否可行。
县司法局12348法律服务中心值班律师表示,刘女士和王某之前签订的离婚协议不能作为双方离婚诉讼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离婚协议是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协议离婚为目的,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与一般民事合同不同的是,离婚协议是附条件合同,只有当所附条件成立时才生效,所附条件就是双方履行登记离婚的法定手续。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明确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刘女士和王先生在离婚协议签订后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未取得离婚证,不符合离婚协议所附生效条件,该协议内容未生效,对任一方均不产生约束力。